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干部工资
民国时期,县长月薪为300元,科长70—80元,科员30—40元,一般办事员约20元左右,夫役仅6元,悬殊极大。
1954年以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供给制和薪金制两种工资制度。1955年6月,根据财政部、国务院人事局关于将实行供给制待遇的工作人员全部改为工资制待遇的决定,滕、峄县政府自1955年7月开始将供给制全部改为工资制。从1955年至1985年期间,曾先后进行了两次工资改革,多次工资调整。
1956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对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工资制度进行改革,取消工资分配制度和物价津贴制度,一律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区境内自1956年8月至12月用四个月的时间,进行了工资改革。人均月工资由改革前的46.43元,提高到51.31元。
1978年底按照省革委(78)鲁劳薪字第214号文,关于贯彻执行国家劳动总局《关于给工作成绩特别突出的职工升级的通知》的通知精神,为原齐村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部分职工调了资。升级的条件是生产工作成绩优异、贡献较大和提职后工作表现好而工资特别低的人员。升级面按照1978年11月底在册的职工人数2%计算。党政机关有18人调资,事业单位有78人调资。
1979年底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升级的几项具体规定》,国发(79)251号文件精神给部分职工调整了工资。升级比例为40%,均以1979年10月底在职人数中的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固定职工和计划内的临时工为基数,升级条件是根据劳动态度、技术高低、贡献大小三方面择优升级,反对平均主义。是年,全区升级人数为1258人。其中党政机关361人。表现特别突出并且贡献大的可以升两级,全区升两级的19人。
1985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 (1985)9号文件精神,对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进行改革,将原来单一的职务等级工资制改为以职务工资为主的结构工资制。全区列入这次工资制度改革范围的工作人员总计2879人。其中党政机关1098人,事业单位1022人,行政性专业公司87人,公安机关135人,法院、检察院93人,供销社为30人,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集体所有制人员414人。改革后照发原工资的1人,就近套级的292人,高套一级的2423人,按新工资标准定级的64人,尚未转正定级的69人。
改革前,全区党政机关(不含公、检、法、供销社)月工资总额为70017.14元,改革后,月工资总额为89975元,月增资总额为19957.86元,人均月增工资18.17元。改革前,事业单位月工资总额为58270.55元,改革后月工资总额为73182元,月增资总额14911.45元,人均月增工资14.59元。改革前,专业公司月工资总额5400.12元,改革后月工资总额6849元,月增资总额1448.88元,人均月增资16.65元。改革前,在全民所有制单位中工作的集体所有制人员月工资总额为21419.44元,改革后月工资总额为27375.5元,月增资总额为5956.06元,人均月增资14.38元。改革前,公安系统月工资总额为9380.68元,改革后月工资总额为13145元,月增资总额为3768.32元,人均月增资额为27.91元。改革前法院、检察院月工资总额为6038.45元,改革后的月工资总额为7482元,月增资总额为1450.05元,人均月增资额为15.59元。改革前供销社月工资总额为2193.00元,改革后工资总额为2737元,月增资额为540元,人均月增资额为18元。改革后,全区全部按五类工资区标准执行。
1986年至1987年,为1623人调整了工资,其中国家机关978人,事业单位514人,专业性公司131人。月增加工资总额3091.5元。
二、干部福利
建国后,枣庄地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普遍建立了各种生活福利制度,区境内各部门相继成立了福利小组,每年评定两次干部福利。自1964年7月起,每人每月按1元提取福利费,其中8角由各主管单位掌握使用,其余部分由县统一掌握使用,重点解决行政机关人员的特殊困难和定期补助。
随着工资基数的不断增长,按工资总额的2.5%提取的金额越来越大,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每人按1元提取,剩余部分由区掌握。
第五节 干部工资福利
视图
一、干部工资
民国时期,县长月薪为300元,科长70—80元,科员30—40元,一般办事员约20元左右,夫役仅6元,悬殊极大。
1954年以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供给制和薪金制两种工资制度。1955年6月,根据财政部、国务院人事局关于将实行供给制待遇的工作人员全部改为工资制待遇的决定,滕、峄县政府自1955年7月开始将供给制全部改为工资制。从1955年至1985年期间,曾先后进行了两次工资改革,多次工资调整。
1956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对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工资制度进行改革,取消工资分配制度和物价津贴制度,一律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区境内自1956年8月至12月用四个月的时间,进行了工资改革。人均月工资由改革前的46.43元,提高到51.31元。
1978年底按照省革委(78)鲁劳薪字第214号文,关于贯彻执行国家劳动总局《关于给工作成绩特别突出的职工升级的通知》的通知精神,为原齐村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部分职工调了资。升级的条件是生产工作成绩优异、贡献较大和提职后工作表现好而工资特别低的人员。升级面按照1978年11月底在册的职工人数2%计算。党政机关有18人调资,事业单位有78人调资。
1979年底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升级的几项具体规定》,国发(79)251号文件精神给部分职工调整了工资。升级比例为40%,均以1979年10月底在职人数中的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固定职工和计划内的临时工为基数,升级条件是根据劳动态度、技术高低、贡献大小三方面择优升级,反对平均主义。是年,全区升级人数为1258人。其中党政机关361人。表现特别突出并且贡献大的可以升两级,全区升两级的19人。
1985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 (1985)9号文件精神,对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进行改革,将原来单一的职务等级工资制改为以职务工资为主的结构工资制。全区列入这次工资制度改革范围的工作人员总计2879人。其中党政机关1098人,事业单位1022人,行政性专业公司87人,公安机关135人,法院、检察院93人,供销社为30人,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集体所有制人员414人。改革后照发原工资的1人,就近套级的292人,高套一级的2423人,按新工资标准定级的64人,尚未转正定级的69人。
改革前,全区党政机关(不含公、检、法、供销社)月工资总额为70017.14元,改革后,月工资总额为89975元,月增资总额为19957.86元,人均月增工资18.17元。改革前,事业单位月工资总额为58270.55元,改革后月工资总额为73182元,月增资总额14911.45元,人均月增工资14.59元。改革前,专业公司月工资总额5400.12元,改革后月工资总额6849元,月增资总额1448.88元,人均月增资16.65元。改革前,在全民所有制单位中工作的集体所有制人员月工资总额为21419.44元,改革后月工资总额为27375.5元,月增资总额为5956.06元,人均月增资14.38元。改革前,公安系统月工资总额为9380.68元,改革后月工资总额为13145元,月增资总额为3768.32元,人均月增资额为27.91元。改革前法院、检察院月工资总额为6038.45元,改革后的月工资总额为7482元,月增资总额为1450.05元,人均月增资额为15.59元。改革前供销社月工资总额为2193.00元,改革后工资总额为2737元,月增资额为540元,人均月增资额为18元。改革后,全区全部按五类工资区标准执行。
1986年至1987年,为1623人调整了工资,其中国家机关978人,事业单位514人,专业性公司131人。月增加工资总额3091.5元。
二、干部福利
建国后,枣庄地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普遍建立了各种生活福利制度,区境内各部门相继成立了福利小组,每年评定两次干部福利。自1964年7月起,每人每月按1元提取福利费,其中8角由各主管单位掌握使用,其余部分由县统一掌握使用,重点解决行政机关人员的特殊困难和定期补助。
随着工资基数的不断增长,按工资总额的2.5%提取的金额越来越大,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每人按1元提取,剩余部分由区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