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私营商业贷款
1949年,为尽快恢复国民经济,兰陵县银行对私营商业,手工业和农副业发放实物贷款。1951年4月,对私营工商业开展押汇贷款。1953年对私营批发企业逐步停贷或压缩贷款。1956年对公私合营商业和合作商店,区别不同情况采取长短期不同期限的贷款方式。1958年取消对私营商业和手工业户的贷款。
1980年为搞活经济,对具有一定的自有资金和偿还能力,经工商管理部门核准,有单位或固定收入的个人担保的个体工商户,银行慎重地予以贷款。至1985年,全区各级银行共发放个体工商户贷款45.7万元。
二、国营商业贷款
建国初期,兰陵县银行以定期贷款、季节性贷款、结算贷款、大修理贷款、临时贷款的形式积极扶持地方国营商业的发展,至1953年台儿庄地区共发放25亿元(旧人民币)。1954年将商业贷款改为商品储备贷款,进货预付贷款、结算贷款、特种贷款和大修理贷款5种。1957年台儿庄地区发放商业贷款517万元。1958年取消进货预付、大修理和结算贷款,商品储备贷款改为商品流转贷款,增加了预购定金贷款。1959年所有国营、地方国营和公私合营企业所需流动资金,一律由人民银行贷款,统一管理。
1962年台儿庄区银行实行全额贷款,对二级批发商业仍实行计划管理,非商品资金按年底最低额由主管部门拨给,所需商品资金按季度财务计划批准额向当地银行贷款。对三级批发商业及附属加工企业实行资金定额管理。1963年台儿庄区遭受水灾,银行发放商业贷款,购买防洪和救灾物资,连同其它贷款,是年商业系统共贷款40万元。1965年3月对小商品批发和零售商店试行贷款定额管理,按最低季度定额核给100%的自有资金,再拨给15%的机动贷款指标。“文革”期间,对国营商业、粮食、供销等企业均可以贷款,对一、二级站实行计划管理,对三级批发和零售商业实行资金定额管理,对粮食和主要农副产品的收购,实行充分供应资金的办法。至1976年的11年间,年均商业贷款为243万元。
1978年后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搞活经济,发放主要用于挖潜、革新和改造中短期设备贷款,增加了贷款户和种类,商业贷款数额加大。至1985年的8年间,年均商业贷款为1018万元。
第二节 商业贷款
视图
一、私营商业贷款
1949年,为尽快恢复国民经济,兰陵县银行对私营商业,手工业和农副业发放实物贷款。1951年4月,对私营工商业开展押汇贷款。1953年对私营批发企业逐步停贷或压缩贷款。1956年对公私合营商业和合作商店,区别不同情况采取长短期不同期限的贷款方式。1958年取消对私营商业和手工业户的贷款。
1980年为搞活经济,对具有一定的自有资金和偿还能力,经工商管理部门核准,有单位或固定收入的个人担保的个体工商户,银行慎重地予以贷款。至1985年,全区各级银行共发放个体工商户贷款45.7万元。
二、国营商业贷款
建国初期,兰陵县银行以定期贷款、季节性贷款、结算贷款、大修理贷款、临时贷款的形式积极扶持地方国营商业的发展,至1953年台儿庄地区共发放25亿元(旧人民币)。1954年将商业贷款改为商品储备贷款,进货预付贷款、结算贷款、特种贷款和大修理贷款5种。1957年台儿庄地区发放商业贷款517万元。1958年取消进货预付、大修理和结算贷款,商品储备贷款改为商品流转贷款,增加了预购定金贷款。1959年所有国营、地方国营和公私合营企业所需流动资金,一律由人民银行贷款,统一管理。
1962年台儿庄区银行实行全额贷款,对二级批发商业仍实行计划管理,非商品资金按年底最低额由主管部门拨给,所需商品资金按季度财务计划批准额向当地银行贷款。对三级批发商业及附属加工企业实行资金定额管理。1963年台儿庄区遭受水灾,银行发放商业贷款,购买防洪和救灾物资,连同其它贷款,是年商业系统共贷款40万元。1965年3月对小商品批发和零售商店试行贷款定额管理,按最低季度定额核给100%的自有资金,再拨给15%的机动贷款指标。“文革”期间,对国营商业、粮食、供销等企业均可以贷款,对一、二级站实行计划管理,对三级批发和零售商业实行资金定额管理,对粮食和主要农副产品的收购,实行充分供应资金的办法。至1976年的11年间,年均商业贷款为243万元。
1978年后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搞活经济,发放主要用于挖潜、革新和改造中短期设备贷款,增加了贷款户和种类,商业贷款数额加大。至1985年的8年间,年均商业贷款为101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