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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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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节 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
1984年,国家对兵役制进行了部分改革。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兵役法”规定:义务兵服役期限:陆军三年,海、空军四年。义务兵服役满五年,已成为专业骨干的,由本人申请,经师以上机关批准,可由义务兵改为志愿兵。志愿兵服现役的期限,可由改为志愿兵之日起8至12年。自1984年实行新兵役法起到1987年4月10日,全区在部队服现役的义务兵有930人,服役志愿兵的40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