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事部1952年和国务院1955年关于政府工作人员退职处理暂行办法,区人事局1961年至1985年办理了退职手续33人,其中党政群机关22人,事业单位11人。
1955年至1978年,国务院曾三次发文,对退休条件、待遇、退休金标准等事项作了详细的规定。1961年至1983年,全区退休293人。1984年至1987年,山亭区办理干部退休手续238人,其中区直、各乡镇党政群机关112人,政法系统2人,工交财贸系统18人,农、林、水系统8人,文教卫生系统95人,其他3人。
根据国务院关于干部离休规定,凡1949年9月30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办理离休手续,享受离休待遇。1948年以前参加革命工作,实行薪金制的干部,已经退休的改办离休。1980年至1987年,全区办理干部离休18人,改办离休19人,总计37人。
第六节 干部退休、退职、离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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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事部1952年和国务院1955年关于政府工作人员退职处理暂行办法,区人事局1961年至1985年办理了退职手续33人,其中党政群机关22人,事业单位11人。
1955年至1978年,国务院曾三次发文,对退休条件、待遇、退休金标准等事项作了详细的规定。1961年至1983年,全区退休293人。1984年至1987年,山亭区办理干部退休手续238人,其中区直、各乡镇党政群机关112人,政法系统2人,工交财贸系统18人,农、林、水系统8人,文教卫生系统95人,其他3人。
根据国务院关于干部离休规定,凡1949年9月30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办理离休手续,享受离休待遇。1948年以前参加革命工作,实行薪金制的干部,已经退休的改办离休。1980年至1987年,全区办理干部离休18人,改办离休19人,总计37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