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预算管理
建国以后,山亭区域内县级财政收入预算都是由上一级财政部门下达指标。
1979年以前,由于市对各区县实行统收统支的财政管理体制,山亭区域内财政部门,对所属各单位和公社经费的预算管理采取实报实销的报帐制管理形式。
1980年,市对山亭区域内财政实行“分灶吃饭”以后,各区县财政局对区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和公社开始实行“预算包干,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办法。对单位特殊情况,需要追加支出的,由区长“一支笔”审批。属于省、市垂直拨款的支出项目,不列入包干范围。为了防止单位出现资金缺口,影响工作的进展,实行了按年度包干指标,按时间进度分月拨付经费的管理形式,从而较好地调动了单位增收节支,当家理财的积极性,扩大了单位预算管理的自主权,使“权、责、利”三者有机结合。
1983年11月,齐村区改划为山亭区。从1984年起,扩大了区财政预算的自主权,遵照“统筹兼顾,全面安排,积极可行,留有余地”的原则,参照上级财政下达考核或指导性财政收入任务,编制年财政预算草案,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后,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在实施的过程中,根据收支情况,采取相应的增收节支措施,提出调整增减意见。年底编造财政决算,并报请人民代表大会审查通过。
1985年,开征城市水资源费,并设专门办公室对其收支认真管理。
1986年,区财政部门先后举办由乡镇长、财政所长、税务所长、预算会计、经费会计等人员参加的财税基础知识培训班,提高全区专职人员的财政预算管理水平(培训人员经省统考,学习成绩及格率达95%以上)。
1987年,区财政部门建立健全了预拨款管理制度、合同制度、报表制度和督促检查制度,学习和转发了省、市《关于财政补贴预拨款使用意见》。是年全区补贴预拨款扶持21个项目,总投资1523万元,半年后,有17个单位初见效益。
二、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建国初期,行政事业财务实行供给制,行政事业单位费用开支按月定额拨发,实报实销,专项开支须申请核销。
1962年齐村区建立后,行政事业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局拨发报销。1963年后,对无收入的行政事业单位实行“总额控制,结余留用”和“定额包干,结余留用”的办法;对有收入的事业单位,如医院等实行“划分固定收入”和“比例分成”的财务管理办法。
1978年前,为了平衡区财政收支,控制货币投放,曾对某些事业单位专项经费拨款采取“冻结”的做法。
1980年,对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费实行“预算包干,结余留用”的办法;对人员工资要“据实核定,严格掌握”,按月编报。
1984年,财政管理体制进一步改革,对政企合一的物资局、粮食局等单位实行“利改税”的管理办法,理顺财政与企业部门的财务关系,落实上述部门财务自主权。使其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并利用“税前还贷”的政策促使其还贷工作。
1985年,对公费医疗费定额由每年每人30元提高到45元,并包干到主管部门,节约归己,超支不补,而且病人就诊要限于指定的医疗单位,个人先付现金,然后,按工龄段凭据报销。
1986年,区政府机关及公检法司部门公务费均实行定额补助,小车燃修费亦实行定额拨发,而且控制在2000元以下。
1987年,对行政机关实行“定员定额”预算包干,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财务管理办法,对其它全额预算的事业单位,年度预算实行“核定定额,包干使用,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办法;对有收入的全额事业单位,其收入要纳入预算管理,逐步向差额预算管理单位过渡;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首先以收抵支,力求达到经费自给;对暂时达不到自给的单位,采取少量的定额补助的办法,但要按费用定额核定预算,并按增人不增经费,减人不减经费的规定执行;对教育事业单位除实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外,对教育建设所需要的经费,采取“分级办学”,“社会集资”专款专用,促进义务教育的实施。
三、企业财务管理
新中国建立以后,50年代,山亭区域地方企业建立得很少,县级财政部门对少数的几家企业财务只作一般指导性的管理。1958年以后,随着地方企业的发展,县级财政部门开始建立企业投资拨款方面的财物管理工作。对国营、供销社商业实行利润全部就地交库的管理制度。
1962年,齐村区建立以后,区财税部门逐步加强了对区属企业的财务管理,帮助各企业编造全年财务计划,并监督对其计划的实施,检查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对因政策性亏损的企业给予适当的补贴;对供销社实行“统一计划、分级核算、自负盈亏、基金调剂”的管理办法,基层社交纳所得税,税率为39%。
1980年,齐村区财政部门对区属工业企业实行“利润分成,亏损分担”的财务管理办法。
1981年,齐村区财政部门举办长短期会计人员培训班计7期,培训企、事业单位会计人员350人,提高其业务水平,加强了区企业财务管理工作。
1982年,区财政部门举办了为时6个月的企业财务培训班,参加人员50人,是年,区财政局还统一了区直企业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建立了区直企业例会制度;汇编并分发了《工交企业有关开支规定标准资料》,从而加强了对各企业单位财务的监督、捡查工作。
1983年至1985年对企业实行“以税代利”继而改为“利改税”的财务管理办法,各工业企业固定税率比例,以税的形式向主管部门交纳“税金”,对国营商业、供销社等单位实行缴纳所得税,如果免税,其免税额允许再参加分配。
1986年,财政部门从企业财务管理入手,帮助化纤印染厂等单位制定和落实好经济承包责任制,使化纤印染厂等企业单位产销两旺,扭亏为盈。
1987年,区财政部门,向企业下达了“企业扭亏增盈意见”,并继续指导、监督区直工业、商业制定和落实好财务计划;对粮食企业实行财政监督,建立健全粮食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粮食企业政策性亏损和价差补贴由财政负担。是年,区财政还执行国家“税前还贷”政策,对各工业企业的拨款一律改为贷款,凡用于基建资金、流动资金,在投产并新增利润后,一律偿还贷款。
四、农业财务管理
1953年至1957年,山亭区域内县级财政对农业财务管理,主要履行对国营农业企业、农业事业、农村合作经济和农业增收预算等管理工作。
1962年以后,区财政部门对农业事业单位事业费釆取“金额管理。统收统支”的办法;对支农资金实行“合同制”的办法,并加强对其管理。
1966年,对林场、果园、兽医站等单位实行“定收、定支、以收抵支、收差上交抵减事业费、支差由事业费补助”的财务管理办法。
1979年以后,对林场、果园、水利等部门的事业费实行“预算包干”;对支农资金仍采用“合同制”的管理方法。
1983年,山亭区区划后,把农业财务改为“差额预算包干”的管理办法。对支农周转金严格管理,非经单位提出申请,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核批,履行经济合同等手续,不准提用。
1984年至1987年,财政支农周转金运转由高度集中向“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体制转化,投放对象,主要是农口的企事业单位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年,扶持粮油棉、林牧渔生产基地的建设及其种植、养殖商品生产和农业“三场”、农机服务站等农业口企事业的工副业生产,并加强对农口的财务管理,1984年至1987年,历年所投放的支农周转金到期收回率平均在55%以上。
五、农业税征管
建国初期,山亭区域内按照国家当时制定的农业税政策,依据土地亩数、常年产量向区域内农民征收农业税粮。1949年,实行以户为单位,以“中亩”为负担标准,每一农业人口扣除“中亩”7分地后,按产量比例计征,即每中亩全年征收公粮15公斤,田赋粮2.5公斤,柴草粮2.5公斤,附征乡村经费粮3公斤。1950年,山亭区域内对纯山村农户按土地常年产量扣除每一农业人口的50公斤免征额后,按20%的税率计征。
1956年,农业合作化后期,除单干户外,农业税征收改为以农业生产合作社为单位计征,每一农业人口的免征额为40公斤。税率仍为20%。
1958年,山亭区域内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和山东省农业税征收实施规定,进行调产、定率,取消按人口扣除税额的规定,调整了农民的农税负担,并对单干农户加大了税额。
1983年,农村普遍实行联产承包生产责任制,为了平衡税赋,全区停止执行农业税起征点办法;并对农林特产收入也征收农业税。
1985年,全区对农业税的征收,采取按粮食的倒三七比例折征代金的办法。
1986年,区财政部门深入乡镇、村队调查研究,合理分配农税任务,宣传“农业四税”法规,实行依法治税,及时地完成了农税征收任务,和农税的解送、存留。
1987年,山亭区财政部门进一步贯彻农税政策和加强农税征管工作。对开垦荒地或以其他方式增加收入用于农业生产发展的单位;对区内部分受水、风、雹、虫等自然灾害而歉收的村队;对烈、军属和其他困难农户,视其具体情况,给予农税减征或免征。
六、预算外资金管理
1959年,山亭区域内各县、区根据国家规定对预算外各项资金都作编报计划。纳入计划的预算外资金项目有各种税收附加、预算外企业收入、筹建工业资金等收入。
1961年,严格控制预算外资金的来源与使用范围。
1962年,齐村区建立后,贯彻省、市财政厅、局的有关规定,将区财政直接管理的各项附加纳入财政总决算,实行统一管理。
1983年以后,由于发展地方工业企业的需要,预算外又增加了“筹集工业资金”等项目,因此区财政部门采取了相应的管理措施,防止单位乱收费和单位“小钱柜”的现象发生。
1985年,预算外又增加了招待费、城市公用费等项目的收支;为了确保区财政收支平衡,将预算外筹集的地方资金作为“调整预算”支出款项。
1986年,山亭区财政部门贯彻执行预算外资金的管理规定;自行提取和自行使用各项附加收入;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自收自支不纳入预算的资金及所属单位专项资金;按规定对农民收取提留和计划外生育费。
1987年,区财政局预算外股室进一步健全了预算外资金预决算编报制度和使用制度,并加强了对各部门财政管理和监督,使区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逐步纳入正规。
第四节 财政管理
视图
一、预算管理
建国以后,山亭区域内县级财政收入预算都是由上一级财政部门下达指标。
1979年以前,由于市对各区县实行统收统支的财政管理体制,山亭区域内财政部门,对所属各单位和公社经费的预算管理采取实报实销的报帐制管理形式。
1980年,市对山亭区域内财政实行“分灶吃饭”以后,各区县财政局对区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和公社开始实行“预算包干,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办法。对单位特殊情况,需要追加支出的,由区长“一支笔”审批。属于省、市垂直拨款的支出项目,不列入包干范围。为了防止单位出现资金缺口,影响工作的进展,实行了按年度包干指标,按时间进度分月拨付经费的管理形式,从而较好地调动了单位增收节支,当家理财的积极性,扩大了单位预算管理的自主权,使“权、责、利”三者有机结合。
1983年11月,齐村区改划为山亭区。从1984年起,扩大了区财政预算的自主权,遵照“统筹兼顾,全面安排,积极可行,留有余地”的原则,参照上级财政下达考核或指导性财政收入任务,编制年财政预算草案,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后,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在实施的过程中,根据收支情况,采取相应的增收节支措施,提出调整增减意见。年底编造财政决算,并报请人民代表大会审查通过。
1985年,开征城市水资源费,并设专门办公室对其收支认真管理。
1986年,区财政部门先后举办由乡镇长、财政所长、税务所长、预算会计、经费会计等人员参加的财税基础知识培训班,提高全区专职人员的财政预算管理水平(培训人员经省统考,学习成绩及格率达95%以上)。
1987年,区财政部门建立健全了预拨款管理制度、合同制度、报表制度和督促检查制度,学习和转发了省、市《关于财政补贴预拨款使用意见》。是年全区补贴预拨款扶持21个项目,总投资1523万元,半年后,有17个单位初见效益。
二、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建国初期,行政事业财务实行供给制,行政事业单位费用开支按月定额拨发,实报实销,专项开支须申请核销。
1962年齐村区建立后,行政事业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局拨发报销。1963年后,对无收入的行政事业单位实行“总额控制,结余留用”和“定额包干,结余留用”的办法;对有收入的事业单位,如医院等实行“划分固定收入”和“比例分成”的财务管理办法。
1978年前,为了平衡区财政收支,控制货币投放,曾对某些事业单位专项经费拨款采取“冻结”的做法。
1980年,对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费实行“预算包干,结余留用”的办法;对人员工资要“据实核定,严格掌握”,按月编报。
1984年,财政管理体制进一步改革,对政企合一的物资局、粮食局等单位实行“利改税”的管理办法,理顺财政与企业部门的财务关系,落实上述部门财务自主权。使其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并利用“税前还贷”的政策促使其还贷工作。
1985年,对公费医疗费定额由每年每人30元提高到45元,并包干到主管部门,节约归己,超支不补,而且病人就诊要限于指定的医疗单位,个人先付现金,然后,按工龄段凭据报销。
1986年,区政府机关及公检法司部门公务费均实行定额补助,小车燃修费亦实行定额拨发,而且控制在2000元以下。
1987年,对行政机关实行“定员定额”预算包干,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财务管理办法,对其它全额预算的事业单位,年度预算实行“核定定额,包干使用,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办法;对有收入的全额事业单位,其收入要纳入预算管理,逐步向差额预算管理单位过渡;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首先以收抵支,力求达到经费自给;对暂时达不到自给的单位,采取少量的定额补助的办法,但要按费用定额核定预算,并按增人不增经费,减人不减经费的规定执行;对教育事业单位除实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外,对教育建设所需要的经费,采取“分级办学”,“社会集资”专款专用,促进义务教育的实施。
三、企业财务管理
新中国建立以后,50年代,山亭区域地方企业建立得很少,县级财政部门对少数的几家企业财务只作一般指导性的管理。1958年以后,随着地方企业的发展,县级财政部门开始建立企业投资拨款方面的财物管理工作。对国营、供销社商业实行利润全部就地交库的管理制度。
1962年,齐村区建立以后,区财税部门逐步加强了对区属企业的财务管理,帮助各企业编造全年财务计划,并监督对其计划的实施,检查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对因政策性亏损的企业给予适当的补贴;对供销社实行“统一计划、分级核算、自负盈亏、基金调剂”的管理办法,基层社交纳所得税,税率为39%。
1980年,齐村区财政部门对区属工业企业实行“利润分成,亏损分担”的财务管理办法。
1981年,齐村区财政部门举办长短期会计人员培训班计7期,培训企、事业单位会计人员350人,提高其业务水平,加强了区企业财务管理工作。
1982年,区财政部门举办了为时6个月的企业财务培训班,参加人员50人,是年,区财政局还统一了区直企业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建立了区直企业例会制度;汇编并分发了《工交企业有关开支规定标准资料》,从而加强了对各企业单位财务的监督、捡查工作。
1983年至1985年对企业实行“以税代利”继而改为“利改税”的财务管理办法,各工业企业固定税率比例,以税的形式向主管部门交纳“税金”,对国营商业、供销社等单位实行缴纳所得税,如果免税,其免税额允许再参加分配。
1986年,财政部门从企业财务管理入手,帮助化纤印染厂等单位制定和落实好经济承包责任制,使化纤印染厂等企业单位产销两旺,扭亏为盈。
1987年,区财政部门,向企业下达了“企业扭亏增盈意见”,并继续指导、监督区直工业、商业制定和落实好财务计划;对粮食企业实行财政监督,建立健全粮食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粮食企业政策性亏损和价差补贴由财政负担。是年,区财政还执行国家“税前还贷”政策,对各工业企业的拨款一律改为贷款,凡用于基建资金、流动资金,在投产并新增利润后,一律偿还贷款。
四、农业财务管理
1953年至1957年,山亭区域内县级财政对农业财务管理,主要履行对国营农业企业、农业事业、农村合作经济和农业增收预算等管理工作。
1962年以后,区财政部门对农业事业单位事业费釆取“金额管理。统收统支”的办法;对支农资金实行“合同制”的办法,并加强对其管理。
1966年,对林场、果园、兽医站等单位实行“定收、定支、以收抵支、收差上交抵减事业费、支差由事业费补助”的财务管理办法。
1979年以后,对林场、果园、水利等部门的事业费实行“预算包干”;对支农资金仍采用“合同制”的管理方法。
1983年,山亭区区划后,把农业财务改为“差额预算包干”的管理办法。对支农周转金严格管理,非经单位提出申请,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核批,履行经济合同等手续,不准提用。
1984年至1987年,财政支农周转金运转由高度集中向“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体制转化,投放对象,主要是农口的企事业单位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年,扶持粮油棉、林牧渔生产基地的建设及其种植、养殖商品生产和农业“三场”、农机服务站等农业口企事业的工副业生产,并加强对农口的财务管理,1984年至1987年,历年所投放的支农周转金到期收回率平均在55%以上。
五、农业税征管
建国初期,山亭区域内按照国家当时制定的农业税政策,依据土地亩数、常年产量向区域内农民征收农业税粮。1949年,实行以户为单位,以“中亩”为负担标准,每一农业人口扣除“中亩”7分地后,按产量比例计征,即每中亩全年征收公粮15公斤,田赋粮2.5公斤,柴草粮2.5公斤,附征乡村经费粮3公斤。1950年,山亭区域内对纯山村农户按土地常年产量扣除每一农业人口的50公斤免征额后,按20%的税率计征。
1956年,农业合作化后期,除单干户外,农业税征收改为以农业生产合作社为单位计征,每一农业人口的免征额为40公斤。税率仍为20%。
1958年,山亭区域内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和山东省农业税征收实施规定,进行调产、定率,取消按人口扣除税额的规定,调整了农民的农税负担,并对单干农户加大了税额。
1983年,农村普遍实行联产承包生产责任制,为了平衡税赋,全区停止执行农业税起征点办法;并对农林特产收入也征收农业税。
1985年,全区对农业税的征收,采取按粮食的倒三七比例折征代金的办法。
1986年,区财政部门深入乡镇、村队调查研究,合理分配农税任务,宣传“农业四税”法规,实行依法治税,及时地完成了农税征收任务,和农税的解送、存留。
1987年,山亭区财政部门进一步贯彻农税政策和加强农税征管工作。对开垦荒地或以其他方式增加收入用于农业生产发展的单位;对区内部分受水、风、雹、虫等自然灾害而歉收的村队;对烈、军属和其他困难农户,视其具体情况,给予农税减征或免征。
六、预算外资金管理
1959年,山亭区域内各县、区根据国家规定对预算外各项资金都作编报计划。纳入计划的预算外资金项目有各种税收附加、预算外企业收入、筹建工业资金等收入。
1961年,严格控制预算外资金的来源与使用范围。
1962年,齐村区建立后,贯彻省、市财政厅、局的有关规定,将区财政直接管理的各项附加纳入财政总决算,实行统一管理。
1983年以后,由于发展地方工业企业的需要,预算外又增加了“筹集工业资金”等项目,因此区财政部门采取了相应的管理措施,防止单位乱收费和单位“小钱柜”的现象发生。
1985年,预算外又增加了招待费、城市公用费等项目的收支;为了确保区财政收支平衡,将预算外筹集的地方资金作为“调整预算”支出款项。
1986年,山亭区财政部门贯彻执行预算外资金的管理规定;自行提取和自行使用各项附加收入;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自收自支不纳入预算的资金及所属单位专项资金;按规定对农民收取提留和计划外生育费。
1987年,区财政局预算外股室进一步健全了预算外资金预决算编报制度和使用制度,并加强了对各部门财政管理和监督,使区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逐步纳入正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