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12月,山亭区人民法院组建第二刑事审判庭,编制2人。主要是处理刑事申诉和审查自诉刑事案件。自1985年至1987年,共审结刑事申诉案件60起61人,其中改判8件8人。通知裁定、驳回申诉、维持原判的21件21人,经教育撤诉的15件16人。
山亭区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86)21号文件和市中级人民法院(1986)6号文件,于1987年对案件进行过一次复查工作。当时组成3个复查小组,以刑事第二审判庭为主,对1958年至1963年期间判处的反革命案件及其他政治案件计198件,进行复查。共复查171件,其中维持原判的170件。原判有期徒刑10年,改为免予刑事处分的1件。其余27件列入正常申诉案件进行复查。
第五节 案件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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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12月,山亭区人民法院组建第二刑事审判庭,编制2人。主要是处理刑事申诉和审查自诉刑事案件。自1985年至1987年,共审结刑事申诉案件60起61人,其中改判8件8人。通知裁定、驳回申诉、维持原判的21件21人,经教育撤诉的15件16人。
山亭区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86)21号文件和市中级人民法院(1986)6号文件,于1987年对案件进行过一次复查工作。当时组成3个复查小组,以刑事第二审判庭为主,对1958年至1963年期间判处的反革命案件及其他政治案件计198件,进行复查。共复查171件,其中维持原判的170件。原判有期徒刑10年,改为免予刑事处分的1件。其余27件列入正常申诉案件进行复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