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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国时期地方行政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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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民国时期地方行政机构
民国时期,县设立参议会、议事会、民意咨询会,协助县府处理日常政务事宜,县府设民政、财政、建设、教育四科,县以下设区、乡基层政权,乡以下百户以上集镇为里,百户以下为村,25户为闾,5户为邻。民国二十五年(1936年)实行保甲制,10户为甲,10甲为保,10保为联保,各基层分类设置头目和办事人员,其主要任务是催缴粮、款、抽丁、拉夫等,勒索黎民百姓昼夜不得安生,在此期间,山亭区境内没县级行政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