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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陪审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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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陪审员制度
1957年峄县人民法院在台儿庄地区选配人民陪审员10名。马兰屯人民法庭在审判工作中,采取就地审判就地邀请人民陪审员。“文革”期间陪审员制被取消。台儿庄区人民法院1981年选配人民陪审员56名,任期与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相同,可连选连任。原则上每个陪审员每年到法院陪审10天。1983年8月,为适应依法从重从快的形势,绝大部分案件的审判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人民陪审员参加陪审为数很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