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二节 民事审判 资料库:枣庄台儿庄区地情库 章节:台儿庄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44/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44/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44/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44/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44/section/1/article/372/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44/section/1/article/372/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二节 民事审判


    一、审理离婚案件
    1960~1962年,经济困难时期,离婚案件较多。1961年共审结67件民事案件,全部是离婚案件,是1957~1985年审结离婚案件最多的一年。1967~1975年共审结离婚案件94件。1979年后离婚案件趋于上升,其主要原因是:(1)父母贪图钱财,包办干涉儿女的婚事;⑵“换亲”、“转亲”的增多;(3)买卖婚姻、私婚的增多;(4)因第三者插足,喜新厌旧等。从1957~1985年,共审结离婚案件908件,占整个民事审判案件的79.85%。法院在审理这些案件时,对破坏军婚的人依法惩处,对其他离婚案件,主要做调解和好工作,对调解不成或无和好可能的予以判准离婚。

    台儿庄区1957~1985年审结离婚案件统计表
    表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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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审结  │结 案方式               │年    │审结  │结 案方式                 ┃
┃度    │件数  ├──┬─┬──┬─┬──┤度    │件数  ├──┬──┬──┬─┬──┨
┃      │      │调解│判│撤诉│终│移送│      │      │调解│判  │撤诉│终│移送┃
┃      │      │    │决│    │结│    │      │      │    │决  │    │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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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  │37    │19  │11│4   │3 │    │1972  │15    │14  │1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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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  │35    │26  │9 │    │  │    │1973  │20    │15  │2   │    │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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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9  │28    │22  │3 │    │3 │    │1974  │20    │17  │3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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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0  │57    │37  │16│    │4 │    │1975  │19    │15  │3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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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1  │67    │48  │8 │    │11│    │1976  │16    │13  │    │    │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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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2  │50    │38  │4 │1   │7 │    │1977  │20    │18  │1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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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3  │43    │35  │2 │4   │2 │    │1978  │13    │10  │2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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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  │43    │33  │5 │1   │2 │2   │1979  │30    │25  │2   │2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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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5  │43    │34  │4 │2   │1 │2   │1980  │26    │24  │1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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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  │34    │23  │6 │2   │3 │    │1981  │37    │22  │14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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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7  │17    │12  │3 │    │2 │    │1982  │30    │27  │3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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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8  │22    │16  │3 │    │3 │    │1983  │47    │36  │6   │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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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9  │4     │3   │1 │    │  │    │1984  │61    │42  │11  │7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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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  │17    │9   │4 │    │4 │    │1985  │55    │43  │12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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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1  │12    │8   │3 │    │1 │    │合计  │908   │684 │133 │30  │57│4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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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审理抚养扶养赡养案件
    1957~1973年5月共审结抚养扶养赡养案件11件,1973年6月~1980年12月审结2件,1981~1985年审结38件。此类案件大部分是由离婚案件引起的,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的同时,首先注意解决好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如有一方因绝育或年老疾病等情况,提出抚养要求,法院认为合情合理的,尽量满足当事人的要求。子女抚养问题一般女方提出较多,法院从照顾妇女抚养子女的实际问题出发,调解或判决给女方一定数额的生活费用,直到孩子能够独立生活为止。
    三、审理赔偿纠纷案件
    1957~1985年底,法院共受理审结损害赔偿案件189件。其间1957~1973年此类案件极少,16年共受理10件。1976年后此类案件上升,仅1984年一年就受理审结20件,相当于前16年的2倍。其原因一是由于十年动乱,人们的法制观念淡薄,多起因于小事酿成斗殴、致伤、致残、损坏财物等赔偿事件。二是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出现争农具、争地边、争水源等,发生斗殴而引起的赔偿案件。三是因家务事而引起的自杀案件,特别是夫妻不和以及邻里不和引起的自杀,出现人死后进行“死出气”,抬死人打活人,砸家具,扒房子,故意使对方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等等。对此类纠纷案件,首先查清案件纠纷的原因,根据损害后果和损坏程度,依法着重调解解决,经调解不成的酌情判决赔偿。
    四、审理房屋纠纷案件
    1957~1985年共受理审结房屋纠纷案件31件,1978年以前此类案件极少。22年只受理审结9件,平均每年审结0.41件。1979年开始上升,到1985年共受理审结22件,平均每年审结3.1件。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对长期非法侵占他人住房的,劝其限期搬出,凡是不听劝阻的则依法判决强制搬出。对强占公房,无理纠缠,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或裁定的,则采取措施强令搬出或依法对其进行行政拘留。
    五、审理债务、继承、宅基地纠纷案件
    1957~1985年共受理审结债务纠纷案件9件,继承纠纷案件6件,宅基地纠纷案件24件。
    债务纠纷案件的审理主要依照全国第三、四次民事审判工作会议规定的有关正确处理财产权益方面的政策,结合实际情况,依法保护合法的私人借贷关系,本着有借有还的原则,做好当事人的思想疏导工作,多采取调解方式,判决较少。
    继承纠纷案件,主要是旧社会遗留下来的重男轻女的伦理观念造成的,财产只传男不传女,即使女儿尽到赡养义务,父母也不让女儿继承,特别是不让出嫁的女儿继承。还有的不许寡妇带产改嫁等。法院根据宪法、婚姻法和有关政策法令的规定,保护继承人的合法继承权,提倡互相扶助互相谦让的道德风尚,对于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本着男女平等,权利相一致的原则,根据具体情况依法决定继承份额。
    宅基地纠纷案件审理的具体做法是,凡经有关部门,对宅基地统一规划后确定的按宅基地使用权处理;凡没有经统一规划的,则以土改时确定的宅基地所有权处理;凡是经过合法手续调整的,则按调整后的规定处理;对于历史上既没有确权又未经统一规划,或记载不清的,法院会同土地管理部门,合理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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