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机供应的方针政策
山亭区农机供应,坚持以农业生产需要为主导,以发展农业生产为目的,以为农业生产服务为宗旨,积极购销各种农业机械,以适应农机化事业的发展。
以收抵支、收支平衡 1979年以前,国家生产农业机械是指令性生产,产品由行业主管部门逐级下达指标,农机供应部门只按计划购进、调拨、销售,很少自行采购农机产品。在这段时间,强调农机服务于农业生产,而不以盈利为目的,遵照“以收抵支、收支平衡”的经营原则。
统一销售价格。1980年以前,国家对农机的供应一直采取统一购销、调拨率。维持了农机价格的相对稳定。有效地防止了高进高出,任意加价,一物多价等不利于农机化事业发展的现象。
农机商品的调拨进销率;1972年后划为三类:一类农用拖拉机、汽车、机引犁;二类排灌机械;三类拖拉机和内燃机配件。全国统一规定的一、二、三类农机销费率分别为出厂价的4%、7%、12%。省际间调拨费率分别为0.5%、1%、2%。山东省鉴于本省农机供应情况,1977年曾将进销费率降低。分别规定为3%、6%、10%。1978年以后又恢复到全国水平。
价格外补贴。为支持农机产品的发展,农机公司对一些紧缺急需生产成本高的农机产品,给生产厂办理以出厂价外的资金补贴,有财政部门给予办理资金。1978年至1981年实行价格外补贴的有二铧犁和脱谷机。
农机产品降价。为调整工农业产品交换的比价。1961年至1978年,国家对农机产品先后十次采取统一降低出厂价格和销售价格,保证了农业生产的发展。
合理计费保本经营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机供应工作由原来的统一分配转变为任意选购,择优定货,扩大了经营自主权。贯彻了“以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方针。实行“合理计费,保本经营”。1981年至1983年,逐步取消农机产品“倒挂”和“价格补贴”。销售价格实行了“分级管理、以质论价”和“地区差价”的有关规定,实行了地区价格,浮动价格和国家规定范围内的企业定价。以国家定价为主要形式。
从1984年7月1日起,执行山东省制定的以全国或全省统一出厂价格为基础规定费率的规定。规定费率包括:管理费率和运杂费率。管理费率一类产品4.5%,二类产品6.5%,三类产品为14%。对基层供应网点调拨三类产品按当地价格回扣5.3%计算调拨价。运杂费率省内第一价区(产地)为0.5%,第二价区(销地)为1.8%,外省产品为2.3%。
二、农机供应经营状况
农机供应由拖拉机修配厂兼营。1981年齐村区农机公司为满足生产的需求,制订了农机购销计划,供应适销对路的农机产品。经营者把市场预测视为搞好经营的重要环节。采购员也是信息员,得到信息及时采购。
山亭区农机公司在经营上始终坚持服务于生产、方便群众的方向,采取多种经营服务方式,努力提高服务质量。每年“三夏”、“三秋”农忙季节,积极配合区农机局的中心工作开展送机送件下基层的服务活动。延长营业时间,派出巡回流动服务队。同时还积极参与新型农机具的示范推广工作。为扩大经营范围,还给生产厂家代销各种农机新产品。
1987年,山亭区农机公司,全年农机商品购进额为110万元,销售额达80万元,获纯利润4万元。
第八节 农机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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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机供应的方针政策
山亭区农机供应,坚持以农业生产需要为主导,以发展农业生产为目的,以为农业生产服务为宗旨,积极购销各种农业机械,以适应农机化事业的发展。
以收抵支、收支平衡 1979年以前,国家生产农业机械是指令性生产,产品由行业主管部门逐级下达指标,农机供应部门只按计划购进、调拨、销售,很少自行采购农机产品。在这段时间,强调农机服务于农业生产,而不以盈利为目的,遵照“以收抵支、收支平衡”的经营原则。
统一销售价格。1980年以前,国家对农机的供应一直采取统一购销、调拨率。维持了农机价格的相对稳定。有效地防止了高进高出,任意加价,一物多价等不利于农机化事业发展的现象。
农机商品的调拨进销率;1972年后划为三类:一类农用拖拉机、汽车、机引犁;二类排灌机械;三类拖拉机和内燃机配件。全国统一规定的一、二、三类农机销费率分别为出厂价的4%、7%、12%。省际间调拨费率分别为0.5%、1%、2%。山东省鉴于本省农机供应情况,1977年曾将进销费率降低。分别规定为3%、6%、10%。1978年以后又恢复到全国水平。
价格外补贴。为支持农机产品的发展,农机公司对一些紧缺急需生产成本高的农机产品,给生产厂办理以出厂价外的资金补贴,有财政部门给予办理资金。1978年至1981年实行价格外补贴的有二铧犁和脱谷机。
农机产品降价。为调整工农业产品交换的比价。1961年至1978年,国家对农机产品先后十次采取统一降低出厂价格和销售价格,保证了农业生产的发展。
合理计费保本经营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机供应工作由原来的统一分配转变为任意选购,择优定货,扩大了经营自主权。贯彻了“以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方针。实行“合理计费,保本经营”。1981年至1983年,逐步取消农机产品“倒挂”和“价格补贴”。销售价格实行了“分级管理、以质论价”和“地区差价”的有关规定,实行了地区价格,浮动价格和国家规定范围内的企业定价。以国家定价为主要形式。
从1984年7月1日起,执行山东省制定的以全国或全省统一出厂价格为基础规定费率的规定。规定费率包括:管理费率和运杂费率。管理费率一类产品4.5%,二类产品6.5%,三类产品为14%。对基层供应网点调拨三类产品按当地价格回扣5.3%计算调拨价。运杂费率省内第一价区(产地)为0.5%,第二价区(销地)为1.8%,外省产品为2.3%。
二、农机供应经营状况
农机供应由拖拉机修配厂兼营。1981年齐村区农机公司为满足生产的需求,制订了农机购销计划,供应适销对路的农机产品。经营者把市场预测视为搞好经营的重要环节。采购员也是信息员,得到信息及时采购。
山亭区农机公司在经营上始终坚持服务于生产、方便群众的方向,采取多种经营服务方式,努力提高服务质量。每年“三夏”、“三秋”农忙季节,积极配合区农机局的中心工作开展送机送件下基层的服务活动。延长营业时间,派出巡回流动服务队。同时还积极参与新型农机具的示范推广工作。为扩大经营范围,还给生产厂家代销各种农机新产品。
1987年,山亭区农机公司,全年农机商品购进额为110万元,销售额达80万元,获纯利润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