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二节 刑事检察 资料库:枣庄山亭区地情资料库 章节:山亭区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45/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45/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45/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45/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45/section/1/article/110/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45/section/1/article/110/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二节 刑事检察
1952年,枣庄地区各县建立了检察署。1954年建立了检察院。1955年至1960年,滕峄两县凡批捕的人犯由检察院提出意见经县委同意后,报济宁行署检察院批准逮捕。1955年开始,全市范围内开展肃清反革命运动。 1958年,政法部门打破常规,采取了公、检、法三部门“联合办案”,“一员顶三员(预审员、检察员、审判员)”,“下去一把抓,回来再分家”,“三长定案,分头去办”的方法。 1963年,枣庄市改变了捕与不捕的案件一律由市委政法领导小组决定的内批制度。初步规定生产大队长、支部书记以上的干部、小学教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知名人士、劳动模范、统战对象等以及集团性的案件,市院拿不准的案件,公安对不批准逮捕有意见的案件,一律报市委决定。这一制度的实行,缩短了办案时间,有利于及时打击犯罪。 1965年,枣庄市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执行中央提出的依靠群众专政,依靠群众办案,少捕,矛盾不上交的方针。在“文化大革命”期间,检察院不能正常履行其职能。1978年,恢复检察院其职能后,于当年10月1日正式建立批捕机构,履行批复职能。同时齐村区建立了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机关专门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人犯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捕;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起诉、免于起诉或不诉,对公安机关的侦察活动和法院审判活动进行监督。 1987年10月至1987年底,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各类刑事案件581件,745人。其中经审查决定批捕的601人(含追捕),可捕的110人。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免于起诉的案件416件,580人,经审查决定起诉的案件375件509人,免于起诉的62人,不起诉的6人,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察40件,抗诉3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