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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土地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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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土地征用
建国后,公共建筑用地由民政部门审批。从1975年开始,审批手续由区基建局负责办理。1978年后,凡征用土地均由征用单位呈递报告,由区基建局(后称建委)复查,区政府审定,报市批准。从1980年开始,用地20亩以上者要报省批准;征而不用超过两年者,由区建委另作安排。1975~1985年,全区公共建筑征用土地计1217亩,其中台儿庄城区占800余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