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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税种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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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税种与税率
台儿庄地区自清朝以来,所规定征收的主要税种及其税率有下列几种: 地丁税 明代开征田赋。清末,台儿庄地区每亩征银1.87分,民国时期沿袭清制。1930年除征地丁税之外,每丁银一两带征3元3角1分4厘地方附捐。新中国成立后,改征农业税。 契税 台儿庄地区清末民初开征契税,其税率常有变动,多为买契付15%,典契付10%左右。建国后停征。 货物税 1950年1月开征货物税,其细目有1136个。是年7月税制调整后,简并为358个,税目为38个,其税率最高为12%,最低为3%。1955年,台儿庄地区货物税收入1.21万元。1958年税制改革后停征。 商品流通税 1953年1月,兰陵县开征商品流通税,共有22种税目。因商品不问,税率也不相同,其中黄烟叶税率为45%,皮货税率为20%,原木税率为10%,焦炭税率为7%。1958年税制改革时,合并到工商统一税中。 工商业税 工商业税包括营业税、所得税、摊贩营业牌照税、临时商业税4种。1950年兰陵县开征工商业税。 营业税最高税率为15%,最低税率为1%,按行业制定的比例税率计算征收,所得税则根据营业年度的利润总额累进税率计征,最高税率为30%,最低税率为5%。摊贩营业牌照税是按摊贩的资本多少定税,按季征收。临时商业税是指无固定营业场所的行商,在销货所在地交纳临时商业税,其税率按经营货品而定。1958年改革税制时纳入工商统一税中。 工商统一税 1958年9月,峄县开征工商统一税。凡从事工业品生产、农产品采购、外货进口、商业零售、交通运输及服务性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均须交纳工商统一税,按行业和收入定其税率。后并入工商税中。 1973~1984年,全国统一实行简化合并税种,台儿庄区执行了新的税制。 工商税 1973年开征工商税,其税目为44个,税率分为82种。纳税单位或个人适用税目、税率均由基层征收机关规定,在执行中曾对税率进行过多次修改、调整。 工商所得税 根据各种不同性质的经营行业在各时期所得税而定其税率。1975年,台儿庄区工商所得税收入达19.4万元。1984年1月税制变动时规定:不分工业、商业,不分城镇农村,不分集体所有制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一律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所得税。后又将个体商业户改为十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所得税。 屠宰税 建国后屠宰税率按宰杀后实际重量从价计征,税率为10%。后对税率多次调整。1983年规定灾民、个体、集体伙食单位屠杀牛、马、驴、猪、羊者,每头猪征屠宰税2元,其他牲畜征税4元。国营、集体、个体宰杀户按采购金额交纳3%的工商税,不纳屠宰税。 牲畜交易税 建国初已征牲畜交易税,后曾停征。1961年12月恢复征收牲畜交易税,以买方为纳税人,税率为价格的5%。 自1984年10月1日税制改革后,台儿庄区在征税中执行了新的税种,除原来征收工商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外,又开征6个税种: 产品税 国家规定产品税共分24类,270个税目,台儿庄区仅有六类,根据产品的性质,所定税率高低不等。糕点食品类为5%,鞋帽类税率为5%,建材类税率5%至10%,化工类税率3%至10%,其他产品税率各不相同。1985年,全区产品税收入为102.43万元。 增值税 从1983年1月起,枣庄市对生产机器机械农机具的企业单位试征增值税。台儿庄区只有农机具及零部件征收增值税,其税率为6%。 营业税 1984年10月1日,枣庄市开征营业税。凡从事商业、物资、供销、运输、交通、金融、保险、邮电、出版、娱乐、公用事业、加工修理、建筑安装及其他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均须交纳营业税。对不同行业分别规定了适用税率为3%、5%、10%、15%几种。1985年全区营业税税收达178.82万元。 奖金税 奖金税是以企业为纳税义务人(指独立经济核算的国营企业)按超额累进的办法计征。以企业全年发放奖金总额超过标准工资总额两个半月的可分别档次纳税。 两个半月至4个月的比率:应纳税金=全年发放奖金总额×30%-0.75×月标准工资总额;4个月以上至6个月的比率:应纳税金=全年发放奖金总额×100%-3.55×月标准工资总额;6个月以上比率:应纳税金=全年发放奖金总额×300%-15.55×月标准工资总额。 城市维护建设税 台儿庄区从1985年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凡台儿庄驻地的适用税率为5%,乡镇适用税率为1%。 建筑税 1985年起对建筑业征收建筑税。建筑单位为义务纳税人。其征收标准有三条:凡经区建委批准计划内建筑,征收税额为建筑物总造价的10%;未经批准无计划建筑,征收20%;建造楼堂馆所征收30%的建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