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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金银收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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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金银收兑
建国后,金银币(包括块锭)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和经营,出土金银类一律归国家所有。允许人民群众持有金银币和块锭,但不准计价流通和私自买卖,出售金银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1949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兰陵县办事处在台儿庄地区开始进行金银类管理工作,对台儿庄3家银炉注册登记,只允许来料加工或兑换首饰。金银兑换只限于银行办事处和马兰屯营业所办理,一块银元兑换旧人民币1万元,至1953年共收兑银元2100多块。1958年后,台儿庄地区各营业所均允许收兑银元,1块银元兑换人民币1元,至1972年共收兑银元3100多块。1973年4月1日起改为一块银元兑换人民币2.5元,至1979年共收兑银元300多块。1980年3月1日起改为5元,1985年9月1日改为7元。1980~1985年共收兑银元250多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