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新中国成立,房产管理均由辖区政府管理,新建公共设施由出资建造单位自行管理。1972年3月,区房产管理小组成立,凡不是单位的自建房均由区房产管理小组管理。全区统管房总计645间,总面积1198平方米,年收租金16212元。至1985年底,全区统管房总面积38975平方米,其中代管房1339平方米。
房租收费按省规定标准,同时依房屋结构(包括地面、墙皮、门窗等情况)评出房屋底分,规定每分值为:宿舍0.003元,工作用房0.005元,生产用房0.006元,仓库用房0.007元。每平方米平均租金为0.13元。1981年,公房租金按市标准降价30%。到1985年底,交纳房租单位有17个,交租居民244户,年收房租3.5万元。
房屋维修由房产管理小组(后改为房产管理所)具体负责。维修分为翻修、大修、中修、小修四种情况。修前有预算,竣工有决算。中、小修施工均由房管所维修组承担,大修工程施工实行承包制。维修经费由所收租金支出,另有部分财政支出。
自管房由本单位自行安排修缮管理。私有房的拆建、出租、转让或出卖等事宜均由村委会或乡镇政府负责管理。
第二节 房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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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新中国成立,房产管理均由辖区政府管理,新建公共设施由出资建造单位自行管理。1972年3月,区房产管理小组成立,凡不是单位的自建房均由区房产管理小组管理。全区统管房总计645间,总面积1198平方米,年收租金16212元。至1985年底,全区统管房总面积38975平方米,其中代管房1339平方米。
房租收费按省规定标准,同时依房屋结构(包括地面、墙皮、门窗等情况)评出房屋底分,规定每分值为:宿舍0.003元,工作用房0.005元,生产用房0.006元,仓库用房0.007元。每平方米平均租金为0.13元。1981年,公房租金按市标准降价30%。到1985年底,交纳房租单位有17个,交租居民244户,年收房租3.5万元。
房屋维修由房产管理小组(后改为房产管理所)具体负责。维修分为翻修、大修、中修、小修四种情况。修前有预算,竣工有决算。中、小修施工均由房管所维修组承担,大修工程施工实行承包制。维修经费由所收租金支出,另有部分财政支出。
自管房由本单位自行安排修缮管理。私有房的拆建、出租、转让或出卖等事宜均由村委会或乡镇政府负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