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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纪律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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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节 纪律检查
建国初期,区境内中共党组织开始整风运动。通过学习文件,总结经验,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克服脱离群众,以功臣自居的骄傲自满情绪和命令主义、官僚主义作风,密切党和人民群众的关系。1951年至1956年,紧密结合“三反”、“土地改革”、“镇反”等运动,对党的基层组织进行了整顿,重点解决少数党员干部贪污腐化、官僚主义和违法乱纪的问题。1957年4月,在机关、文教和较大的厂矿企业党组织中,开展以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为主题,以反对官僚主义、宗派主义为内容的整风运动。1962年8月至1966年5月,经过了“四清”、“农业学大寨”等运动,在此期间,共处分党员162人,其中开除党籍92人,留党察看24人,撤销党内职务5人,警告或严重警告41人。 1971年,正是“文化大革命”期间,处分党员59人,其中开除党籍23人,留党察看16人,撤销党内职务2人,警告或严重警告18人。 1976年10月至1987年12月,经过“拨乱反正”、“清查三种人”和关于真理标准问题的大讨论,加强了党的纪律检查工作。1979年6月,重建了齐村区纪律检查委员会。1980年认真学习、贯彻了中共中央《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学习了中共十二大通过的《党章》。《党章》规定纪委的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的规章制度,协助党的委员会整顿党风,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1984年,中共山亭区纪律检查委员会贯彻了中纪委第10号通报,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狠刹了少数党员干部贪污腐化,请客送礼,违犯财经纪律,打击报复等歪风,共查处党员216人,其中开除党籍41人,留党察看67人,撤销党内职务16人,警告或严重警告92人。 同时,根据中央关于实事求是地平反冤假错案的指示精神,本着“全错全纠,部分错部分纠,不错不纠”的原则,对全区在历次政治运动中受处分的248名党员进行了全面认真的复查。复查结果:162人定性准确,维持原结论和原处分,有45人撤销了原结论和原处分,有41人的原结论和原处分作了部分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