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方志资料归档

山东地情档案

停运省级地情数据库的公开镜像与长期存档。 关于本站

第四节 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视图

档案浏览器

  第四节 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一、转、复、退军人安置 志愿兵安置 峄县对于转业、复员军人的安置工作,从1948年底开始。建国后,每年都有一些人员从部队转业复员到地方进行安置。1950年,峄县成立了转建委员会,负责转业、复员军人的安置工作。1951年,峄县转业志愿兵220人,其中干部3人,战士217人。这些人多数是伤残、病残,拨专款给于治疗。在安置方面,全县安置工作采取原籍安置逐级负责的方法。对于有一定文化和各种技术特长的转业军人,按行业归口安置;对原从机关、学校、团体、企事业单位入伍的在职干部、职工、学生,转业后准其复职、复工、复学。对有一定文化、历史清楚,在部队是班以上干部,有一定的组织能力,身体健康的则选派到互助组、农业合作社任干部。1957年,全县接受志愿兵420名,其中战士418名,干部2名,安置279名。同时县人民政府先后拨专款25000元,救济有困难的复员军人1671名,解决住房165间,给复员军人治病用款2100元。 义务兵安置 1958年,峄县开始接收义务兵退伍军人。来自农村的大多安排从事农业生产,出身非农业家庭的大多安排了工作。1985年,全区退伍军人275人,其中农业263人,非农业12人,当年安排16人。到1990年末全区接收退伍军人412人,其中农业有334人,非农业71人,伤残军人7人,当年安排38人。 二、残废军人安置 建国前,峄县对革命残废军人的安置没有统一规定,一般治病和家庭生活困难的,大都是靠自己解决,对有特殊困难的,政府给以少量救济补助。 1950年后,执行了国家内务部公布的《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对转业、退伍、复员的残废军人给予了适当照顾。 1979年,执行了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做好部队退伍义务兵伤残战士安置工作的通知》。并对二、三等残废军人和带病回乡的残废军人,凡家居城镇、身体较好、能工作的都安置了工作;家在农村的,由公社大队给以工分优待,对生活困难的进行适当照顾。 1980年,峄城区认真执行了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对越自卫还击作战中负伤致残的退伍军人安排工作的规定》,对二、三等因战负伤致残的残废军人,不论家在农村还是城镇,都根据他们的身体条件,能工作的都安排了工作。 1984年,峄城区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的规定,对在对越自卫还击战中负伤致残和平时施工、训练、执行各种任务中因公致残的,以及慢性病致残的退伍军人也都安置了工作。 1985年,全区接收4名残废军人,全部安置了工作。到1990年底,全区接收残废军人7人,当年安排3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