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2年,法院加强了调解组织的基层建设工作,农村生产大队成立了调解委员会,配备了调解主任。
1967年至1972年,人民调解组织遭到了破坏,人民调解工作停止。
1973年,恢复人民法院,同时恢复了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工作。1976年底,区境内有14处公社建立了调解领导小组,由公社党委副书记任组长。298个大队,27个厂矿企业单位建立了调解组织。
1980年后,在司法局和法院的指导下,对全区人民调解组织进行整顿,对调解人员进行了业务培训,人民调解组织又有了新的发展。1981年,全区调解处理纠纷1571件,减少了200多起诉讼案件,调解防止29件恶性案件的发生,教育拯救179个有劣迹的青少年。1982年,区境内共发生各类纠纷1506件,比1981年下降34.3%,其中婚姻纠纷214件,打架斗殴的667件,其他纠纷252件,避免了12件案件的发生。因民事纠纷引起的诉讼案件和调解防止121件恶性案件的发生,避免了由矛盾激化可能造成的非正常死亡14人。
1983年底,山亭区共有调解干部2267人。全区共调解处理各类纠纷872件,比1982年同期减少634件,调解结案率95%,比1982年同期提高4%。调解质量更加提高。因民事纠纷调解不及时、不得当酿成的非正常死亡率下降到0.4/万,实现了两个提高,三个下降的目标。广大调解干部还积极地参与制定乡规民约,开展五好家庭活动和帮助教育失足青少年等工作。据统计,共帮助失足青少年294人,其中有230人明显好转。
1983年,全区共发生各类纠纷1087件,防止非正常死亡17人,纠纷的发生率下降到15/万,调解率提高到98%,调解达到双方满意的88%。
1985年,全区14个乡镇建立健全了法律服务站,共有工作人员53名,专职31人,兼职22人,制定了《关于法律服务站工作范围及有关收费标准》,从机关人员的报酬、办公地点进行开展四项业务工作。审查合同101份,调解纠纷1257件;接待信、访723次,代书85人次;推荐律师业务9件;推荐公证业务231件,为38个乡镇企业担任了法律顾问,搞法制宣传1369次,累计人数63426人。年底,全区有560个调委会。其中532个村、28个厂矿企业单位有调解主任557人,专职266人,兼职291人,调解委员14682人。对全区调解委员进行培训,提高了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收到良好的效果。全区共评选出先进集体87个,先进个人134人。共调解各类纠纷1427起,占全区总人口的千分之零点八。低于市的要求,调解成功率达98%,双方当事人达到满意的90%。
1986年,共调处各种纠纷1301起,其中婚姻纠纷247起,继承纠纷21起,赡、抚、扶、养42起,房屋宅基268起,债务64起,争议农机具140起,损害赔尝116起,邻里纠纷342起,其他纠纷87起,防止恶性案件32起,防止非正常死亡22人,调解成功率达98%,其中当事人满意达90%,比1985年纠纷减少126起。法律服务站得到了巩固、完善、提高。全区共有14个法律服务站,人员45人,其中16名司法助理员,在职干部12人,招聘干部17人,调解民事纠纷618起,经济纠纷66起,法律宣传476场,受教育达68万人次,调解法律咨询708起,接待信访198次,代书186份。培训普法骨干2540人,调解人员1356人,为专业户联合体及乡镇企业担当法律顾问70个,介绍公证业务228个,介绍律师业务20件,协办公证340件,修订合同215件,发现违犯合同和诈骗行为的38件,避免经济损失5.31万余元。
1987年,全区共发生纠纷1242起,基层调解1202起,占发生总数96.8%。调解成功806起,防止非正常死亡24人,乡镇服务站协办公证279件,为6个乡镇担任法律顾问,审查拟订合同450份,解答法律咨询601人次,代写法律文书393份,经济代理23件,挽回经济损失30多万元。
第三节 人民调解
视图
1962年,法院加强了调解组织的基层建设工作,农村生产大队成立了调解委员会,配备了调解主任。
1967年至1972年,人民调解组织遭到了破坏,人民调解工作停止。
1973年,恢复人民法院,同时恢复了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工作。1976年底,区境内有14处公社建立了调解领导小组,由公社党委副书记任组长。298个大队,27个厂矿企业单位建立了调解组织。
1980年后,在司法局和法院的指导下,对全区人民调解组织进行整顿,对调解人员进行了业务培训,人民调解组织又有了新的发展。1981年,全区调解处理纠纷1571件,减少了200多起诉讼案件,调解防止29件恶性案件的发生,教育拯救179个有劣迹的青少年。1982年,区境内共发生各类纠纷1506件,比1981年下降34.3%,其中婚姻纠纷214件,打架斗殴的667件,其他纠纷252件,避免了12件案件的发生。因民事纠纷引起的诉讼案件和调解防止121件恶性案件的发生,避免了由矛盾激化可能造成的非正常死亡14人。
1983年底,山亭区共有调解干部2267人。全区共调解处理各类纠纷872件,比1982年同期减少634件,调解结案率95%,比1982年同期提高4%。调解质量更加提高。因民事纠纷调解不及时、不得当酿成的非正常死亡率下降到0.4/万,实现了两个提高,三个下降的目标。广大调解干部还积极地参与制定乡规民约,开展五好家庭活动和帮助教育失足青少年等工作。据统计,共帮助失足青少年294人,其中有230人明显好转。
1983年,全区共发生各类纠纷1087件,防止非正常死亡17人,纠纷的发生率下降到15/万,调解率提高到98%,调解达到双方满意的88%。
1985年,全区14个乡镇建立健全了法律服务站,共有工作人员53名,专职31人,兼职22人,制定了《关于法律服务站工作范围及有关收费标准》,从机关人员的报酬、办公地点进行开展四项业务工作。审查合同101份,调解纠纷1257件;接待信、访723次,代书85人次;推荐律师业务9件;推荐公证业务231件,为38个乡镇企业担任了法律顾问,搞法制宣传1369次,累计人数63426人。年底,全区有560个调委会。其中532个村、28个厂矿企业单位有调解主任557人,专职266人,兼职291人,调解委员14682人。对全区调解委员进行培训,提高了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收到良好的效果。全区共评选出先进集体87个,先进个人134人。共调解各类纠纷1427起,占全区总人口的千分之零点八。低于市的要求,调解成功率达98%,双方当事人达到满意的90%。
1986年,共调处各种纠纷1301起,其中婚姻纠纷247起,继承纠纷21起,赡、抚、扶、养42起,房屋宅基268起,债务64起,争议农机具140起,损害赔尝116起,邻里纠纷342起,其他纠纷87起,防止恶性案件32起,防止非正常死亡22人,调解成功率达98%,其中当事人满意达90%,比1985年纠纷减少126起。法律服务站得到了巩固、完善、提高。全区共有14个法律服务站,人员45人,其中16名司法助理员,在职干部12人,招聘干部17人,调解民事纠纷618起,经济纠纷66起,法律宣传476场,受教育达68万人次,调解法律咨询708起,接待信访198次,代书186份。培训普法骨干2540人,调解人员1356人,为专业户联合体及乡镇企业担当法律顾问70个,介绍公证业务228个,介绍律师业务20件,协办公证340件,修订合同215件,发现违犯合同和诈骗行为的38件,避免经济损失5.31万余元。
1987年,全区共发生纠纷1242起,基层调解1202起,占发生总数96.8%。调解成功806起,防止非正常死亡24人,乡镇服务站协办公证279件,为6个乡镇担任法律顾问,审查拟订合同450份,解答法律咨询601人次,代写法律文书393份,经济代理23件,挽回经济损失30多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