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资
建国前,工人工资仅能维护最低生活,学徒工待遇更低,光管饭不发工资。建国初期,私有工商业、手工业招收学徒工,按照政府规定,除吃饭穿衣外每月发给一定的零用钱。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学徒工待遇越来越好,集体所有制的企业工人工资不断增加。1950年2月,开始实行供给制,对生活、服装、津贴等供应标准都有明确规定。1952年实行供给制加津贴的制度。1954年执行国家工作人员工资包干费的标准。如一级工资分2400分,包干费1880分,24级工资分为156分,包干费106分。从1955年7月起,根据国务院指示,包干制一律改为工资制,工资分改为货币工资。工人工资级别改为10级制,1级为70元,10级为22元。1956年,改进了企业职工和技术员的工资制度,推广和改进了计件工资制,奖励工资制和津贴制度,全区境内各级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有1058名职工调整工资,工资总额提高了36%,年人均工资提高20%。1959年,区境内固定职工调整工资的约205人,工资总额提高了1.5%,年人均工资提高1.3%。1964年,全区境内各级地方政府机关和文教、卫生等企事业单位有1082人调整了工资,工资总额提高3.4%。1971年,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调整,区境内共调整1285人,工资总额提高了10%,人均工资提高了5.6%。区级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根据上述精神,于1972年调整了595人,工资总额提高了10.2%,年人均工资由376元增加到437元,提高16.5%。
1977年,调整工资895人,全民所有制职工工资总额提高了48.1%,年人均工资由492元增加到509元,提高了3.4%,区以上集体所有制职工调整工资总额,提高了9.3%。
1978年11月,国家劳动总局发出《关于给工作特别突出的职工升级的通知》,根据通知精神,共调整工资108人,1979年升级面为38%,全民所有制职工调整工资2051人,工资总额提高了25%,年人均工资由原来的657元增加到702元,提高了7.1%。区级以上集体所有制1084名职工调整工资,工资总额提高了6.1%,人均工资提高了61%。同时,这次调整,山亭区域内大部分由原来执行的三类地区工资标准,提为四类地区,小部分由四类地区提为五类地区。全民职工每月人均增加1.68元。区集体职工每月人均增加2.15元。
1982年工资调整,根据国务院指示精神,调整工资的主要对象是1978年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除犯严重错误受处分的以外,一律调整工资。到1983年,全民所有制固定职工工资总额由207.3万元,增加到331.35万元,提高了60%,年人均工资由原来的704.6元增加到901.87元,提高了28%。
1985年1月,根据国发2号文件关于《国营企业工资改革问题》通知精神,对工资制度进行改革,对企业实行职工工资和企业经济挂钩浮动的办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以基础工资和职务工资加上工龄补贴的办法。根据这一精神,通过工资改革,全民职工调整4075人,工资总额由319.3万元,增加到464.86万元,提高了46%,年人均工资由856元增加到1140.76元,提高了33.18%。区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调整工资1791人,工资总额由1985年的260.43万元(其中包括合同制职工和临时工工资),到1987年增加到273.9万元,提高了5.1%,年人均工资由1052元,增加到1100元,提高了4.5%。
二、补贴工资和奖励工资
山亭区域内的职工补贴。根据上级规定的补贴标准,1963年,对全区国营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使用临时工的工资和粮食定量都参照上级规定执行,工资待遇按照本单位相同工种,同等技术的正式职工工资、粮食标准执行。在农村招用的临时工,按基本口粮带足,其差额部分由国家补贴。1973年,每个国家职工每年实行粮价补贴4.5元,在年底随工资一次发给,补贴对象是国家职工、临时工、季节工。集体所有制单位也按照上述原则办理。1981年,根据省计划委、财政局、劳动局关于统一职工夜班补贴标准联合通知的精神,区境内工矿企业规定给予职工夜班津贴。凡实行三班制的生产企业,发给两个夜班津贴;实行两班制的生产企业,发给一个夜班津贴。每个夜班补贴3角。1979年,根据国务院关于提高副食品销价后给职工副食品补贴的精神,对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职工和劳动部门批准招用临时工,亦工亦农职工都发给副食品价格补贴,每人每月5元。属于农业人口参加社队分配的,每人每月发给2.5元。此外,冬季有取暖补贴,出差乘车有路途生活补贴,还有房租补贴,小伙食补贴,区办社办煤矿有下井补贴。
奖励工资从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开始执行。企业单位普遍实行超产奖、安全无事故奖、质量奖、节约奖,产生了很好的效果。1958年,停止执行。1959年,区境内国营企业实行综合奖励,月评月奖,季评季奖。1961年,综合奖扩大到供销、商业、服务业和一些事业单位的附属单位。1966年,取消了综合奖,变成了每人一份的附加工资。
1958年5月,国务院发出《关于实行奖励和计件制度的通知》。实行计件工资的主要是笨重的体力劳动和手工业操作的工种,实行奖励的范围从工业、交通、基建、商业等企业部门,扩大到文化、卫生等事业单位。随着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和完善,奖励提取及发放的种类形式也在不断的变化,一般超额计件工资控制在标准工资的基本工资以内。1979年开始,企事业单位推行了超产奖、节支奖、竞赛奖、特定节约奖等。到1987年,还增加了考勤奖、卫生奖等内容。通过发放各种奖金,进一步体现了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极大地调动了广大职工的生产积极性。
三、职工福利
从60年代初到1987年,各级公职人员和企事业单位的职工,都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享受公费医疗。
60年代初,山亭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根据国家劳动部的指示精神,对因公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职员进行照顾,其标准按减少的工资数额照顾,如减少收入的10%到20%,补发残废金10%;减少20%至30%;补发残废金20%;减少30%以上的补残废金30%;非因公而病、伤、残的,按规定标准发给病、伤、残工资。工人或职员死亡,按规定标准发给丧葬费和直系亲属补助费。1963年后,根据上级指示精神,工作人员牺牲或病故后,按照规定标准发给家属抚恤金,子女成人后,安排子女就业。
1980年,根据山东省人事局、财政厅、劳动局《关于发给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洗理费的通知》,各企事业单位从是年底开始发给职工洗理费。男职工每月2元,女职工每月2.5元,1981年又对职工洗理费进行调整,增加到4元。
1978年以前,全区有6处职工食堂,2处洗澡塘,1处托儿所。从1979年开始,进一步重视了职工的福利事业。到1987年,全区已办起职工食堂58处,洗澡塘15个,职工俱乐部、职工之家62处,托儿所、幼儿园15处。
1983年至1987年山亭区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工资一览表
┏━━━━━━━━━━┯━━━┯━━━┯━━━━┯━━━━┯━━━━┓
┃ 年份 │1983 │1984 │1985 │1986 │1987 ┃
┃项目 │ │ │ │ │ ┃
┠────┬─────┼───┼───┼────┼────┼────┨
┃工 │合计 │425.35│409.30│574.93 │709.60 │757.20 ┃
┃资 ├─────┼───┼───┼────┼────┼────┨
┃总 │固定职工 │331.35│319.30│464.86 │595.91 │619.30 ┃
┃额 ├─────┼───┼───┼────┼────┼────┨
┃(万元)│合同制职工│ │3.60 │2.21 │6.08 │35.80 ┃
┃ ├─────┼───┼───┼────┼────┼────┨
┃ │临时职工 │1.80 │ │ │10.36 │7.50 ┃
┃ ├─────┼───┼───┼────┼────┼────┨
┃ │计划外职工│92.20 │86.40 │ │97.25 │94.60 ┃
┠────┼─────┼───┼───┼────┼────┼────┨
┃年 │固定职工 │901.87│859.95│1140.76 │1287.06 │1314.86 ┃
┃人 ├─────┼───┼───┼────┼────┼────┨
┃均 │合同制职工│ │705.80│416.98 │675.55 │1046.78 ┃
┃工 ├─────┼───┼───┼────┼────┼────┨
┃资 │临时职工 │600 │ │ │842.27 │528.16 ┃
┃(元) ├─────┼───┼───┼────┼────┼────┨
┃ │计划外职工│461.23│605.89│ │1004.64 │1006.38 ┃
┃ ├─────┼───┼───┼────┼────┼────┨
┃ │备注 │ │ │ │ │ ┃
┗━━━━┷━━━━━┷━━━┷━━━┷━━━━┷━━━━┷━━━━┛
第八节 职工工资、福利
视图
一、工资
建国前,工人工资仅能维护最低生活,学徒工待遇更低,光管饭不发工资。建国初期,私有工商业、手工业招收学徒工,按照政府规定,除吃饭穿衣外每月发给一定的零用钱。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学徒工待遇越来越好,集体所有制的企业工人工资不断增加。1950年2月,开始实行供给制,对生活、服装、津贴等供应标准都有明确规定。1952年实行供给制加津贴的制度。1954年执行国家工作人员工资包干费的标准。如一级工资分2400分,包干费1880分,24级工资分为156分,包干费106分。从1955年7月起,根据国务院指示,包干制一律改为工资制,工资分改为货币工资。工人工资级别改为10级制,1级为70元,10级为22元。1956年,改进了企业职工和技术员的工资制度,推广和改进了计件工资制,奖励工资制和津贴制度,全区境内各级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有1058名职工调整工资,工资总额提高了36%,年人均工资提高20%。1959年,区境内固定职工调整工资的约205人,工资总额提高了1.5%,年人均工资提高1.3%。1964年,全区境内各级地方政府机关和文教、卫生等企事业单位有1082人调整了工资,工资总额提高3.4%。1971年,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调整,区境内共调整1285人,工资总额提高了10%,人均工资提高了5.6%。区级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根据上述精神,于1972年调整了595人,工资总额提高了10.2%,年人均工资由376元增加到437元,提高16.5%。
1977年,调整工资895人,全民所有制职工工资总额提高了48.1%,年人均工资由492元增加到509元,提高了3.4%,区以上集体所有制职工调整工资总额,提高了9.3%。
1978年11月,国家劳动总局发出《关于给工作特别突出的职工升级的通知》,根据通知精神,共调整工资108人,1979年升级面为38%,全民所有制职工调整工资2051人,工资总额提高了25%,年人均工资由原来的657元增加到702元,提高了7.1%。区级以上集体所有制1084名职工调整工资,工资总额提高了6.1%,人均工资提高了61%。同时,这次调整,山亭区域内大部分由原来执行的三类地区工资标准,提为四类地区,小部分由四类地区提为五类地区。全民职工每月人均增加1.68元。区集体职工每月人均增加2.15元。
1982年工资调整,根据国务院指示精神,调整工资的主要对象是1978年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除犯严重错误受处分的以外,一律调整工资。到1983年,全民所有制固定职工工资总额由207.3万元,增加到331.35万元,提高了60%,年人均工资由原来的704.6元增加到901.87元,提高了28%。
1985年1月,根据国发2号文件关于《国营企业工资改革问题》通知精神,对工资制度进行改革,对企业实行职工工资和企业经济挂钩浮动的办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以基础工资和职务工资加上工龄补贴的办法。根据这一精神,通过工资改革,全民职工调整4075人,工资总额由319.3万元,增加到464.86万元,提高了46%,年人均工资由856元增加到1140.76元,提高了33.18%。区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调整工资1791人,工资总额由1985年的260.43万元(其中包括合同制职工和临时工工资),到1987年增加到273.9万元,提高了5.1%,年人均工资由1052元,增加到1100元,提高了4.5%。
二、补贴工资和奖励工资
山亭区域内的职工补贴。根据上级规定的补贴标准,1963年,对全区国营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使用临时工的工资和粮食定量都参照上级规定执行,工资待遇按照本单位相同工种,同等技术的正式职工工资、粮食标准执行。在农村招用的临时工,按基本口粮带足,其差额部分由国家补贴。1973年,每个国家职工每年实行粮价补贴4.5元,在年底随工资一次发给,补贴对象是国家职工、临时工、季节工。集体所有制单位也按照上述原则办理。1981年,根据省计划委、财政局、劳动局关于统一职工夜班补贴标准联合通知的精神,区境内工矿企业规定给予职工夜班津贴。凡实行三班制的生产企业,发给两个夜班津贴;实行两班制的生产企业,发给一个夜班津贴。每个夜班补贴3角。1979年,根据国务院关于提高副食品销价后给职工副食品补贴的精神,对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职工和劳动部门批准招用临时工,亦工亦农职工都发给副食品价格补贴,每人每月5元。属于农业人口参加社队分配的,每人每月发给2.5元。此外,冬季有取暖补贴,出差乘车有路途生活补贴,还有房租补贴,小伙食补贴,区办社办煤矿有下井补贴。
奖励工资从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开始执行。企业单位普遍实行超产奖、安全无事故奖、质量奖、节约奖,产生了很好的效果。1958年,停止执行。1959年,区境内国营企业实行综合奖励,月评月奖,季评季奖。1961年,综合奖扩大到供销、商业、服务业和一些事业单位的附属单位。1966年,取消了综合奖,变成了每人一份的附加工资。
1958年5月,国务院发出《关于实行奖励和计件制度的通知》。实行计件工资的主要是笨重的体力劳动和手工业操作的工种,实行奖励的范围从工业、交通、基建、商业等企业部门,扩大到文化、卫生等事业单位。随着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和完善,奖励提取及发放的种类形式也在不断的变化,一般超额计件工资控制在标准工资的基本工资以内。1979年开始,企事业单位推行了超产奖、节支奖、竞赛奖、特定节约奖等。到1987年,还增加了考勤奖、卫生奖等内容。通过发放各种奖金,进一步体现了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极大地调动了广大职工的生产积极性。
三、职工福利
从60年代初到1987年,各级公职人员和企事业单位的职工,都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享受公费医疗。
60年代初,山亭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根据国家劳动部的指示精神,对因公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职员进行照顾,其标准按减少的工资数额照顾,如减少收入的10%到20%,补发残废金10%;减少20%至30%;补发残废金20%;减少30%以上的补残废金30%;非因公而病、伤、残的,按规定标准发给病、伤、残工资。工人或职员死亡,按规定标准发给丧葬费和直系亲属补助费。1963年后,根据上级指示精神,工作人员牺牲或病故后,按照规定标准发给家属抚恤金,子女成人后,安排子女就业。
1980年,根据山东省人事局、财政厅、劳动局《关于发给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洗理费的通知》,各企事业单位从是年底开始发给职工洗理费。男职工每月2元,女职工每月2.5元,1981年又对职工洗理费进行调整,增加到4元。
1978年以前,全区有6处职工食堂,2处洗澡塘,1处托儿所。从1979年开始,进一步重视了职工的福利事业。到1987年,全区已办起职工食堂58处,洗澡塘15个,职工俱乐部、职工之家62处,托儿所、幼儿园15处。
1983年至1987年山亭区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工资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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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份 │1983 │1984 │1985 │1986 │1987 ┃
┃项目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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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合计 │425.35│409.30│574.93 │709.60 │757.20 ┃
┃资 ├─────┼───┼───┼────┼────┼────┨
┃总 │固定职工 │331.35│319.30│464.86 │595.91 │619.30 ┃
┃额 ├─────┼───┼───┼────┼────┼────┨
┃(万元)│合同制职工│ │3.60 │2.21 │6.08 │35.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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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时职工 │1.80 │ │ │10.36 │7.50 ┃
┃ ├─────┼───┼───┼────┼────┼────┨
┃ │计划外职工│92.20 │86.40 │ │97.25 │94.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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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固定职工 │901.87│859.95│1140.76 │1287.06 │1314.86 ┃
┃人 ├─────┼───┼───┼────┼────┼────┨
┃均 │合同制职工│ │705.80│416.98 │675.55 │1046.78 ┃
┃工 ├─────┼───┼───┼────┼────┼────┨
┃资 │临时职工 │600 │ │ │842.27 │528.16 ┃
┃(元) ├─────┼───┼───┼────┼────┼────┨
┃ │计划外职工│461.23│605.89│ │1004.64 │1006.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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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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