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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义务兵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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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义务兵役制
1955年7月30日,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实行义务兵役制,各地在征集新兵入伍时,本着国家、家庭、个人“三满意”的原则,尽量征集兄弟多、不缺劳力的男性青年入伍,同时做到坚持政治、身体、年龄三个条件合格和严格手续审批入伍,征集新兵,一般每年一次,特殊情况征两次或不征。1955年至1983年,本地区征集的新兵由部队派人来接,并对新兵体检,政治进一步审查,保证兵员质量。1984年至1987年国防部对征集新兵实行改革,各地征集好的兵员,由地方政府和人武部选派得力干部,把新兵直接送到部队。多年来,山亭区都能完成征兵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