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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农村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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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农村存款
建国初期,国家银行和信用合作社对农村存款实行保护和鼓励政策,积极组织农村各项存款工作。土改后和农业互助时期,农村存款业务曾一度出现迅速发展的势头。1955年后,随着农业合作化的实现,集体资金积累有所增加,集体存款增加较快,1957年台儿庄地区农村存款额达20万元左右。1958~1961年,由于对农业实行“左”的政策,致使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的资金减少,加之农村存款的有关规定受到破坏,集体存款相应降低,年均仅为15万元左右。1962年后,农业生产逐步恢复和发展,农村各项集体存款有所增加,至1966年已达30万元。1967~1976年,农村集体存款浮动较大,最多的1976年为192万元,最少的1970年仅为24万元,年均存款余额为77.5万元。1978年后,农业生产实行家庭承包制度,集体存款相应减少,但农村经济联合体逐步发展,使整体集体存款出现了迅速发展的局面,从1978年的177万元,增加到1985年的3525万元,年均存款余额为144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