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县级不为独立财政单位,无权财政预决算,每年财税的征、免、交、解都由清政府统一额定,地方(县)历年财税入出,仅作记载、备查。
民国初期,军阀割据,山亭区域内财粮谁占谁收,财政体制混乱。
抗日战争时期,日军侵占山亭区域时,伪政权将田赋、契税、工商税等主要收入全部归省,自收田赋附捐、杂捐、公款、公产收入作为县财政收入;各抗日武装自筹自用;抗日民主政权建立后,逐步实行财粮自筹自给,分散管理的供给制财政管理办法。
1946年7月,国民党省政府公布了财政收支系列及税捐法令,虽确立了中央、省、县三级管理体制,但国民党政权已处危局,山亭区域内的县级财政状况一片混乱。解放战争后期,山亭区域内的解放区的财政体制实行“收入统一上缴,支出据实报销”的办法。
1950年,山亭区域内县级地方税及其他零星收入抵充地方财政支出,除此之外,其他收入一律缴解中央金库。
1951年至1953年,财政体制改为按省统一规定,以县为单位进行收支管理。当时,山亭区域内的滕县、峄县等财政,预算收入分类分成,专署指导、调剂。
1954年至1957年,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预算收入分类分成,固定比例,支出包干”的财政体制。
1958年,财政体制改革,下放财权。县级地方的国营企业收入、公私合营企业收入,事业收入以及其他杂费收入划归县财政固定收入;其余各项上缴赋税收入,分别划定留、解比率。除特殊情况外,经常性开支由县自行平衡。实行以收定支,三年不变。同年11月,县对公社采取了下放财权、人权;统一财政方针、政策、统一财政计划、统一财政制度;收支包干的“两放三统一包”的办法,并建立了公社一级财政。由于当时在整个经济工作中出现了“高指标”、“共产风”,其体制实行了一年,而后废止。
1959年至1961年,县级财政改为“总额分成,比例包干,一年一定”的财政体制。
1962年,齐村区建立后,财政实行“划分固定收入”和“比例分成”的办法。
1963年,区财政又恢复了“总额分成,一年一定”的体制。
1970年至1973年,齐村区财政实行“定收定支,收支包干”的管理体制,收大于支的包干数额分成上交,支出大于收的差额,自行平衡,或给与专项拨补。
1974年至1975年,区财政收入调度比例,对超收部分按20%分成,支出按预算包干的管理办法。
1976年,实行“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总额分成”的财政管理办法。
1978年至1979年,齐村区财政实行“增收分成,收支挂钩”和“超收分成,一年不变”的财政管理体制。
1980年至1981年,齐村区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
1982年至1984年,区实行“总额分成,比例包干”的办法。这三年间,市对齐村区和改划的山亭区财政总额分成比例给予适当照顾。
1985年,中央对地方财政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体制。山亭区财政体制仍实行“总额分成,比例包干”的办法。
1986年,区财政实行“核实收支,收入全留,定额补助”的体制,由于两区税收基数划转,山亭区留成比例为100%,市政府每年定额补助141万元,另外每年再照顾200万元。
1987年,山亭区被列为全省第二批财政收不抵支困难县,并予以重点扶持。所以继续实行上年的财政体制。同时,山亭区建立了“核定收支,一年一定,超收分成或全留”的乡镇级财政体制。
第二节 财政体制
视图
清末,县级不为独立财政单位,无权财政预决算,每年财税的征、免、交、解都由清政府统一额定,地方(县)历年财税入出,仅作记载、备查。
民国初期,军阀割据,山亭区域内财粮谁占谁收,财政体制混乱。
抗日战争时期,日军侵占山亭区域时,伪政权将田赋、契税、工商税等主要收入全部归省,自收田赋附捐、杂捐、公款、公产收入作为县财政收入;各抗日武装自筹自用;抗日民主政权建立后,逐步实行财粮自筹自给,分散管理的供给制财政管理办法。
1946年7月,国民党省政府公布了财政收支系列及税捐法令,虽确立了中央、省、县三级管理体制,但国民党政权已处危局,山亭区域内的县级财政状况一片混乱。解放战争后期,山亭区域内的解放区的财政体制实行“收入统一上缴,支出据实报销”的办法。
1950年,山亭区域内县级地方税及其他零星收入抵充地方财政支出,除此之外,其他收入一律缴解中央金库。
1951年至1953年,财政体制改为按省统一规定,以县为单位进行收支管理。当时,山亭区域内的滕县、峄县等财政,预算收入分类分成,专署指导、调剂。
1954年至1957年,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预算收入分类分成,固定比例,支出包干”的财政体制。
1958年,财政体制改革,下放财权。县级地方的国营企业收入、公私合营企业收入,事业收入以及其他杂费收入划归县财政固定收入;其余各项上缴赋税收入,分别划定留、解比率。除特殊情况外,经常性开支由县自行平衡。实行以收定支,三年不变。同年11月,县对公社采取了下放财权、人权;统一财政方针、政策、统一财政计划、统一财政制度;收支包干的“两放三统一包”的办法,并建立了公社一级财政。由于当时在整个经济工作中出现了“高指标”、“共产风”,其体制实行了一年,而后废止。
1959年至1961年,县级财政改为“总额分成,比例包干,一年一定”的财政体制。
1962年,齐村区建立后,财政实行“划分固定收入”和“比例分成”的办法。
1963年,区财政又恢复了“总额分成,一年一定”的体制。
1970年至1973年,齐村区财政实行“定收定支,收支包干”的管理体制,收大于支的包干数额分成上交,支出大于收的差额,自行平衡,或给与专项拨补。
1974年至1975年,区财政收入调度比例,对超收部分按20%分成,支出按预算包干的管理办法。
1976年,实行“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总额分成”的财政管理办法。
1978年至1979年,齐村区财政实行“增收分成,收支挂钩”和“超收分成,一年不变”的财政管理体制。
1980年至1981年,齐村区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
1982年至1984年,区实行“总额分成,比例包干”的办法。这三年间,市对齐村区和改划的山亭区财政总额分成比例给予适当照顾。
1985年,中央对地方财政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体制。山亭区财政体制仍实行“总额分成,比例包干”的办法。
1986年,区财政实行“核实收支,收入全留,定额补助”的体制,由于两区税收基数划转,山亭区留成比例为100%,市政府每年定额补助141万元,另外每年再照顾200万元。
1987年,山亭区被列为全省第二批财政收不抵支困难县,并予以重点扶持。所以继续实行上年的财政体制。同时,山亭区建立了“核定收支,一年一定,超收分成或全留”的乡镇级财政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