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理离婚案件
1960~1962年,经济困难时期,离婚案件较多。1961年共审结67件民事案件,全部是离婚案件,是1957~1985年审结离婚案件最多的一年。1967~1975年共审结离婚案件94件。1979年后离婚案件趋于上升,其主要原因是:(1)父母贪图钱财,包办干涉儿女的婚事;⑵“换亲”、“转亲”的增多;(3)买卖婚姻、私婚的增多;(4)因第三者插足,喜新厌旧等。从1957~1985年,共审结离婚案件908件,占整个民事审判案件的79.85%。法院在审理这些案件时,对破坏军婚的人依法惩处,对其他离婚案件,主要做调解和好工作,对调解不成或无和好可能的予以判准离婚。
台儿庄区1957~1985年审结离婚案件统计表
表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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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审结 │结 案方式 │年 │审结 │结 案方式 ┃
┃度 │件数 ├──┬─┬──┬─┬──┤度 │件数 ├──┬──┬──┬─┬──┨
┃ │ │调解│判│撤诉│终│移送│ │ │调解│判 │撤诉│终│移送┃
┃ │ │ │决│ │结│ │ │ │ │决 │ │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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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 │37 │19 │11│4 │3 │ │1972 │15 │14 │1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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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 │35 │26 │9 │ │ │ │1973 │20 │15 │2 │ │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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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9 │28 │22 │3 │ │3 │ │1974 │20 │17 │3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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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0 │57 │37 │16│ │4 │ │1975 │19 │15 │3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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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1 │67 │48 │8 │ │11│ │1976 │16 │13 │ │ │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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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2 │50 │38 │4 │1 │7 │ │1977 │20 │18 │1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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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3 │43 │35 │2 │4 │2 │ │1978 │13 │10 │2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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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 │43 │33 │5 │1 │2 │2 │1979 │30 │25 │2 │2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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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5 │43 │34 │4 │2 │1 │2 │1980 │26 │24 │1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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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 │34 │23 │6 │2 │3 │ │1981 │37 │22 │14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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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7 │17 │12 │3 │ │2 │ │1982 │30 │27 │3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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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8 │22 │16 │3 │ │3 │ │1983 │47 │36 │6 │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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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9 │4 │3 │1 │ │ │ │1984 │61 │42 │11 │7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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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 │17 │9 │4 │ │4 │ │1985 │55 │43 │12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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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1 │12 │8 │3 │ │1 │ │合计 │908 │684 │133 │30 │5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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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理抚养扶养赡养案件
1957~1973年5月共审结抚养扶养赡养案件11件,1973年6月~1980年12月审结2件,1981~1985年审结38件。此类案件大部分是由离婚案件引起的,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的同时,首先注意解决好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如有一方因绝育或年老疾病等情况,提出抚养要求,法院认为合情合理的,尽量满足当事人的要求。子女抚养问题一般女方提出较多,法院从照顾妇女抚养子女的实际问题出发,调解或判决给女方一定数额的生活费用,直到孩子能够独立生活为止。
三、审理赔偿纠纷案件
1957~1985年底,法院共受理审结损害赔偿案件189件。其间1957~1973年此类案件极少,16年共受理10件。1976年后此类案件上升,仅1984年一年就受理审结20件,相当于前16年的2倍。其原因一是由于十年动乱,人们的法制观念淡薄,多起因于小事酿成斗殴、致伤、致残、损坏财物等赔偿事件。二是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出现争农具、争地边、争水源等,发生斗殴而引起的赔偿案件。三是因家务事而引起的自杀案件,特别是夫妻不和以及邻里不和引起的自杀,出现人死后进行“死出气”,抬死人打活人,砸家具,扒房子,故意使对方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等等。对此类纠纷案件,首先查清案件纠纷的原因,根据损害后果和损坏程度,依法着重调解解决,经调解不成的酌情判决赔偿。
四、审理房屋纠纷案件
1957~1985年共受理审结房屋纠纷案件31件,1978年以前此类案件极少。22年只受理审结9件,平均每年审结0.41件。1979年开始上升,到1985年共受理审结22件,平均每年审结3.1件。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对长期非法侵占他人住房的,劝其限期搬出,凡是不听劝阻的则依法判决强制搬出。对强占公房,无理纠缠,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或裁定的,则采取措施强令搬出或依法对其进行行政拘留。
五、审理债务、继承、宅基地纠纷案件
1957~1985年共受理审结债务纠纷案件9件,继承纠纷案件6件,宅基地纠纷案件24件。
债务纠纷案件的审理主要依照全国第三、四次民事审判工作会议规定的有关正确处理财产权益方面的政策,结合实际情况,依法保护合法的私人借贷关系,本着有借有还的原则,做好当事人的思想疏导工作,多采取调解方式,判决较少。
继承纠纷案件,主要是旧社会遗留下来的重男轻女的伦理观念造成的,财产只传男不传女,即使女儿尽到赡养义务,父母也不让女儿继承,特别是不让出嫁的女儿继承。还有的不许寡妇带产改嫁等。法院根据宪法、婚姻法和有关政策法令的规定,保护继承人的合法继承权,提倡互相扶助互相谦让的道德风尚,对于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本着男女平等,权利相一致的原则,根据具体情况依法决定继承份额。
宅基地纠纷案件审理的具体做法是,凡经有关部门,对宅基地统一规划后确定的按宅基地使用权处理;凡没有经统一规划的,则以土改时确定的宅基地所有权处理;凡是经过合法手续调整的,则按调整后的规定处理;对于历史上既没有确权又未经统一规划,或记载不清的,法院会同土地管理部门,合理予以解决。
第二节 民事审判
视图
一、审理离婚案件
1960~1962年,经济困难时期,离婚案件较多。1961年共审结67件民事案件,全部是离婚案件,是1957~1985年审结离婚案件最多的一年。1967~1975年共审结离婚案件94件。1979年后离婚案件趋于上升,其主要原因是:(1)父母贪图钱财,包办干涉儿女的婚事;⑵“换亲”、“转亲”的增多;(3)买卖婚姻、私婚的增多;(4)因第三者插足,喜新厌旧等。从1957~1985年,共审结离婚案件908件,占整个民事审判案件的79.85%。法院在审理这些案件时,对破坏军婚的人依法惩处,对其他离婚案件,主要做调解和好工作,对调解不成或无和好可能的予以判准离婚。
台儿庄区1957~1985年审结离婚案件统计表
表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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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审结 │结 案方式 │年 │审结 │结 案方式 ┃
┃度 │件数 ├──┬─┬──┬─┬──┤度 │件数 ├──┬──┬──┬─┬──┨
┃ │ │调解│判│撤诉│终│移送│ │ │调解│判 │撤诉│终│移送┃
┃ │ │ │决│ │结│ │ │ │ │决 │ │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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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 │37 │19 │11│4 │3 │ │1972 │15 │14 │1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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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 │35 │26 │9 │ │ │ │1973 │20 │15 │2 │ │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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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9 │28 │22 │3 │ │3 │ │1974 │20 │17 │3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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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0 │57 │37 │16│ │4 │ │1975 │19 │15 │3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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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1 │67 │48 │8 │ │11│ │1976 │16 │13 │ │ │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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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2 │50 │38 │4 │1 │7 │ │1977 │20 │18 │1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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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3 │43 │35 │2 │4 │2 │ │1978 │13 │10 │2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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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 │43 │33 │5 │1 │2 │2 │1979 │30 │25 │2 │2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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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5 │43 │34 │4 │2 │1 │2 │1980 │26 │24 │1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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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 │34 │23 │6 │2 │3 │ │1981 │37 │22 │14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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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7 │17 │12 │3 │ │2 │ │1982 │30 │27 │3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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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9 │4 │3 │1 │ │ │ │1984 │61 │42 │11 │7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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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 │17 │9 │4 │ │4 │ │1985 │55 │43 │12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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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1 │12 │8 │3 │ │1 │ │合计 │908 │684 │133 │30 │5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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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理抚养扶养赡养案件
1957~1973年5月共审结抚养扶养赡养案件11件,1973年6月~1980年12月审结2件,1981~1985年审结38件。此类案件大部分是由离婚案件引起的,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的同时,首先注意解决好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如有一方因绝育或年老疾病等情况,提出抚养要求,法院认为合情合理的,尽量满足当事人的要求。子女抚养问题一般女方提出较多,法院从照顾妇女抚养子女的实际问题出发,调解或判决给女方一定数额的生活费用,直到孩子能够独立生活为止。
三、审理赔偿纠纷案件
1957~1985年底,法院共受理审结损害赔偿案件189件。其间1957~1973年此类案件极少,16年共受理10件。1976年后此类案件上升,仅1984年一年就受理审结20件,相当于前16年的2倍。其原因一是由于十年动乱,人们的法制观念淡薄,多起因于小事酿成斗殴、致伤、致残、损坏财物等赔偿事件。二是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出现争农具、争地边、争水源等,发生斗殴而引起的赔偿案件。三是因家务事而引起的自杀案件,特别是夫妻不和以及邻里不和引起的自杀,出现人死后进行“死出气”,抬死人打活人,砸家具,扒房子,故意使对方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等等。对此类纠纷案件,首先查清案件纠纷的原因,根据损害后果和损坏程度,依法着重调解解决,经调解不成的酌情判决赔偿。
四、审理房屋纠纷案件
1957~1985年共受理审结房屋纠纷案件31件,1978年以前此类案件极少。22年只受理审结9件,平均每年审结0.41件。1979年开始上升,到1985年共受理审结22件,平均每年审结3.1件。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对长期非法侵占他人住房的,劝其限期搬出,凡是不听劝阻的则依法判决强制搬出。对强占公房,无理纠缠,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或裁定的,则采取措施强令搬出或依法对其进行行政拘留。
五、审理债务、继承、宅基地纠纷案件
1957~1985年共受理审结债务纠纷案件9件,继承纠纷案件6件,宅基地纠纷案件24件。
债务纠纷案件的审理主要依照全国第三、四次民事审判工作会议规定的有关正确处理财产权益方面的政策,结合实际情况,依法保护合法的私人借贷关系,本着有借有还的原则,做好当事人的思想疏导工作,多采取调解方式,判决较少。
继承纠纷案件,主要是旧社会遗留下来的重男轻女的伦理观念造成的,财产只传男不传女,即使女儿尽到赡养义务,父母也不让女儿继承,特别是不让出嫁的女儿继承。还有的不许寡妇带产改嫁等。法院根据宪法、婚姻法和有关政策法令的规定,保护继承人的合法继承权,提倡互相扶助互相谦让的道德风尚,对于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本着男女平等,权利相一致的原则,根据具体情况依法决定继承份额。
宅基地纠纷案件审理的具体做法是,凡经有关部门,对宅基地统一规划后确定的按宅基地使用权处理;凡没有经统一规划的,则以土改时确定的宅基地所有权处理;凡是经过合法手续调整的,则按调整后的规定处理;对于历史上既没有确权又未经统一规划,或记载不清的,法院会同土地管理部门,合理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