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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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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税制
清代,农业田赋实行“一条鞭”赋税法。将丁银并入田亩,每年按春秋两季向县衙户房交纳。杂税有厘金、烟酒、斗行、牙行等。清末,开征牛驴税、印花税、皮毛税、牲畜屠宰税及土药税。至1908年(光绪三十四年)开征盐税,查禁私盐。民国初期仍沿袭清代税制。尔后,国民党政府巧立名目,滥收税金。除正税外,增设烟花税、房地产税、教育捐、卫生捐、城防捐、防共捐、兵役捐、慰劳捐、救国捐等。此外还有救灾、防洪、建桥、修路等临时性税捐,多达31种。日伪时期,任意勒索,苛捐杂税更加混乱,诸如自卫捐、清乡捐、警备税、壮丁税、户口税、狗牌税等。抗日根据地征收货物出入境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 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全国统一税政,建立了新的税制。除农业税外,全国统一税收14种。在台儿庄地区根据税源情况,只征收货物税、工商业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交易税、屠宰税、特种行为消费税、车船使用牌照税。1953年国家修订了税制,简化了货物税,取消了特种行为消费税,修订了工商业税,将交易税改征牲畜交易税,棉纱统销税改征商品流通税,又新开征城市房地产税。1958年全国税制再次改革,将税目简化为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屠宰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文化娱乐税及盐税9种。1973年,把原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合并为工商税,废除了税收中繁琐的征收办法,同时对税率作了适当的调整。 1983年,枣庄市对国营企业实行第一步利改税。台儿庄区国营企业于1984年实行第二步利改税的有25家(其中:中型1家,小型24家),并于1984年10月1日起执行新的税制,把原工商税按性质分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盐税4种。恢复征收地产税,又开征建筑税、国营企业调节税等新税种。1985年在台儿庄区内开征税种有工商所得税、国营企业所得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建筑税、奖金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国营企业调节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