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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减税 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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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节 减税 免税
一、社队自产自销的税收减免 建国后,为发展生产,减轻人民生活负担,对不同情况分别进行减税和免税。1956年11月,区境内执行滕、峄县人民委员会对农业社、社员及个体经营副业生产减税免税问题的规定。 1.农业社社员及个体农民生产的农、林、畜、牧、水产品,凡自产自用,社内公用,农业社分配给社员作价入帐者,不论自用或用于副业生产的均免征各税。 2.农业社社员、个体农民将自产的农、林、畜、牧、水产品出售可凭自产自销证照免征营业税。在市场购买粮食自用不论数量多少,一律免税。 3.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并报省人民委员会批准,原来征收集市交易税的猪、羊、猪肉、羊肉、苹果、核桃、栗子、柿饼、红枣、姜、麻、旧表、旧自行车暂停征收集市交易税。生产大队、生产队购买牛、驴、骡、马自用免征牲畜交易税。 4.生产队的副业单位生产的小农具锄、犁、耙、耧、车、水斗等,不论自用或销售均免征工商统一税。对生产队生产销售自产的土农药、土炸药也免征税。农村工副业生产的砖瓦、石灰、石料、供应社队用于兴修农田水利的可凭证明免税。生产队组织社员从事各项劳务收入和利用农闲时从事对外运输收入也不征税。 5.家庭副业和贫苦艺匠免征工商税。 二、受灾社队的税收减免 1957年7月以来,区境内因连降暴雨,造成不同程度的水灾。山东省财政厅规定对重灾社、队和个体户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1963年,枣庄地区(含山亭区)受灾,为了支援灾区人民迅速恢复和发展生产,特作出如下规定: 1.凡农业因遭受水、旱、风、雹、霜冻、病虫等自然灾害,致使农作物比常年产量减产五成以上的(即重灾区)给予减税免税。 2.重灾区经营工业、副业生产销售不属工商统一税税目,税率表列举的征税产品,一律免征工商统一税。社员与个体农民经营上述产品一律减半征收工商统一税。 3.重灾区的社员及个体农民生产销售属于工商统一税税目、税率表列举征税的工副业产品和直接销售给消费者列举征税的农、林、畜、牧产品,有的减征30%,有的免征。凡经批准免征、减征照顾的地区,麦季受灾的自批准之日起至当年九月底止,秋季受灾的自批准之日起至第二年六月底止。 三、企业的税收减免 减税和免税项目,是随着经济发展情况的变化确定的。1973年4月30日,山东省革委颁发了《山东省工商税征收办法试行草案》,对减免税作了以下规定: 1.新建的县办“五小”工业及大、中学校办工厂,从开始生产销售的月份起,给予一年的免税照顾。 2.纳入省科学技术研究试制计划的新产品,在试制期间销售的可免纳工商税。 3.为了鼓励废物利用,对企业利用三废(废水、废气、废渣)生产的产品给予定期减税、免税照顾。 1985年,省税务局规定:“凡1983年农民人均收入不满200元的乡镇,可划为贫困地区。”根据此精神,区税务局批准,对贫困乡镇原有的集体企业应纳的产品税税率在5%以上的给予减半征收一年的照顾,税率在5%以下(含5%)的和应纳的增值税、营业税给予减征或免征一年的照顾。全区共减免工商各税260万元。 1986年,山亭区共有33户企业和221户个体工商业户给予免征照顾。 1987年,山亭区减免工商税款67.78万元,其中经财政部批准减免9.02万元,经省政府批准减免1.32万元,经市政府批准减免36.45万元,经区政府批准减免20.99万元。减免产品税21.46万元,增值税13万元,营业税12.14万元。集体企业减免21.19万元,对东风毛巾厂、新兴针织厂减税还贷13.5万元,为企业放下了包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