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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用工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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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用工形式
雇用工 清中叶以后,台儿庄一些商号、作坊、当铺、炭厂、烟厂等,雇用穷苦青少年或农民为临时和长短期工人。受雇于作坊和服务行业的称学徒工、“跑堂的”,只供伙食;受雇于商号、作坊的称店员,月薪不一,由雇主自定,可随意解雇,生活无保障;受雇于炭厂、烟厂和运输的称“苦力”、“脚力”,劳累吃苦,工钱差别大,雇主可随意解雇。据1949年统计,台儿庄地区共有雇用工人2000人左右。 临时工 1954年山东省劳动局制订了《关于国营、私营企业雇用临时工试行办法》,台儿庄地区党政机关、文教卫生、航运、粮食、供销、运输等企事业单位共用临时工200多人,并与临时工签订了劳动职责、工时、报酬、解雇办法以及因公伤亡等议定手续。同时规定,临时工的工资不得低于本企业同等条件之固定工。1958年按照国务院《关于从农村中使用临时工的暂时规定》,招用单位与农业社和本人签订合同,劳动报酬明确规定所在社队和本人的分得比例,交由社队的部分,按农村同等劳力参加年终粮款分配。70年代,随着工业、城镇商业、交通和饮食服务行业的发展,临时工增多。80年代,工商业、农业等都实行了各种形式的承包制,招用和被招用的自主权增大,临时工随之增多。从1964~1985年全区共招用各种形式的临时工3547人,其中1980~1985年招用2510人。 亦工亦农 招用亦工亦农制工人始于60年代中期。19.65年台儿庄区粮食、供销和农林水等单位,实行厂、社协作和站、队结合的办法,招用亦工亦农工人,农忙时回队干活,农闲时做工,工资报酬由所在社队和工人按比例分得。70年代招用亦工亦农制工人增多。1975年9月,山东省劳动局对使用亦工亦农工人明确规定:一是保证农业第一线有足够的劳力;二是不转户口和粮食关系,保持社员身份不变。做工期间参加生产分配,劳动报酬由用工单位和农村出工大队结算;三是实行“队来队去”。80年代初期随着合同制工人的推行,亦工亦农制被取消。1970~1980年全区共招用亦工亦农制工人1514人。 固定工 1952年兰陵县人民政府根据政务院《关于劳动就业问题的决定》,实行以固定工为主的用工制度,逐渐将店员、学徒工、运输工、脚工等招收为固定工人。按照国家每年下达的招工指标,党政机关、文教卫生以及企事业单位在社会上招收工人。尔后,根据山东省劳动部门的规定,对在1970年9月底以前进厂,在常年性生产岗位上使用的临时工、合同工、轮换工,符合条件的办理转正手续,成为固定工。70年代和80年代初期,随着工业和商业等行业的发展,招收全民和集体固定工人增多。1976~1985年全区招收固定工人3474人,其中全民性质工人1696人,集体性质工人1778人。 合同工 1978年后,根据“四化”建设的需要,实行合同工、临时工、固定工等多种形式的用工制度。1983年6月山东省劳动局下达了《山东省城镇劳动合同制试行办法》,台儿庄区从1984年起,除极少数技术复杂工种外,在招收新工人中,普遍执行了劳动合同制,用工单位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制工人合同书》。合同制工人与同等固定工人同等待遇,合同期满,继续留用者另行签订留用合同;不再留用或不愿留用者,自谋出路;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没有特殊原因,双方不得中止合同。1984年、1985年共招收合同制工人385人,其中全民性质的163人,集体性质的22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