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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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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管理体制
物资系统的经营管理工作,在各时期发展是不平衡的。1978年前,由于某些政策、制度和客观条件的影响及限制,对经营管理工作认识不足,致使发生材料的浪费和经济损失。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国家有关经济政策的调整,物资部门经营体制和不合理收费标准的改革,经济责任制的落实,以及各项规章制度的建立,使经营管理水平有了提高,调动了企业职工积极性和责任感,因此使物资系统经营管理工作取得新成绩。 1976年至1987年末,全区物资系统向社会提供物资总值达到12942万元,其中钢材2319万元,木材1807万元,化工建材1450万元,机电产品2215万元,物资服务2581万元,实现利润181.6万元。 建国后,主要物资基本上由国家统一分配,计划调拨的管理体制,中间经过多次改革,分配和管理的形式也有新的变化。 国民经济恢复时期,中央人民政府根据稳定市场,保证供应的要求,对钢材、木材、水泥、机械设备等八种主要物资采取集中调配,实行各区之间平衡调拨。当时在枣庄地区基本上是自由购销。 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1953年一1957年)国家把物资分为统配和部管两种形式,在统一计划下,根据不同物资和不同企业具体情况,采取多种形式物资供应,实行计划与市场相结合的物资管理体制。 第二个五年计划时期(1958年一1962年),随着全国经济管理体制的改革,大批中央直属企业下放给地方管理,物资管理权限也下放给地方。全国统一分配的产品大量减少,地方管理的产品大量增加。对产品管理方法,由统筹统支改为对全国所有统一分配物资均实行以地区平衡为主的调入调出制度,对大部分物资实行计划调拨,采取“统一分配、归口安排、统一下达、分户记帐,地方统一订货调剂”的办法。但是由于我国工业基础薄弱,各省、市、自治区之间发展很不平衡,曾提出要求:将重要物资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安排和组织流通。此法实行时间不久即停止,重新决定加强对生产资料的管理,下放的产品陆续收回由国家计委和中央有关部门主管分配,除煤炭、生铁等少数品种外,不再实行地区平衡的办法。 三年调整时期(1963年一1965年),为贯彻执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对物资流通领域加强了统一组织和管理,国家成立了物资管理部门,当时提出“从生产出发、为生产服务”,“集中统一、全面管理”的物资管理方针,扩大了国家统一分配物资的范围。1963年中央统一分配物资522种,1965年增加到579种。 “文化大革命时期”(1966年一1976年),实行在中央统一领导下“自下而上、上下结合,块块为主、条块结合”的计划体制,对物资管理体制作了进一步改革,重点是扩大地方物资管理权限,中央统一分配的物资由1965年的579种减少到1971年的217种,同时对煤炭、水泥、木材等产品,采取“在国家统一计划下实行地区平衡,定额调拨,品种调剂,保证上缴”的管理体制。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到1987年底,物资部门消除了过去认为“生产物资不是商品”的旧观念,明确认识物资经营应实行开放式、多渠道、少环节、搞商品流通来组织物资的经营方针,在供应中除指令性计划外,其它物资皆可自由进入市场交易,物资部门积极参与市场调节,价格可以高进高出随行就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