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务管理
财务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搞好财务管理,对于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明确经济责任,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均有重要意义。各专业公司的财产、物资、资金、费用等物资局财务科实行统一管理,负责各专业公司会计报表汇编工作。
物资部门过去对经营管理,一是不以经济管理经济,而是搞行政干预;二是对供应物资计价,以进价加费用,标准偏低;三是制定标准,“以收抵支,收支平衡”,没有上交利润任务;四是资金来源,流动资金由区财政拨款不付利息。这样,企业对国家不承担经济责任。因此,一些企业在经营管理上不注重经济效果,不合理使用资金,不重视加速资金周转和节约费用,再加上收费标准低,致使出现资金亏损现象。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家采取经营企业化,落实经济责任制,取消“大锅饭”等措施,以价值规律的杠杆作用推进经济建设发展。物资部门为适应“从生产出发,为生产服务,起到保证生产和促进生产的作用”的经营管理方针,并以“供应好,周转快,消耗低,费用省”的要求,按照国家的经济政策,对物资供应收费标准,管理体制,资金运用,利润分成等问题,结合实际,进行了系列改革。1980年,根据“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为扩大物资企业的自主权,加强企业经济责任,把国家、企业和个人三者利益紧密结合起来,实行利润制度,其留成比例,按照企业实际利润办理。
1981年,物资供应价原则,由过去“以收抵支,收支平衡”改为“合理计费,合理盈余”。齐村区物资局在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方针指导下,本着稳定物价,有利生产的原则,对有些收费不合理的项目作了深入调查,进行调整,至1983年6月,物资企业在利润留成的基础上,随同全国其他行业一样,实行利改税,经区财政局核定,上缴能源、交通、建设基金,企业留利为40—50%,用税法形式把国家和企业的分配关系固定下来。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物资系统各项经济指标逐年上升。1984年全区物资系统经营额1261万元,1987年实现2056万元的经营额,物资企业利润为39.4万元。
物资系统的财务管理工作,在抓体制改革和收费标准调整的同时,注意抓了财务工作自身建设。
完善机构充实人员 各单位对现有人员,结合业务需要和实际,进行了必要地调整及更新,并注意吸收具有专业知识,受过专门教育的人员担任财会工作。1987年底,全系统各级财务人员计25人,其中大专1人,中专7人。
专业培训 提高财会人员业务水平,根据财务人员业务素质,分期分批脱产培训和业务自学。
加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训练达到规范要求 物资系统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对其原始资料整理记帐,凭证编制,会计帐簿科目设置,成本核算规程,报表及分析编制,会计档案整理和管理均做到规范性要求,对财务人员采取经常进行专门训练,个别指导和全面检查。
加强核算管好资金 按照经济责任制,对各项资金实行计划管理。流动资金占用,严格遵循“钱出货进,货出钱进”的原则。进货以销定进,适销对路,控制库存,防止积压,费用支出和专用基金使用等,均按照规定慎重办理。
执行政策严守纪律 对物资部门财务工作,曾经过多次自查和互查,对查出的问题,按照国家规定,经领导机构批准,及时作到适当处理。
二、物价管理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前,称为原订价,三中全会后,称为现行价。
原订价 1963年,全国物资系统开始按经济区划,上下实行人、财、物三垂直领导,财务统管。国家物资部和省物资厅对全省各级物资部门作价和收费均有明确规定:
1.收费标准原则,“以收抵支,收支平衡”;
2.进货价格,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出厂价格;
3.供应价格,出厂价、进货费和管理费三项总和;
4.收取管理费标准,金属材料2.5%,机电产品1.8%,木材3%,建筑材料3%,化工产品2%,轻工产品3%;
5.进货费核批权限,根据货源产地,按物资大类加权平衡计算,经省物资厅批准后执行;
6.经营原则,以收抵支,略有盈余。
现行价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物资部门在价格上执行合理计费,合理盈利的原则,总的概括有三种形式:
1.计划供应价:出厂价+定额进货费+管理费+利息;
2.内部调拨价:供应价一供应价×倒扣费用率%;
3.市场价:随行就市,双方议定,为平抑物价,要略低于当地市场的价格。
另外,协作串换的紧缺物资,亦可双方协商互惠立价,同时对于积压滞销物资可采取大幅度下调处理,总之,利用价值规律变动,采取不同形式,达到搞活市场和促进生产建设为目的。
由于各专业性质不同,各类物资的计价方式也有不同。
木材价格 1.木材定额进货费标准:每立方米东北材49元,南方材39元。
2.计划木材供应价:出厂价+定额进货费1一6%综合费率。
3.计划木材内调价:供应价倒扣3%。
4.计划木材零售价:供应价×(1+20%)。
金属材料销售价 1.定额进货费标准,从枣庄购进1一7类金属材料,其进货费分别为一类35元,二类48元,三类37元,四类37元,五类53元,六类120元,七类220元,硬质合金每公斤3元。
2.计划供应价:用户直接到生产企业自提,并占用物资部门资金的收取货物总值3.5%的管理费和利息,不收进货运杂费。内部系统计划调拨,省对地、市公司倒扣管理费和利息2.2%,省、市公司对区县物资部门倒扣管理费及利息1.2%。进口物资,收取管理费及利息1.2%和港口费每吨3元。
3.计划外供应价:收费标准为(进货价+运货费)×3.5%。1984年5月,国家规定,工业生产资料企业完成计划后超产部分,可低于国家订价20%幅度内,企业有权自定价格,或由供需双方在规定的幅度内协商定价。1985年4月,省物价局决定,取消原供应价低于国家订价20%的规定,可按稍低于当地市场价格出售,参与市场调节,起平抑市场价格作用。
4.门市供应价:省规定,供应价×(1+供零差率)=零售价。山亭区物资局根据国家物资总局“关于物资部门统一收费标准的暂行规定”精神,对网点供应生产企业一般小额零星三类物资及统配部管物资,按县城供应价格另外增加5%,作为供应价,不缴零售税。
现行供应价×(1+5%)=网点价。
机电产品供应价 1.收取管理费标准:汽车、摩托车收取出厂价的7.5%;电工、仪器、仪表、机械、工具、轴承收取出厂价的6.8%;绝缘材料收取出厂价的7.8%;电焊条、三类物资收取出厂价的11%。计费方法:供应价=出厂价×(1+综合费率)。
系统内计划调拨价=供应价×(1-回扣率)。
2.市场价:随行就市或低于市场价格,在执行中只限计划外产品和材料。
物资服务收费标准 1.为企业代购、代销收服务费2%,为企业代购代销又通过物资部门资金结算的收取管理费3%;
2.自营物资按物资部门专业公司收费标准收费。
化工、轻工产品销售价 1.收取管理费:化工产品2%,轻工产品3%;
2.收取银行利息1%;
3.定额进货费率:一类50%、二类33%、三类18%、四类12%、五类7%、六类3.5%、七类2.5%;
4.价格:供应价=出厂价×(l+进货费率+管理费率+利息率),用户自提自立货物价=出厂价+管理费+利息,各级物资部门内部调拨价=供应价×(l+进货费率+利息倒扣率)。
建筑材料价格 因未核定进货费按实际发货费用计价:管理费3%,银行利息1%,计算方法与化轻产品价格形式相同。
煤炭供应价格 1.供应价格:出厂价+运杂费+综合费率3%,利息1%和铁路沿线费1.5%,距铁路沿线3%的合理损耗费;
2.内部调拨价格:(出厂价+实际运杂费)×(1+综合费率);综合费率即:利息0.6%+损耗费0.4%+手续费1.2%。
3.原煤供应价:批发价——按出厂价加5元,零售价——批发价加0.5元。
废金属销售价格 1.指令价:即国家统一规定下达的收购调节价;
2.已报废的机电产品处理价,原则是削价原值的20—80%,或参考现行价和进行以质论价。
3.废钢材零售,参照调拨价和原材料价,再作以质论价。
1976年至1987年山亭区区直物资系统五项经济指标统计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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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物资购进│物资销售│利润 │费用水平(%) │资金周转(天)┃
┃年份│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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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6│180 │190 │1.5 │5.1 │35 ┃
┠──┼────┼────┼───┼───────┼───────┨
┃1977│200 │210 │1.5 │5.4 │42 ┃
┠──┼────┼────┼───┼───────┼───────┨
┃1978│210 │225 │1.5 │5.8 │45 ┃
┠──┼────┼────┼───┼───────┼───────┨
┃1979│300 │320 │2 │4.9 │38 ┃
┠──┼────┼────┼───┼───────┼───────┨
┃1980│360 │380 │2 │4.5 │47 ┃
┠──┼────┼────┼───┼───────┼───────┨
┃1981│500 │530 │2.5 │5.6 │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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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690 │715 │5 │5.9 │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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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864 │957 │33.8 │6.5 │55 ┃
┠──┼────┼────┼───┼───────┼───────┨
┃1984│1220 │1261 │24.1 │4.1 │41 ┃
┠──┼────┼────┼───┼───────┼───────┨
┃1985│2043 │2056 │39.4 │4.7 │47 ┃
┠──┼────┼────┼───┼───────┼───────┨
┃1986│2504 │2767 │29.6 │4.9 │31 ┃
┠──┼────┼────┼───┼───────┼───────┨
┃1987│3228 │3331 │38.7 │4.1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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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节 经营管理
视图
一、财务管理
财务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搞好财务管理,对于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明确经济责任,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均有重要意义。各专业公司的财产、物资、资金、费用等物资局财务科实行统一管理,负责各专业公司会计报表汇编工作。
物资部门过去对经营管理,一是不以经济管理经济,而是搞行政干预;二是对供应物资计价,以进价加费用,标准偏低;三是制定标准,“以收抵支,收支平衡”,没有上交利润任务;四是资金来源,流动资金由区财政拨款不付利息。这样,企业对国家不承担经济责任。因此,一些企业在经营管理上不注重经济效果,不合理使用资金,不重视加速资金周转和节约费用,再加上收费标准低,致使出现资金亏损现象。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家采取经营企业化,落实经济责任制,取消“大锅饭”等措施,以价值规律的杠杆作用推进经济建设发展。物资部门为适应“从生产出发,为生产服务,起到保证生产和促进生产的作用”的经营管理方针,并以“供应好,周转快,消耗低,费用省”的要求,按照国家的经济政策,对物资供应收费标准,管理体制,资金运用,利润分成等问题,结合实际,进行了系列改革。1980年,根据“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为扩大物资企业的自主权,加强企业经济责任,把国家、企业和个人三者利益紧密结合起来,实行利润制度,其留成比例,按照企业实际利润办理。
1981年,物资供应价原则,由过去“以收抵支,收支平衡”改为“合理计费,合理盈余”。齐村区物资局在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方针指导下,本着稳定物价,有利生产的原则,对有些收费不合理的项目作了深入调查,进行调整,至1983年6月,物资企业在利润留成的基础上,随同全国其他行业一样,实行利改税,经区财政局核定,上缴能源、交通、建设基金,企业留利为40—50%,用税法形式把国家和企业的分配关系固定下来。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物资系统各项经济指标逐年上升。1984年全区物资系统经营额1261万元,1987年实现2056万元的经营额,物资企业利润为39.4万元。
物资系统的财务管理工作,在抓体制改革和收费标准调整的同时,注意抓了财务工作自身建设。
完善机构充实人员 各单位对现有人员,结合业务需要和实际,进行了必要地调整及更新,并注意吸收具有专业知识,受过专门教育的人员担任财会工作。1987年底,全系统各级财务人员计25人,其中大专1人,中专7人。
专业培训 提高财会人员业务水平,根据财务人员业务素质,分期分批脱产培训和业务自学。
加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训练达到规范要求 物资系统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对其原始资料整理记帐,凭证编制,会计帐簿科目设置,成本核算规程,报表及分析编制,会计档案整理和管理均做到规范性要求,对财务人员采取经常进行专门训练,个别指导和全面检查。
加强核算管好资金 按照经济责任制,对各项资金实行计划管理。流动资金占用,严格遵循“钱出货进,货出钱进”的原则。进货以销定进,适销对路,控制库存,防止积压,费用支出和专用基金使用等,均按照规定慎重办理。
执行政策严守纪律 对物资部门财务工作,曾经过多次自查和互查,对查出的问题,按照国家规定,经领导机构批准,及时作到适当处理。
二、物价管理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前,称为原订价,三中全会后,称为现行价。
原订价 1963年,全国物资系统开始按经济区划,上下实行人、财、物三垂直领导,财务统管。国家物资部和省物资厅对全省各级物资部门作价和收费均有明确规定:
1.收费标准原则,“以收抵支,收支平衡”;
2.进货价格,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出厂价格;
3.供应价格,出厂价、进货费和管理费三项总和;
4.收取管理费标准,金属材料2.5%,机电产品1.8%,木材3%,建筑材料3%,化工产品2%,轻工产品3%;
5.进货费核批权限,根据货源产地,按物资大类加权平衡计算,经省物资厅批准后执行;
6.经营原则,以收抵支,略有盈余。
现行价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物资部门在价格上执行合理计费,合理盈利的原则,总的概括有三种形式:
1.计划供应价:出厂价+定额进货费+管理费+利息;
2.内部调拨价:供应价一供应价×倒扣费用率%;
3.市场价:随行就市,双方议定,为平抑物价,要略低于当地市场的价格。
另外,协作串换的紧缺物资,亦可双方协商互惠立价,同时对于积压滞销物资可采取大幅度下调处理,总之,利用价值规律变动,采取不同形式,达到搞活市场和促进生产建设为目的。
由于各专业性质不同,各类物资的计价方式也有不同。
木材价格 1.木材定额进货费标准:每立方米东北材49元,南方材39元。
2.计划木材供应价:出厂价+定额进货费1一6%综合费率。
3.计划木材内调价:供应价倒扣3%。
4.计划木材零售价:供应价×(1+20%)。
金属材料销售价 1.定额进货费标准,从枣庄购进1一7类金属材料,其进货费分别为一类35元,二类48元,三类37元,四类37元,五类53元,六类120元,七类220元,硬质合金每公斤3元。
2.计划供应价:用户直接到生产企业自提,并占用物资部门资金的收取货物总值3.5%的管理费和利息,不收进货运杂费。内部系统计划调拨,省对地、市公司倒扣管理费和利息2.2%,省、市公司对区县物资部门倒扣管理费及利息1.2%。进口物资,收取管理费及利息1.2%和港口费每吨3元。
3.计划外供应价:收费标准为(进货价+运货费)×3.5%。1984年5月,国家规定,工业生产资料企业完成计划后超产部分,可低于国家订价20%幅度内,企业有权自定价格,或由供需双方在规定的幅度内协商定价。1985年4月,省物价局决定,取消原供应价低于国家订价20%的规定,可按稍低于当地市场价格出售,参与市场调节,起平抑市场价格作用。
4.门市供应价:省规定,供应价×(1+供零差率)=零售价。山亭区物资局根据国家物资总局“关于物资部门统一收费标准的暂行规定”精神,对网点供应生产企业一般小额零星三类物资及统配部管物资,按县城供应价格另外增加5%,作为供应价,不缴零售税。
现行供应价×(1+5%)=网点价。
机电产品供应价 1.收取管理费标准:汽车、摩托车收取出厂价的7.5%;电工、仪器、仪表、机械、工具、轴承收取出厂价的6.8%;绝缘材料收取出厂价的7.8%;电焊条、三类物资收取出厂价的11%。计费方法:供应价=出厂价×(1+综合费率)。
系统内计划调拨价=供应价×(1-回扣率)。
2.市场价:随行就市或低于市场价格,在执行中只限计划外产品和材料。
物资服务收费标准 1.为企业代购、代销收服务费2%,为企业代购代销又通过物资部门资金结算的收取管理费3%;
2.自营物资按物资部门专业公司收费标准收费。
化工、轻工产品销售价 1.收取管理费:化工产品2%,轻工产品3%;
2.收取银行利息1%;
3.定额进货费率:一类50%、二类33%、三类18%、四类12%、五类7%、六类3.5%、七类2.5%;
4.价格:供应价=出厂价×(l+进货费率+管理费率+利息率),用户自提自立货物价=出厂价+管理费+利息,各级物资部门内部调拨价=供应价×(l+进货费率+利息倒扣率)。
建筑材料价格 因未核定进货费按实际发货费用计价:管理费3%,银行利息1%,计算方法与化轻产品价格形式相同。
煤炭供应价格 1.供应价格:出厂价+运杂费+综合费率3%,利息1%和铁路沿线费1.5%,距铁路沿线3%的合理损耗费;
2.内部调拨价格:(出厂价+实际运杂费)×(1+综合费率);综合费率即:利息0.6%+损耗费0.4%+手续费1.2%。
3.原煤供应价:批发价——按出厂价加5元,零售价——批发价加0.5元。
废金属销售价格 1.指令价:即国家统一规定下达的收购调节价;
2.已报废的机电产品处理价,原则是削价原值的20—80%,或参考现行价和进行以质论价。
3.废钢材零售,参照调拨价和原材料价,再作以质论价。
1976年至1987年山亭区区直物资系统五项经济指标统计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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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物资购进│物资销售│利润 │费用水平(%) │资金周转(天)┃
┃年份│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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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6│180 │190 │1.5 │5.1 │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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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7│200 │210 │1.5 │5.4 │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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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210 │225 │1.5 │5.8 │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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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300 │320 │2 │4.9 │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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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360 │380 │2 │4.5 │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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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500 │530 │2.5 │5.6 │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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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690 │715 │5 │5.9 │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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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864 │957 │33.8 │6.5 │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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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1220 │1261 │24.1 │4.1 │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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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2043 │2056 │39.4 │4.7 │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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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2504 │2767 │29.6 │4.9 │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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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3228 │3331 │38.7 │4.1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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