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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干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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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节 干部管理
一、干部调整 1962年6月成立台儿庄区,将区划范围内的3处大公社划分为10处公社,全区干部作了大幅度的调整调动。区级各机关部门因属新建,所需干部全由枣庄市和原大公社调来组成班子;公社干部由原大公社干部予以调整分配;教育、卫生工作人员除部分调整外,大部在其公社范围内不动;供销、金融、工商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于按新区划建立营业点,大部作了调整和分配。县级干部由山东省委调整,科级干部由枣庄市委调整,一般干部由区委组织部和区人委人事科调整,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其主管职能部门调整。 1963年6月,台儿庄区人民委员会改称枣庄市人民委员会台儿庄区办事处,按照中央“加强农业、充实基层、大部稳定、个别调整”的原则,全区全年调整干部56人,其中上级充实区级干部2人,科级干部3人;调动科级干部3人,充实公社领导班子,一般干部和企事业单位干部调整27人,教育卫生工作人员调整21人。1964~1966年的上半年,正常的工作调动不大,每年仅10~20人左右,主要是为配合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即四清运动),作临时性的抽调,抽调的党政机关干部占干部总数的90%以上。其间,提拔了7名一般干部充实公社领导班子,从四清工作队员试用干部中留用27名充实公社机关。1972年后,区级领导干部调入调出较为频繁。1974年后,干部的调整工作逐步恢复正常。随着区级机构及其各职能部门的完善和增多,各类干部的调整亦随之增多,每年县级干部的调整占40%左右,科级干部的调整占30%左右,一般干部的调整占20%左右。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全党工作重心的转移,为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着重解决专业不对口技术干部的调整。1981年台儿庄区人事局成立,按照中央有关的政策规定,调整专业技术干部40人,调入调出夫妻长期分居两地的11人,其他调入调出和调整的24人。1984年,随着政治体制的改革,根据干部队伍在身体、年龄、专业和素质结构等方面的实际情况,按照“统筹安排,调整余缺,加强基层,保证重点”的原则,做了大幅度的调整。由区直机关调至乡镇和企事业的37人,由乡镇调至区直机关的11人,区直机关互调的2人,区直企业与乡镇之间互调的3人。1985年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为区属企业、重点建设项目和乡镇选调干部90人,其中由区直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企业和乡镇的25人,区属企业和乡镇调入区直机关的19人。 台儿庄区1981~1985年干部调配统计表 表22—4 ┏━━━━━┯━━┯━━━━━━┯━━┓ ┃时间(年) │调配│调 动 │调整┃ ┃ │总数├─┬──┬─┤ ┃ ┃ │ │小│调出│调│ ┃ ┃ │ │计│ │入│ ┃ ┠─────┼──┼─┼──┼─┼──┨ ┃1981 │75 │32│15 │17│43 ┃ ┠─────┼──┼─┼──┼─┼──┨ ┃1982 │80 │30│16 │14│50 ┃ ┠─────┼──┼─┼──┼─┼──┨ ┃1983 │84 │39│18 │21│41 ┃ ┠─────┼──┼─┼──┼─┼──┨ ┃1984 │85 │32│14 │18│53 ┃ ┠─────┼──┼─┼──┼─┼──┨ ┃1985 │90 │46│28 │18│44 ┃ ┗━━━━━┷━━┷━┷━━┷━┷━━┛ 二、干部任免 建国后,台儿庄地区的区、公社和乡、镇科级干部,先后由兰陵县委、峄县县委和枣庄市委任免。1962年6月建立县级行政区后,县级干部由山东省委任免,科级干部由枣庄市委任免。是年共任命干部79人,其中县级4人,科级75人。1963~1966年,分别任命县级干部1人,科级干部41人,免职15人。“文革”开始后,全区正常的干部任免工作曾一度中断。1971年,党委县级干部经山东省委批准后,由全区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公社党委科级干部经枣庄市委批准后,由公社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区革委会县级干部由山东省委任免;区委、区革委各职能部门和企事业部门科级干部,由市委组织部和区委任免。1971~1977年,共任命干部215人,其中县级18人,科级197人;免职79人,其中县级4人。1978年,区革委县级干部、区法院院长、区检察院检察长,分别经山东省委和市委组织部批准后,由全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区委、区革委(1981年改称政府)各职能部门和企事业部门科级干部,分别由市委组织部和区委任免。1982年,政府各职能部门和企事业部门科级干部,经区委、区政府批准和同意后,其正职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任免,其副职由区政府宣布任免;区人大、法院、检察院机关内的任职干部,均由区人大常委会任免。1978~1985年,全区共任命干部438人,其中县级29名,科级409人,免职194人,其中县级9人。 台儿庄区1962~1985年干部任命(选举)统计表 表22—5 ┏━━━━━┯━━━━━━━┯━━━━━━━┓ ┃ 职别 │县 级 │科 级 ┃ ┃ 任命数 ├───┬───┼───┬───┨ ┃年份 │县职 │副县职│科职 │副科职┃ ┠─────┼───┼───┼───┼───┨ ┃1962 │2 │2 │32 │43 ┃ ┠─────┼───┼───┼───┼───┨ ┃1963 │ │1 │3 │15 ┃ ┠─────┼───┼───┼───┼───┨ ┃1964 │ │ │1 │2 ┃ ┠─────┼───┼───┼───┼───┨ ┃1965 │ │ │6 │5 ┃ ┠─────┼───┼───┼───┼───┨ ┃1966 │ │ │2 │7 ┃ ┠─────┼───┼───┼───┼───┨ ┃1967 │ │ │ │ ┃ ┠─────┼───┼───┼───┼───┨ ┃1968 │ │ │ │ ┃ ┠─────┼───┼───┼───┼───┨ ┃1969 │ │ │ │ ┃ ┠─────┼───┼───┼───┼───┨ ┃1970 │ │ │ │ ┃ ┠─────┼───┼───┼───┼───┨ ┃1971 │1 │2 │11 │25 ┃ ┠─────┼───┼───┼───┼───┨ ┃1972 │ │5 │6 │21 ┃ ┠─────┼───┼───┼───┼───┨ ┃1973 │1 │2 │5 │10 ┃ ┠─────┼───┼───┼───┼───┨ ┃1974 │ │ │4 │9 ┃ ┠─────┼───┼───┼───┼───┨ ┃1975 │1 │3 │22 │33 ┃ ┠─────┼───┼───┼───┼───┨ ┃1976 │ │ │8 │16 ┃ ┠─────┼───┼───┼───┼───┨ ┃1977 │ │3 │9 │18 ┃ ┠─────┼───┼───┼───┼───┨ ┃1978 │1 │ │18 │43 ┃ ┠─────┼───┼───┼───┼───┨ ┃1979 │ │1 │1 │25 ┃ ┠─────┼───┼───┼───┼───┨ ┃1980 │1 │3 │16 │44 ┃ ┠─────┼───┼───┼───┼───┨ ┃1981 │2 │8 │10 │34 ┃ ┠─────┼───┼───┼───┼───┨ ┃1982 │ │ │6 │32 ┃ ┠─────┼───┼───┼───┼───┨ ┃1983 │ │ │6 │16 ┃ ┠─────┼───┼───┼───┼───┨ ┃1984 │4 │8 │36 │87 ┃ ┠─────┼───┼───┼───┼───┨ ┃1985 │ │1 │4 │31 ┃ ┗━━━━━┷━━━┷━━━┷━━━┷━━━┛ 三、干部培训 党政机关干部和企事业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主要根据国家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和任务,其次是根据业务工作的需要,进行短期不离职或离职培训,提高其理论和业务水平,以适应革命和建设以及工作的需要。1950年,兰陵县为搞好土地改革,短期培训在职干部3批,258人次;小学教师假期业务培训2次185人次。1951~1952年,为搞好翻身农民的农业生产互助,培训干部5批371人次;培训医务工作人员2次47人次;小学教师短期业务培训2次201人次。1953~1958年参加峄县农业合作化培训的干部6批87人次。台儿庄建区后,1962~1966年,为适应阶级斗争的需要,参加枣庄市委党校社会主义教育培训的干部2批48人次;参加区人口普查培训的干部35人;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省、市业务培训班的59人。“文革”中,正常的干部培训工作停止,代之以“路线斗争”和各种形式的“毛泽东思想学习班”为主。1976年台儿庄区党校成立,负责一般干部的培训工作。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为适应以经济建设为重心的需要,先后举办了有关农业体制改革,工业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以及法制知识等为内容的学习班,参加培训的干部达450多人次;科级干部参加市委党校培训的50多人次;县级干部参加省委培训的5人次。其间,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市主管部门和本系统举办的培训班学习的700多人次。 四、干部退职、退休、离休 建国后,国家逐步制订和完善了机关干部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职、退休和离休制度。按照政策规定,凡因病因残和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工作者;在连续工作的年限内,男60岁,女55岁和因病因残不能坚持工作者,均可退职、退休和离休,并分别享受不同待遇。凡退职者,一次办理完退职金,1979年始,对1962年退职的月增发其原工资的40%,并享受公费医疗;对退休者,每月发其原工资的75%,仍享受公费医疗;对离休者,除每月照发其原工资和享受公费医疗外,还根据其参加工作的不同时期,分别享受每年加发其1~2个月的基本工资。台儿庄区范围内,1950~1961年计有69人退职;1962~1980年计有78人退职,219人退休;1981~1985年计有95人退休,133人离休。其中1982年4月后由退休改为离休的117人。退职、退休和离休的工作人员,逝世后均享受规定的丧葬费和抚恤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