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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纪律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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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节 纪律检查
中共兰陵县委监察委员会于1949~1953年8月,共处理台儿庄地区违纪党员38名。其中开除党籍的17名,留党察看的7名,警告的6名,撤销党内职务的3名。 1964~1966年全区开展“四清”运动,中共台儿庄区委监察组,对犯有多吃多占、贪污腐化、投机倒把、瞒产私分和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的党员、干部,分别作了批评教育和合理退赔以及党籍处分。其中开除党籍的11名,撤销党内外职务的4名,留党察看的8名,给予严重警告和警告处分的12名。纯洁了党员队伍,提高了党员素质和党在群众中的威望。1976年和1977年,重点对派性严重和道德败坏、对党造成不良影响的党员,视其所犯错误性质和认错悔过态度,在批评教育的基础上,分别给予不同的党籍处分。其中开除党籍的3名,撤销党内外职务的6名,留党察看的4名,给予严重警告和警告处分的8名。 1979年后,中共台儿庄区委纪律检查委员会重点查处了在改革开放过程中犯有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和违犯计划生育政策的党员。至1985年,先后处理以权谋私的28人,贪污受贿的16人,投机倒把的46人,违犯计划生育的55人,其它违法违纪的27人。其中开除党籍的25人,撤销党内外职务的10人,给予严重警告和警告处分的4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