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粮食征购
清末、民国时期,地方政权统治山亭区境内时,均不顾及年景的丰歉,按田摊税,以人派捐,缴粮“喊粮”。
新中国建立以后,党和人民政府十分重视粮食问题,实行粮食征购政策,按定购任务征粮,农业税全部上交国库,余粮部分,照价付款,取信于民。1953年11月,山亭区域内开始实行粮食统购。当时,原则上“多余多购,少余少购,无余不购”。各区(乡)让农民算帐对比,自报公议,评出余、缺、自给户,粮食部门综合平衡后进行统购。
1955年3月,区域内贯彻执行国家粮食“三定”(定产,定购,定销)政策,首先进行定产,根据农户田地质量评定适当的亩产,计算出总产,在评定农户粮食产量的基础上,扣除农户的口粮(标准)、种子、饲料后,将剩余粮食的80—90%归国家定购粮。到1956年,在“三定”经验的基础上农户可自报公议,产量定实,留定购量,国家以90%的比数征购。为了保证征购任务的完成,在粮食征购期间,关闭粮食市场,限制粮食自由买卖。
1965年10月至1970年,实行粮食征购“一定三年”不变的办法,在落实下达粮食征购数上增加5—10%的机动数,用于以丰补歉,保证了国家征购数额的完成,六年共完成粮食征购3073万公斤。
1971年8月,国家发出《关于继续实行粮食征购任务一定五年的通知》,并规定各级不得层层加码,更不得征“过头粮”。山亭区域内当年完成粮食征购436万公斤。
1981年,市政府推行粮食购、销、调拨、差额包干“一定四年不变”的办法。自1984年,在执行粮食定购数额政策不变中,对征购基数做了适当的调整,并且在1983年规定:农民完成征购,超购任务以后的余粮,允许进行多渠道经营。1981年至1984年四年完成征购粮食5877万公斤。
1984年底,国家宣布取消对粮食的统购(征购)政策。
1985年4月开始把粮食统购(征购)改为合同定购。山亭区对农民交售的定购粮食的30%按统购价付款,70%按超购价付款,并继续实行户交粮,户结算,认真实行粮、钱兑现的做法。1985年至1986年两年全区完成合同定购粮食1191万公斤。
1987年,全区粮食定购任务900万公斤,实际完成900万公斤。
二、油料征购
1953年11月,中共中央作出了对油料实行统购统销的决定,油料由国家统一收购,统一经营,私商不得插手。油脂油料的统购与粮食的统购同步进行。
山亭区统购(征购)的油料主要是花生、大豆和芝麻,每年统一下达收购计划,逐级分配与统购粮食同步进行。
1962年,完成油料征购8.7万公斤。
1983年,完成油料征购77万公斤。山亭区每年定购油料指标为150万公斤。
1984年至1986年全区实际完成油料征购300万公斤。
1987年,全区油料定购任务是330万公斤,实际完成330万公斤。
三、粮、油超购加价与奖励
国家在粮油统购中对多交售粮油者实行“超购加价奖励”的政策。山亭区域内粮食部门,从60年代起,对此政策就陆续贯彻执行,鼓励农民进行粮、油的生产。
1960年,粮食紧缺,对每年每人向国家交售粮食超过50—150公斤以上的,对超过的部分加价10%进行奖励,随后又逐年进行调整,1965年加价为12%,1972年加价为30%,1979年加价为50%。对超售油料、油脂者亦实行加价奖励。1952年,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对超售油脂、油料5%以内者,奖超售总值的5%,1963年奖超售总值的20%,1972年,奖超售总值的30%,1975年,奖超售总值的50%。
对超售粮油贡献大的社队还颁发奖状、锦旗、农械等。实行农田承包责任制后,对交粮大户除奖励现金外,还奖励农用物资。
山亭区粮食起购奖售物资标准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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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奖售单位 │奖售的物资标准 ┃
┠────┼─────────┼─────────────────────┨
┃1961 │50公斤 │棉布10市尺 胶鞋一双 ┃
┠────┼─────────┼─────────────────────┨
┃1963 │147元 │棉布15市尺 针织品票20市尺 胶鞋一双 ┃
┃ │ │卷烟12合 糖1.5公斤 絮棉0.4公斤 ┃
┠────┼─────────┼─────────────────────┨
┃1965 │百元(统购) │棉布17市尺 ┃
┃ │百元(超购) │棉布80市尺 或化肥40公斤 ┃
┠────┼─────────┼─────────────────────┨
┃1967 │百元 │棉布6.5市尺 ┃
┃ │50公斤(绿豆) │化肥25公斤 或粮食75公斤 ┃
┠────┼─────────┼─────────────────────┨
┃1969 │百元 │化肥40公斤 ┃
┠────┼─────────┼─────────────────────┨
┃1985 │百元 │化肥30公斤 柴油3公斤 ┃
┠────┼─────────┼─────────────────────┨
┃1986 │50公斤 │化肥11公斤 柴油1.5公斤 ┃
┠────┼─────────┼─────────────────────┨
┃1987 │50公斤 │化肥11公斤 柴油1.5公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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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亭区油脂油料超购奖售物资标准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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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品种 │奖售单位 │奖售物资与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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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1 │油料 │担 │粮食2.5—6公斤 ┃
┠─────┼───┼─────┼───────────────────────┨
┃ │食油 │50公斤 │化肥15公斤 布5市尺 卷烟5合 ┃
┃1963 │ │ │糖0.7公斤 絮棉0.1公斤 ┃
┃ │芝麻 │50公斤 │食油票15公斤 或杂粮100公斤 ┃
┠─────┼───┼─────┼───────────────────────┨
┃1965 │食油 │50公斤 │化肥9公斤 棉布7市尺 ┃
┃ │生仁 │50公斤 │化肥3.3公斤 棉布2.5市尺 ┃
┠─────┼───┼─────┼───────────────────────┨
┃ │食油 │担 │化肥35公斤 棉布7市尺 ┃
┃1967 │生仁 │担 │化肥15公斤 棉布2.5市尺 ┃
┃ │ │ │返豆饼80%不返豆饼者加化肥17.5公斤 ┃
┠─────┼───┼─────┼───────────────────────┨
┃ │食油 │担 │化肥33.5公斤 ┃
┃1969 │生仁 │担 │化肥32.5公斤(返饼80%) ┃
┃ │芝麻 │担 │化肥15公斤 或杂粮100公斤 或食油15公斤 ┃
┃ │油菜籽│担 │化肥5公斤或杂粮25公斤(返饼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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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年以后│粮油 │贡献大的队│(除应奖物资外,还增奖现金,农用机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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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 │ │百元 │化肥40公斤柴油4公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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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粮油征购
视图
一、粮食征购
清末、民国时期,地方政权统治山亭区境内时,均不顾及年景的丰歉,按田摊税,以人派捐,缴粮“喊粮”。
新中国建立以后,党和人民政府十分重视粮食问题,实行粮食征购政策,按定购任务征粮,农业税全部上交国库,余粮部分,照价付款,取信于民。1953年11月,山亭区域内开始实行粮食统购。当时,原则上“多余多购,少余少购,无余不购”。各区(乡)让农民算帐对比,自报公议,评出余、缺、自给户,粮食部门综合平衡后进行统购。
1955年3月,区域内贯彻执行国家粮食“三定”(定产,定购,定销)政策,首先进行定产,根据农户田地质量评定适当的亩产,计算出总产,在评定农户粮食产量的基础上,扣除农户的口粮(标准)、种子、饲料后,将剩余粮食的80—90%归国家定购粮。到1956年,在“三定”经验的基础上农户可自报公议,产量定实,留定购量,国家以90%的比数征购。为了保证征购任务的完成,在粮食征购期间,关闭粮食市场,限制粮食自由买卖。
1965年10月至1970年,实行粮食征购“一定三年”不变的办法,在落实下达粮食征购数上增加5—10%的机动数,用于以丰补歉,保证了国家征购数额的完成,六年共完成粮食征购3073万公斤。
1971年8月,国家发出《关于继续实行粮食征购任务一定五年的通知》,并规定各级不得层层加码,更不得征“过头粮”。山亭区域内当年完成粮食征购436万公斤。
1981年,市政府推行粮食购、销、调拨、差额包干“一定四年不变”的办法。自1984年,在执行粮食定购数额政策不变中,对征购基数做了适当的调整,并且在1983年规定:农民完成征购,超购任务以后的余粮,允许进行多渠道经营。1981年至1984年四年完成征购粮食5877万公斤。
1984年底,国家宣布取消对粮食的统购(征购)政策。
1985年4月开始把粮食统购(征购)改为合同定购。山亭区对农民交售的定购粮食的30%按统购价付款,70%按超购价付款,并继续实行户交粮,户结算,认真实行粮、钱兑现的做法。1985年至1986年两年全区完成合同定购粮食1191万公斤。
1987年,全区粮食定购任务900万公斤,实际完成900万公斤。
二、油料征购
1953年11月,中共中央作出了对油料实行统购统销的决定,油料由国家统一收购,统一经营,私商不得插手。油脂油料的统购与粮食的统购同步进行。
山亭区统购(征购)的油料主要是花生、大豆和芝麻,每年统一下达收购计划,逐级分配与统购粮食同步进行。
1962年,完成油料征购8.7万公斤。
1983年,完成油料征购77万公斤。山亭区每年定购油料指标为150万公斤。
1984年至1986年全区实际完成油料征购300万公斤。
1987年,全区油料定购任务是330万公斤,实际完成330万公斤。
三、粮、油超购加价与奖励
国家在粮油统购中对多交售粮油者实行“超购加价奖励”的政策。山亭区域内粮食部门,从60年代起,对此政策就陆续贯彻执行,鼓励农民进行粮、油的生产。
1960年,粮食紧缺,对每年每人向国家交售粮食超过50—150公斤以上的,对超过的部分加价10%进行奖励,随后又逐年进行调整,1965年加价为12%,1972年加价为30%,1979年加价为50%。对超售油料、油脂者亦实行加价奖励。1952年,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对超售油脂、油料5%以内者,奖超售总值的5%,1963年奖超售总值的20%,1972年,奖超售总值的30%,1975年,奖超售总值的50%。
对超售粮油贡献大的社队还颁发奖状、锦旗、农械等。实行农田承包责任制后,对交粮大户除奖励现金外,还奖励农用物资。
山亭区粮食起购奖售物资标准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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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奖售单位 │奖售的物资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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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1 │50公斤 │棉布10市尺 胶鞋一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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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3 │147元 │棉布15市尺 针织品票20市尺 胶鞋一双 ┃
┃ │ │卷烟12合 糖1.5公斤 絮棉0.4公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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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5 │百元(统购) │棉布17市尺 ┃
┃ │百元(超购) │棉布80市尺 或化肥40公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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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7 │百元 │棉布6.5市尺 ┃
┃ │50公斤(绿豆) │化肥25公斤 或粮食75公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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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9 │百元 │化肥40公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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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 │百元 │化肥30公斤 柴油3公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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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 │50公斤 │化肥11公斤 柴油1.5公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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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 │50公斤 │化肥11公斤 柴油1.5公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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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亭区油脂油料超购奖售物资标准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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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品种 │奖售单位 │奖售物资与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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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1 │油料 │担 │粮食2.5—6公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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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油 │50公斤 │化肥15公斤 布5市尺 卷烟5合 ┃
┃1963 │ │ │糖0.7公斤 絮棉0.1公斤 ┃
┃ │芝麻 │50公斤 │食油票15公斤 或杂粮100公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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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5 │食油 │50公斤 │化肥9公斤 棉布7市尺 ┃
┃ │生仁 │50公斤 │化肥3.3公斤 棉布2.5市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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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油 │担 │化肥35公斤 棉布7市尺 ┃
┃1967 │生仁 │担 │化肥15公斤 棉布2.5市尺 ┃
┃ │ │ │返豆饼80%不返豆饼者加化肥17.5公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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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油 │担 │化肥33.5公斤 ┃
┃1969 │生仁 │担 │化肥32.5公斤(返饼80%) ┃
┃ │芝麻 │担 │化肥15公斤 或杂粮100公斤 或食油15公斤 ┃
┃ │油菜籽│担 │化肥5公斤或杂粮25公斤(返饼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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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年以后│粮油 │贡献大的队│(除应奖物资外,还增奖现金,农用机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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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 │ │百元 │化肥40公斤柴油4公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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