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二节 计划生育 资料库:枣庄台儿庄区地情库 章节:台儿庄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44/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44/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44/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44/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44/section/1/article/68/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44/section/1/article/68/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二节 计划生育


    管理机构1962年建区后,为了控制人口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开展计划生育工作,初由文教卫生科管理,设有专人负责。1977年5月正式成立计划生育办公室,1982年10月改称计划生育局,1985年5月成立计划生育委员会。10处乡镇都成立了计划生育办公室,各厂矿、企事业和行政村都配备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1985年全区共有计划生育干部35人,工作人员116人。
    节育政策  建区后,凡采用避孕套、避孕环、避孕药和结扎手术实行计划生育的,一律免费,所在单位和生产队,在工作、劳动和生活上,适当予以照顾。1979年4月,区委、区政府作出了《动员起来,搞好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明确提出限制和杜绝第三胎,凡违犯者,区别情况,给予适当处罚。1980年提倡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孩子。1984年9月,区委、区政府作出了《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要求国家干部、职工和城镇居民,除特殊情况经过批准者外,一对夫妻只准生一个孩子。农村普遍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某些群众确有实际困难要求生二胎的,经过审批,可以有计划地安排。干部、职工实行晚婚者,男女婚假均增加到18天。晚婚者,产假为3个月,领“独生子女证”后,可再享受育儿假3个月。从领证之月起至14周岁止,每年发给60元保健费。凡计划外生二胎者,一律采取有效绝育措施,实行一次性罚款600元。国家干部、职工夫妇双方各降一级工资,影响调资一次,两年内不能入党、提干,是党团员的还要给予纪律处分。凡生三胎的,夫妇双方开除政籍、公职,三年内不准录用,农民一次性罚款1500元。
    节制生育  建区后,人民政府通过宣传教育,在提高人们对节制生育重要性认识的基础上,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逐步实行有计划地生育,以控制人口的增长。1962年推广使用避孕套、避孕膏及其它有效措施,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尔后,在全区范围内逐步推行绝育措施。1964年山东省卫生厅计划生育指导队,在马兰屯公社做男扎手术12例。1965年、1966年两年全区做男扎手术352例,放避孕环125例。1975年山东省人民医院李继珍在泥沟公社做女扎77例。1976年大力推广绝育措施,全区共结扎9356例,其中男扎6587例,女扎3769例,放避孕环539例,采取其它措施的875例。1983年全区做男扎7574例,女扎2712例,放环4568例,其它措施1980例。尔后,凡属于绝育范围内有生育能力者,经检查符合手术条件,大都自觉做了结扎手术,余者均采用了其它的节育措施。据统计,1964~1985年,全区采取四项节育措施的共151992例,其中男扎32237例,女扎9455例,放环83536例,其它措施26764例。这一期间,全区共少生72395人,平均每年少生3291人。1985年人口出生率下降到11.29‰。
    现在全区10处医院都有结扎手术、放取避孕环等节育设备,配备专兼职节育技术人员255人,其中做结扎等绝育手术医生和技术人员35人。厂矿和农村卫生室都配有节育工作人员,方便了城乡居民节育手术的开展。

    台儿庄区1980~1985年节育方式统计表
    表3—9
    单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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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节    育    方    式                                                    ┃
┃    年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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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计    ┃    放环        ┃    男扎    ┃    女扎  ┃    其它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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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0  ┃    6645    ┃    3782        ┃    817     ┃    108   ┃    18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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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1  ┃    5935    ┃    3351        ┃    280     ┃    88    ┃    2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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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2  ┃    8116    ┃    4224        ┃    916     ┃    427   ┃    25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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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3  ┃    16834   ┃    4568        ┃    7574    ┃    2712  ┃    19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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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4  ┃    8149    ┃    3825        ┃    1637    ┃    357   ┃    2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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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5  ┃    4285    ┃    1988        ┃    726     ┃    104   ┃    14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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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晚婚晚育  60年代中期以来,城乡男女青年晚婚者逐渐增多。据初步统计,1965~1975年,男女青年迟于婚姻法规定年龄初婚者占56%,其中女青年晚婚者占61%。1980~1985年,男女青年初婚者共18812人,其中男青年迟于婚姻法规定年龄初婚者占86%;女迟于婚姻法规定年龄初婚者占90%。男女青年初婚后,有的主动晚育,有的有计划地安排晚育,晚育者占初婚女青年的3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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