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二节 基层政权 资料库:枣庄山亭区地情资料库 章节:山亭区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45/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45/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45/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45/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45/section/1/article/87/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45/section/1/article/87/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二节 基层政权
1904年,区境内原滕县部分以仁、义、礼、智、孝、悌、忠、信八方统辖社,社领村庄;原峄县部分,县下设乡,乡下设社,社下领村庄。乡设乡长或总书、总催,社设社长,主要办理粮食、银收缴等事,村庄设村长或庄头。 民国期间,一户设户长;十户为家,设家长;十家为保,设保长。相邻各保设办事处,称联保,设主任1人,书记1至2人。保家组织设有管、教、养、卫四项任务。 1949年,区境内的基层政权实行区、乡制。区(公所)设区长、副区长、民政助理、财粮助理、生产助理、治理员、文书会计、武装部长等。区以下设行政村。 1950年12月,政务院颁布了《乡人民政府组织通知》,境内普遍建立了乡政权。1951年4月10日,政务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民主政权建设工作的指示》。要求缩小区、乡,以便利人民管理政权。1954年1月1日,政务院发布了《关于建全乡政权的指示》,规定乡政权应设生产合作社、文教卫生、治安保卫、人民武装、民政财务、调解委员会,加强了行政工作。同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全国农村的基层政权为乡。 1958年,区境内实现政社合一。人民公社建立。公社下设若干生产大队,生产大队下设生产队。 1983年,根据新《宪法》规定建立了乡政权。是年底,全区实行政社分开,由原先的14处人民公社,改为14处乡镇政权,同时532个生产大队改为532处基层群众性和组织性村民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