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四节 劳动力管理 资料库:枣庄山亭区地情资料库 章节:山亭区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45/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45/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45/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45/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45/section/1/article/79/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45/section/1/article/79/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四节 劳动力管理


    一、职工调配
    职工的调配,在50年代,分别由滕、峄县工商科、劳动科、劳动工资委员会设专人负责办理职工调动。1970年齐村区民劳局成立后,民劳局设专人负责职工调配,办理职工调动手续。
    五、六十年代,职工无档案材料,职工调动的面比较小,每年,全区调出调入的国家职工很少,在区域范围内的调动,企业与企业之间,机关团体与团体之间,由劳动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个人要求,需要进行照顾的,用开信的方式直接调入、调出,事前不与协商,出区的调动事前发函,征求意见,同意后,再办理调动手续。
    1972年,职工档案逐渐建立,调动手续逐渐正规,属于本系统范围内的调动,本人申请,单位研究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研究并经接收单位同意后,由民劳局主管劳动的负责人批准,办理调动手续。区内非本系统的调动,本人申请,调出,调入单位同意,各主管部门同意,由民劳局办理调动手续。1978年齐村区劳动局成立,根据上级劳动部门的指示,职工调动手续更严。区外调动,本人申请调出,本单位同意,劳动局审查同意后,与接收单位的劳动部门发函征求意见,接收单位回答同意接收,然后寄出职工档案,接收单位审查后下函调通知书,由调出的劳动部门办理调动手续。1981年全区调往外地的27人,从外地调入75人,其中省外调入3人,省内其他地区调入72人。1983年至1987年,调往外省的职工总数为9人,调往省内其他地区的职工22人,调往本市其他区县的职工1838人;从外省调入山亭区的35人,从本省外地、市调入的职工116人,从外区、县调入的职工3315人。

    二、职工考核奖惩
    自70年代初开始,山亭区域内的各企业对职工考核比较重视,虽然制度不够健全,方法比较简单,但对职工队伍建设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从1972年,建立职工正式档案开始,职工考核制度逐步健全。全区各厂、矿企事业单位,根据本单位的范围和考核任务,大单位建立了5至8人的考核领导小组,小单位成立了3至5人的考核小组,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生产、政工、工会和工人代表参加。科室也成立2至3人的考核小组,主要由车间主任、科长、技术员、工人代表参加。上述人员都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职工考核的范围:学徒工期满后,转正定级。试用期或熟练期的工人,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经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可提为技术员、技术工人,改变工种或调换新的工作。
    考核根据工种等级有区别地进行。理论考核采取笔试答卷的方式,对文化程度低的和没有文化的老工人,经考核组织批准,可以口试或指定代笔。在考核中主要看基本功和操作熟练程度。考核采取一看二评的方法,根据现场操作情况,评出得分结果,经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后,向职工群众公布,每次考核成绩较好,完全合格和基本合格的都在95%以上,基本上能按期转正或定级、升级。
    实行奖惩制度,可提高工作效率,保证质量,促进生产。50年代曾经较好地执行了奖惩制度,到1958年,因受五风(共产风、平调风、瞎指挥风、浮夸风、命令风)影响停止执行。1960年开始执行国民经济调整方针,这项制度逐步恢复,但紧接而来的“左”的思想路线影响,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影响,奖惩制度遭破坏。1978年根据上级指示精神,全区各厂、矿企事业单位,结合实际制订了奖惩条例,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晋级、通令嘉奖、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或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全区自1970年至1987年,共评选出劳动模范185人(次),评选出先进生产(工作)者1082人(次)。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上述处分的同时,还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记过、降级、降薪处分由主管部门审批,对留用和开除处分逐级上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区劳动局审查,提请区政府批准后执行。全区从1983年至1987年,共开除15人,其中全民职工11人,城镇集体职工4人。

    三、劳动纪律
    劳动纪律是企业效益好坏,能否发展的根本保证。自50年代以来,全区各企事业单位的劳动纪律就逐步完善起来,到1972年以后,全区共制订各项劳动纪律达15种,750余条款,其中考勤制度30余条款,卫生制度50余条款,岗位责任制80余条款,安全保卫制度100条款。除此而外,交换班制度,量化管理制度,经费包干制度,车间实行“三定一奖”或“五定一奖”制度,随着企事业单位的逐步发展,各种劳动纪律更加完善、严密,有效地促进了企业的管理现代化。从1970年至1987年,全区共处理违反劳动纪律的案件38起,105人(次)。

    四、精简清退职工
    精简清退职工包括精减老弱病残人员。建国后,党和政府非常关心广大职工的生活问题,不仅不断地提高工资,而且对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作了一些政策规定。1957年、1978年两次对退休职工作了明确规定。
    1961年至1965年,精简回乡参加农业生产的职工,凡1957年以前参加工作的,发给一次性退休补助金,其中有一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长期有病影响劳动,生活困难,无依无靠的职工,根据上级指示精神,从1978年起,按本人原工资标准发给40%作为生活费,每月不低于20元,同时享受公费医疗。
    1983年,根据山东省劳动局、财政厅、人事局通知精神,对全民所有制单位,国家机关团体退休退职的职工,其退休费、退职费在原标准的基础上提高5元,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由26元提高到31元。因公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由36元提高到41元。对因病丧失劳动能力而不够退休条件退职的,由24元提高到36元。对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职工,退休费按基本工资发给。自1981年至1987年,全区全民所有制职工退休88人,退职7人。集体所有制职工退休15人,退职3人。
    清退职工,包括辞退、开除和不符合招收条件的职工的辞退,自1970年至1987年,全区共辞退职工106人,开除15人,清退不合格招工手续的1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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