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契税
山亭区境内征收契税年代久远,清代末年,买卖契税为9%,典当契税为6%,民国期间,契税率变动频繁,买卖契税最高为15%,典当契税为10%。1947年解放区征收契税税率为3%,建国后取消契税。
二、地丁税
清代执行“摊丁入亩”“地丁合一”,开始征收地丁税。民国时期沿用清制,除征收地丁税之外,另有附捐。因历年地方不靖,未能如数收齐,将征收任务改按八五折计算。建国后,地丁税停征。
三、盐税
盐税税率较高,是清代山亭区境内主要税种之一。民国初年,亦征收盐税。
抗日战争时期,革命根据地也征收盐税。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食盐税率为每百公斤征收60元(法币)。
建国初期,没有征收盐税。1961年根据山东省政府指示,开征了盐税,至1966年停征。1984年,改革工商税制,山亭区又开征盐税。
四、酒税
晚清、民国时期,酒税为山亭区境内主要税种之一。北洋政府于1915年创办烟酒公卖,收公卖费。原有税捐照旧征收,实际上为变相加税。国民党政府于1932年起将啤酒、火酒、洋酒先后改为统税,土酒税从量征税。1941年,酒税改为从价征收。
抗日战争时期,革命根据地各种酒类在产销税内征收,税率为白酒征10%,特种酒(白兰地、葡萄酒、啤酒)征20%。1947年,征收酒税1280元。
建国后,酒税不是独立的税种,并入了商品流通税。
五、矿产税和当税
1828年前,征收矿税,没有定例,1878年,清政府便有了征收矿产税条例。1928年,北伐军来到山东,战地政务委员会曾派财政专员征收矿产税。1929年2月,改由省财政厅征收矿产税,是年5月,矿产税又归农产厅管理。同年8月,矿产税又改由财政部矿税专员直接征收。抗日战争时期,日本帝国主义大肆掠夺枣庄煤炭,矿产税无法收取。1948年,人民政权按出售价格征收5%的矿产税。建国后按货物税征收。
北洋政府和国民党政府沿用清制,征收当税。1941年后,解放区人民政权将当税并入营业税。建国后不久,当税即取消。
1983年划区后,山亭区大部分乡镇都有小煤井,但都在市中区、薛城区境内开采,因此也没有矿产税的收入。
六、产销税
1946年,区境内开始征收产销税。产销税征收项目包括消耗品、迷信品、特违品。
消耗品产销税税率:卷烟税每支征税6分,黄烟征3%,烟叶征5%。迷信品税率为50%。集市秤斗手续费2%,咸水产品交易税税率6%,淡水产品交易税税率3%,行商税税率3%。建国后产销税被取消。
七、货物税
货物税是建国后最早设立的主要税种之一。区境内从1950年元月开征,后合并在工商统一税中。货物税原有细目1136个,1950年7月税制调整后,简并为358个,税目为38个。在税率设计上将应缴纳的工商业税及其附加税、印花税等合并在这个税种以内。货物税税率最低为3%,最高为12%,1958年税制改革时停征。
八、商品流通税
1953年1月,山亭区境内开征商品流通税,商品流通税率设计是根据“从产到销,一次征收,一税之后,行销全国各地都不再征税”的原则。税目共22种。企业所生产和经营的商品属于税法列举品目(烟叶、麦粉、酒类、皮毛、原木、有色金属、焦炭等)都征收商品流通税,但不再征收货物税、工商业税及其附加税和印花税等。其税率是:烟叶为45%,麦粉为10%,酒类为20%,羊皮为10%,皮货为20%,原木为10%,焦炭为7%。1958年税制改革时停征,合并到工商统一税中。
九、印花税
1935年,国民党政府在山亭区境内征收的税目中即有印花税。
印花税是建国后最早的税种之一,1950年扩大征收。征收方法为贴花,贴花分为定额贴花和比例贴花两种。定额贴花分为二百元、五百元、二千元、五千元(折人民币二分、五分、二角、五角)。比例贴花分为万分之一、万分之三、千分之三。
1951年,全国统一印花税法规时,共有25个税目。1953年税制修正时,对印花税的12个税目中有关商事凭证的贴花,分别并入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屠宰税内征收,不再另外征收。其他未并部分,按原规定执行。直到1958年改革税制时,将未合并的部分并入工商统一税内,从而取消了印花税种。
十、利息所得税
利息所得税包括存款利息所得,公债、公司债务及其他证券利息所得,按利息所得额依5%的税率,由还付利息者扣交,利息所得者为纳税义务人。
1951年开征利息所得税,因区境内无税源,保留了税种,没有税款收入,1959年按文停征。
十一、工商业税
1950年根据国家规定的“工商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工商业税包括营业税、所得税、摊贩营业牌照税、临时商业税四种。
凡无固定营业场所的行商,在销货所在地交纳临时商业税。经营粮食、棉花、山货、药材税率为4%,1953年3月调整改为6%,并将山货列为其他货品。经营其他货品税率为6%(后改为8%)。后又多次改变。1958年改革税制实行工商统一税后,将临时商业税的税率调整为10%。
十二、工商统一税
根据省人民委员会通知精神,于1958年9月11日起在山亭区境内开征工商统一税。
凡从事工业品生产、农业品采购、外货进口、商业零售、交通运输和服务性业务的单位或个人,为工商统一税的纳税义务人。从事农产品采购在采购后所支付的金额;工业品生产在产品销售后的销售收入;外货进口在进口后所支付的金额;从事商业零售的销售收入金额;交通运输及服务业在取得收入后的业务收入金额均为征税对象。工商统一税在1973年合并到工商税中。
十三、工商所得税
山亭区境内1949年开始征收工商所得税。工商所得税在1958年前不是一个独立税种,包括在工商业税内。1958年改革工商税制时,由工商业税中划出,设为单独税种,称工商所得税。凡缴纳营业税的工商业户,除上缴利润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外,都以企业为单位,在年度内结算纯利润,缴纳所得税。其特点是:以所得额为征税对象,利润多的多征,利润少的少征,无利润的不征,同时各种性质不同的行业,在各个时期所得税税率各有差异。供销合作社在新建初期免征一年,期满后按20%的税率征收,1957年供销合作社所得税,以五级累进税率征收,1961年税率为39%。手工业合作社所得税免征三年。
十四、工商税
山亭区境内从1973年开始征收工商税。它是在生产和零售两个环节里征税,即工业产品出厂时,按销售收入征一次税,经过商业零售时再征一次税。对交通运输及服务行业等在取得业务收入时征收一次税。工商税税目44个,税率82个,而不同的税率只有16个。纳税单位适用税目、税率是由基层征收机关规定。在执行中对多种产品或多种业务基本适用一个税率。凡在本年度中由于生产和经营发生较大变化,经上级机关批准,对适用税率可进行调整或修改。
十五、营业税
1950年全国统一税制,营业税在工商税内征收。1984年工商税制改革,营业税又从工商税中分解出来成为独立的税种。从事商业、物资、供销、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保险、邮政电讯、公用事业、出版业、娱乐业、加工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营业税对不同行业分别规定了纳税环节,适用税率为3%、5%、10%、15%几种。山亭区营业税从1984年10月1日开始征收。
十六、屠宰税
民国时期,山亭区境内就开始征收屠宰税。
1949年税率调整,猪每头收税八斤肉,羊每头二斤肉,残牛每头收税六十斤肉,残驴每头收税十斤肉,骡每头征税十五斤肉,均折合小米征收。
1950年12月,屠宰税率按牲畜屠宰后的实际重量从价计征,税率为10%。
1954年6月,屠宰税税率作了部分修改,屠宰税税率为15%;单位自宰自食的税率为13%;行商除按13%征收外,销售时按8%征收临时营业税;农民委托合作社销售的征10%,委托屠宰商的征15%。1954年10月,对猪、羊、驴、骡下货按10%折肉计算交纳屠宰税,牛按15%折。1957年猪、羊、牛等屠宰税一律按3%征收,计税价格按当地国营公司牌价,无牌价的按当地市场零售价计征。1969年11月,生产队、生产大队、机关、团体、工矿企业、社员屠杀的猪、羊按头征收屠宰税。猪每头2元,绵羊每头4角,山羊每头2角。
1983年,省税务局通知,灾民、个体、集体伙食单位屠宰的猪、驴、骡、马、牛五种牲畜,猪每头征2元,其他每头(匹)征4元。国营食品公司(站)、集体、个体宰杀上述五种牲畜,按采购金额纳3%的工商税,但不再缴纳屠宰税。1983年9月,根据省税务局通知,羊暂免征屠宰税。
十七、牲畜交易税
民国时期区境内即征收牲畜交易税。抗日战争时期,革命根据地也征收牲畜交易税。1946年凡解放区买卖牲畜均缴纳牲畜交易税,牛、驴、骡、马四种牲畜买卖征收税款,税率按买卖款的3%征收,税款由买方支付。1949年牲畜交易税按头计征,税率为5%。1953年牲畜交易税为独立税种。牛、马、驴、骡、猪、羊六种牲畜交易税以买方为纳税人,税率为价格的5%。1954年7月,根据省税务局规定,对猪、羊停征牲畜交易税。1959年省税务局通知,牲畜交易税全部停征。1961年12月,对牛、驴、骡、马四种牲畜恢复征收交易税。1962年1月纳税人改为卖方,同年2月,又按原规定办理,由买方缴纳牲畜交易税。
十八、集市交易税
山亭区境内于1962年4月按照国务院规定开征了集市交易税。1962年8月5日,规定家畜、肉类、干鲜果品、土特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五大类28个品目征收集市交易税。征收范围比全国减少了家禽、蛋品两大类。并作出了两项具体规定:1.凡在集市出售布告列举的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义务人。2.以列举产品销售额满十元为起征点,够起征点的应交纳集市交易税。集市交易税面广、税源散、收入少,于1965年9月停征。
十九、城市房地产税
城市房地产税于1958年开征,至1973年停征。征收范围是对区、县驻地,国营企业、供销社、手工业合作社组织、公私合营企业地产分级征收,房地产税按原产值征收。税率为房产1.2%,地产1.8%,房租收18%,按年计算,每年征收一次。城市房地产税在本区保留了税种,因没有税源,没有征收。
二十、文化娱乐税
建国前,国民党统治地区和解放区均征收文化娱乐税。建国后,于1950年全国统一开征至1966年停征。文化娱乐税是从价计征,由消费者负担,以营业单位为代征义务人。山亭区境内因税源微少,从未开征。
二十一、增值税
1983年1月1日起,山亭区根据增值税条例规定对生产机器机械、农业机具产品的区以上的国营、集体企业单位全面试行增值税。
机器机械、农业机具产品范围原则上包括通用机械设备、专用机械设备、机动车船、医疗器械、仪器仪表、农业机械、农业机具及其零配件、各种机器机械零部件。对自行车、缝纫机、电风扇同时试行增值税。税率规定:农业机具及其零部件为6%,机器机械及其零部件为10%,自行车为16%,电风扇为25%。1984年9月,枣庄市规定凡生产増值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交纳增值税。这样,山亭区增值税征收的范围扩大。
二十二、产品税
1984年7月,全国利改税工作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修改稿。山亭区税务部门于1984年10月1日开始征收产品税。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产品税的纳税义务人,从事工业品生产的纳税人在产品销售后,根据销售收入的金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纳税,或者根据应税产品数量和规定的税额计算纳税。
二十三、奖金税
国务院于1984年6月28日发布了《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山亭区随即开征了国营企业奖金税。奖金税是以企业为纳税义务人(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国营企业)。
奖金税按超额累进的办法计征。企业全年发放奖金总额超过标准工资总额两个半月的可分别档次纳税。
两个半月至四个月的比率:应纳税金=全年发放奖金总额×30%-0.75×月标准工资总额。
四个月至六个月的比率:应纳税金=全年发放奖金总额×100%-3.55×月标准工资总额
六个月以上比率:应纳税金=全年发放奖金总额×300%-15.55×月标准工资总额。
二十四、城市维护建设税
为进一步搞好城市维护和建设,国务院于1985年2月8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规定于1985年度起施行。1985年2月山亭区根据国务院、省财政厅的指示精神,决定在全区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内建制镇、郊区乡的适用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建制镇及城郊乡的适用税率为5%,乡适用税率为1%。个体固定工商业户和从事临时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对城市维护建设税数额少的,可适当延长纳税期限,按季或半年定期征收,填写在“税收完税证”的地方附加栏内。代征和代扣代交单位征收的税款,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按照扣税部门所在地适用税率代扣代交。
山亭区从1985年1月1日起执行,全区全年共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270009元。
第三节 税种 税率
视图
一、契税
山亭区境内征收契税年代久远,清代末年,买卖契税为9%,典当契税为6%,民国期间,契税率变动频繁,买卖契税最高为15%,典当契税为10%。1947年解放区征收契税税率为3%,建国后取消契税。
二、地丁税
清代执行“摊丁入亩”“地丁合一”,开始征收地丁税。民国时期沿用清制,除征收地丁税之外,另有附捐。因历年地方不靖,未能如数收齐,将征收任务改按八五折计算。建国后,地丁税停征。
三、盐税
盐税税率较高,是清代山亭区境内主要税种之一。民国初年,亦征收盐税。
抗日战争时期,革命根据地也征收盐税。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食盐税率为每百公斤征收60元(法币)。
建国初期,没有征收盐税。1961年根据山东省政府指示,开征了盐税,至1966年停征。1984年,改革工商税制,山亭区又开征盐税。
四、酒税
晚清、民国时期,酒税为山亭区境内主要税种之一。北洋政府于1915年创办烟酒公卖,收公卖费。原有税捐照旧征收,实际上为变相加税。国民党政府于1932年起将啤酒、火酒、洋酒先后改为统税,土酒税从量征税。1941年,酒税改为从价征收。
抗日战争时期,革命根据地各种酒类在产销税内征收,税率为白酒征10%,特种酒(白兰地、葡萄酒、啤酒)征20%。1947年,征收酒税1280元。
建国后,酒税不是独立的税种,并入了商品流通税。
五、矿产税和当税
1828年前,征收矿税,没有定例,1878年,清政府便有了征收矿产税条例。1928年,北伐军来到山东,战地政务委员会曾派财政专员征收矿产税。1929年2月,改由省财政厅征收矿产税,是年5月,矿产税又归农产厅管理。同年8月,矿产税又改由财政部矿税专员直接征收。抗日战争时期,日本帝国主义大肆掠夺枣庄煤炭,矿产税无法收取。1948年,人民政权按出售价格征收5%的矿产税。建国后按货物税征收。
北洋政府和国民党政府沿用清制,征收当税。1941年后,解放区人民政权将当税并入营业税。建国后不久,当税即取消。
1983年划区后,山亭区大部分乡镇都有小煤井,但都在市中区、薛城区境内开采,因此也没有矿产税的收入。
六、产销税
1946年,区境内开始征收产销税。产销税征收项目包括消耗品、迷信品、特违品。
消耗品产销税税率:卷烟税每支征税6分,黄烟征3%,烟叶征5%。迷信品税率为50%。集市秤斗手续费2%,咸水产品交易税税率6%,淡水产品交易税税率3%,行商税税率3%。建国后产销税被取消。
七、货物税
货物税是建国后最早设立的主要税种之一。区境内从1950年元月开征,后合并在工商统一税中。货物税原有细目1136个,1950年7月税制调整后,简并为358个,税目为38个。在税率设计上将应缴纳的工商业税及其附加税、印花税等合并在这个税种以内。货物税税率最低为3%,最高为12%,1958年税制改革时停征。
八、商品流通税
1953年1月,山亭区境内开征商品流通税,商品流通税率设计是根据“从产到销,一次征收,一税之后,行销全国各地都不再征税”的原则。税目共22种。企业所生产和经营的商品属于税法列举品目(烟叶、麦粉、酒类、皮毛、原木、有色金属、焦炭等)都征收商品流通税,但不再征收货物税、工商业税及其附加税和印花税等。其税率是:烟叶为45%,麦粉为10%,酒类为20%,羊皮为10%,皮货为20%,原木为10%,焦炭为7%。1958年税制改革时停征,合并到工商统一税中。
九、印花税
1935年,国民党政府在山亭区境内征收的税目中即有印花税。
印花税是建国后最早的税种之一,1950年扩大征收。征收方法为贴花,贴花分为定额贴花和比例贴花两种。定额贴花分为二百元、五百元、二千元、五千元(折人民币二分、五分、二角、五角)。比例贴花分为万分之一、万分之三、千分之三。
1951年,全国统一印花税法规时,共有25个税目。1953年税制修正时,对印花税的12个税目中有关商事凭证的贴花,分别并入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屠宰税内征收,不再另外征收。其他未并部分,按原规定执行。直到1958年改革税制时,将未合并的部分并入工商统一税内,从而取消了印花税种。
十、利息所得税
利息所得税包括存款利息所得,公债、公司债务及其他证券利息所得,按利息所得额依5%的税率,由还付利息者扣交,利息所得者为纳税义务人。
1951年开征利息所得税,因区境内无税源,保留了税种,没有税款收入,1959年按文停征。
十一、工商业税
1950年根据国家规定的“工商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工商业税包括营业税、所得税、摊贩营业牌照税、临时商业税四种。
凡无固定营业场所的行商,在销货所在地交纳临时商业税。经营粮食、棉花、山货、药材税率为4%,1953年3月调整改为6%,并将山货列为其他货品。经营其他货品税率为6%(后改为8%)。后又多次改变。1958年改革税制实行工商统一税后,将临时商业税的税率调整为10%。
十二、工商统一税
根据省人民委员会通知精神,于1958年9月11日起在山亭区境内开征工商统一税。
凡从事工业品生产、农业品采购、外货进口、商业零售、交通运输和服务性业务的单位或个人,为工商统一税的纳税义务人。从事农产品采购在采购后所支付的金额;工业品生产在产品销售后的销售收入;外货进口在进口后所支付的金额;从事商业零售的销售收入金额;交通运输及服务业在取得收入后的业务收入金额均为征税对象。工商统一税在1973年合并到工商税中。
十三、工商所得税
山亭区境内1949年开始征收工商所得税。工商所得税在1958年前不是一个独立税种,包括在工商业税内。1958年改革工商税制时,由工商业税中划出,设为单独税种,称工商所得税。凡缴纳营业税的工商业户,除上缴利润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外,都以企业为单位,在年度内结算纯利润,缴纳所得税。其特点是:以所得额为征税对象,利润多的多征,利润少的少征,无利润的不征,同时各种性质不同的行业,在各个时期所得税税率各有差异。供销合作社在新建初期免征一年,期满后按20%的税率征收,1957年供销合作社所得税,以五级累进税率征收,1961年税率为39%。手工业合作社所得税免征三年。
十四、工商税
山亭区境内从1973年开始征收工商税。它是在生产和零售两个环节里征税,即工业产品出厂时,按销售收入征一次税,经过商业零售时再征一次税。对交通运输及服务行业等在取得业务收入时征收一次税。工商税税目44个,税率82个,而不同的税率只有16个。纳税单位适用税目、税率是由基层征收机关规定。在执行中对多种产品或多种业务基本适用一个税率。凡在本年度中由于生产和经营发生较大变化,经上级机关批准,对适用税率可进行调整或修改。
十五、营业税
1950年全国统一税制,营业税在工商税内征收。1984年工商税制改革,营业税又从工商税中分解出来成为独立的税种。从事商业、物资、供销、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保险、邮政电讯、公用事业、出版业、娱乐业、加工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营业税对不同行业分别规定了纳税环节,适用税率为3%、5%、10%、15%几种。山亭区营业税从1984年10月1日开始征收。
十六、屠宰税
民国时期,山亭区境内就开始征收屠宰税。
1949年税率调整,猪每头收税八斤肉,羊每头二斤肉,残牛每头收税六十斤肉,残驴每头收税十斤肉,骡每头征税十五斤肉,均折合小米征收。
1950年12月,屠宰税率按牲畜屠宰后的实际重量从价计征,税率为10%。
1954年6月,屠宰税税率作了部分修改,屠宰税税率为15%;单位自宰自食的税率为13%;行商除按13%征收外,销售时按8%征收临时营业税;农民委托合作社销售的征10%,委托屠宰商的征15%。1954年10月,对猪、羊、驴、骡下货按10%折肉计算交纳屠宰税,牛按15%折。1957年猪、羊、牛等屠宰税一律按3%征收,计税价格按当地国营公司牌价,无牌价的按当地市场零售价计征。1969年11月,生产队、生产大队、机关、团体、工矿企业、社员屠杀的猪、羊按头征收屠宰税。猪每头2元,绵羊每头4角,山羊每头2角。
1983年,省税务局通知,灾民、个体、集体伙食单位屠宰的猪、驴、骡、马、牛五种牲畜,猪每头征2元,其他每头(匹)征4元。国营食品公司(站)、集体、个体宰杀上述五种牲畜,按采购金额纳3%的工商税,但不再缴纳屠宰税。1983年9月,根据省税务局通知,羊暂免征屠宰税。
十七、牲畜交易税
民国时期区境内即征收牲畜交易税。抗日战争时期,革命根据地也征收牲畜交易税。1946年凡解放区买卖牲畜均缴纳牲畜交易税,牛、驴、骡、马四种牲畜买卖征收税款,税率按买卖款的3%征收,税款由买方支付。1949年牲畜交易税按头计征,税率为5%。1953年牲畜交易税为独立税种。牛、马、驴、骡、猪、羊六种牲畜交易税以买方为纳税人,税率为价格的5%。1954年7月,根据省税务局规定,对猪、羊停征牲畜交易税。1959年省税务局通知,牲畜交易税全部停征。1961年12月,对牛、驴、骡、马四种牲畜恢复征收交易税。1962年1月纳税人改为卖方,同年2月,又按原规定办理,由买方缴纳牲畜交易税。
十八、集市交易税
山亭区境内于1962年4月按照国务院规定开征了集市交易税。1962年8月5日,规定家畜、肉类、干鲜果品、土特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五大类28个品目征收集市交易税。征收范围比全国减少了家禽、蛋品两大类。并作出了两项具体规定:1.凡在集市出售布告列举的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义务人。2.以列举产品销售额满十元为起征点,够起征点的应交纳集市交易税。集市交易税面广、税源散、收入少,于1965年9月停征。
十九、城市房地产税
城市房地产税于1958年开征,至1973年停征。征收范围是对区、县驻地,国营企业、供销社、手工业合作社组织、公私合营企业地产分级征收,房地产税按原产值征收。税率为房产1.2%,地产1.8%,房租收18%,按年计算,每年征收一次。城市房地产税在本区保留了税种,因没有税源,没有征收。
二十、文化娱乐税
建国前,国民党统治地区和解放区均征收文化娱乐税。建国后,于1950年全国统一开征至1966年停征。文化娱乐税是从价计征,由消费者负担,以营业单位为代征义务人。山亭区境内因税源微少,从未开征。
二十一、增值税
1983年1月1日起,山亭区根据增值税条例规定对生产机器机械、农业机具产品的区以上的国营、集体企业单位全面试行增值税。
机器机械、农业机具产品范围原则上包括通用机械设备、专用机械设备、机动车船、医疗器械、仪器仪表、农业机械、农业机具及其零配件、各种机器机械零部件。对自行车、缝纫机、电风扇同时试行增值税。税率规定:农业机具及其零部件为6%,机器机械及其零部件为10%,自行车为16%,电风扇为25%。1984年9月,枣庄市规定凡生产増值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交纳增值税。这样,山亭区增值税征收的范围扩大。
二十二、产品税
1984年7月,全国利改税工作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修改稿。山亭区税务部门于1984年10月1日开始征收产品税。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产品税的纳税义务人,从事工业品生产的纳税人在产品销售后,根据销售收入的金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纳税,或者根据应税产品数量和规定的税额计算纳税。
二十三、奖金税
国务院于1984年6月28日发布了《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山亭区随即开征了国营企业奖金税。奖金税是以企业为纳税义务人(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国营企业)。
奖金税按超额累进的办法计征。企业全年发放奖金总额超过标准工资总额两个半月的可分别档次纳税。
两个半月至四个月的比率:应纳税金=全年发放奖金总额×30%-0.75×月标准工资总额。
四个月至六个月的比率:应纳税金=全年发放奖金总额×100%-3.55×月标准工资总额
六个月以上比率:应纳税金=全年发放奖金总额×300%-15.55×月标准工资总额。
二十四、城市维护建设税
为进一步搞好城市维护和建设,国务院于1985年2月8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规定于1985年度起施行。1985年2月山亭区根据国务院、省财政厅的指示精神,决定在全区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内建制镇、郊区乡的适用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建制镇及城郊乡的适用税率为5%,乡适用税率为1%。个体固定工商业户和从事临时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对城市维护建设税数额少的,可适当延长纳税期限,按季或半年定期征收,填写在“税收完税证”的地方附加栏内。代征和代扣代交单位征收的税款,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按照扣税部门所在地适用税率代扣代交。
山亭区从1985年1月1日起执行,全区全年共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27000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