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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义务兵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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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义务兵役制
1954年国家对兵役制度进行了改革,由志愿兵役制改为义务兵役制,在经过试点后,1955年8月兵役法颁布。县、区武装部在征集义务兵入伍时,本着国家、家庭、个人三满意的原则,尽量征收兄弟多,家庭不缺劳力的男性青年入伍,根据入伍兵种,服役时间少则3年,多则4年5年,如转为志愿兵,服役时间更长。退伍后,与志愿军复员回乡一样,各级人民政府积极做好安置工作。台儿庄地区自实行义务兵役制以来,适龄青年踊跃报名,每年都圆满地完成上级下达的征兵任务。1962~1985年共征集义务兵4918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