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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清末时期地方行政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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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清末时期地方行政机构
清朝末期,在知县衙门内分设吏、户、礼、兵、刑、工六房。隶属县辖的基层政权则设置不一,名称亦有不同。滕县、峄县是县下设乡,乡下设社,社下设村庄。 乡级设乡长或总书、总催,社设社长,主要是办理粮、银收缴事宜。村庄设村长、庄长或庄头,负责办理全村庄的日常公务及其杂务处理。 其间,山亭区境内没设县级政权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