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前拥军
抗日战争时期,峄县广大人民群众怀着对日本帝国主义的无比愤恨,积极支援前线。昼夜突击加工军粮,赶做军鞋,救护伤员,帮助八路军传递信件,做好联络工作。组成宣传队,宣传抗日的伟大意义。出动小推车、大车、担架,帮助八路军运送粮食、弹药,转运伤病员。如1938年,阴平镇二郎庙村,邵淑英送丈夫和儿子参加游击队,本人做联络工作。在残酷的对敌斗争中,邵淑英冒着生命危险,向游击队送信。在阴平镇的老汪崖村救了八名被围困的游击队员,并消灭了5个汉奸,缴获了部分武器。1944年,王庄、棠荫、阴平的妇女们,走出家门,积极参加抗日救国活动,和男同志一道组织牛车30多辆,担架70多付,做军鞋1800多双,给战士缝补衣服800多件。在整个抗日战争中,仅峄县辖区就组成抗日宣传队75个;有1245人参加担架队,出动小推车275辆,599人;出动大车185辆,456人;挑子723付,1345人;运粮251000斤,修公路25里,修桥18座,做军鞋3754双,参战民兵345人,杀死敌人45个。
解放战争期间,为保证支前民兵的过往、食宿,峄县各地设支前兵站3个,配备干部6人,聘用人员12名。担负过往部队和支前民工的食宿等任务。
抗美援朝期间,峄县很多的男青年志愿应征入伍。送郎参军的235人,送子当兵的429起,捐款1200元,写慰问信1754封,做慰问袋2394个,做袜子4115双,折款3450元。向烈军属赠送礼物890件,为烈军属组织帮工队3450个,为烈军属耕地11200亩。
1979年至1985年对越自卫反击战期间,峄城区人民向前线写慰问信765封,捐款12000元,给烈军属赠送礼物547件,为烈军属组织帮工队1349个,为烈军属耕地4560亩。
二、拥军优属
峄城地区的各级政府及广大的人民群众,长期坚持对军烈属定期慰问。建国后,每逢“八一”、新年、春节等重大节日,区政府都发动干部群众,开展“拥军优属”等活动。并带领民政与其他部门的负责同志慰问、走访军烈属,召开座谈会、军民联欢会、放电影、演节目;组织青年、妇女、学生为烈军属送光荣灯、挂光荣牌、打水、扫院子、整理卫生。乡镇对烈军属户户进行走访慰问,帮助烈军属解决各种困难和问题。
三、优抚
政治优抚
早在抗日战争时期,峄县地区对优抚对象就从政治上关怀,对优抚对象疾病的治疗,子女升学及其他公益事业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解放战争期间,峄县人民政府遵照1940年发布的《优待抗日军人家属条例》、1941年发布的《贫苦学生及抗日军人子弟入学优待暂行办法》、1943年发布的《修正优待抗日军人家属暂行条例》、1950年12月发布的《革命烈士家属、军人家属优待暂行条例》,在安排烈军属就业、疾病治疗、为烈军属代耕、盖房、修房、子女入学、购买货物等方面,都给予多方面的照顾,使烈军属在政治上提高了地位,受到了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尊重。
经济优待
代耕: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和建国初期,峄县地区优待烈军属的主要形式是代耕。1940年,峄县各抗日根据地内就组织起代耕队为抗战军人家属耕种。建国后,全县各级政府继续动员人民群众为烈军属进行代耕。峄县代耕采取三种方式,即代耕固定到户,固定到小组,临时拨工。1956年后,农业走上合作化道路,代耕制度取消。
优待劳动日:1956年,全县实行了农业合作化。全县各地对于无劳力或缺乏劳动力的烈军属、残废军人、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有困难的复员退伍军人,实行优待劳动日。峄县优待劳动日最早采用定生活标准,定自作劳动日,定优待数量的办法。到1962年,峄城区共有优抚对象1560户,优待850户,共优待劳动日5100个,平均每户优待劳动日50个。
1976年,全区优抚对象为1600个,享受优待的户数为960个,优待劳动日数为5700个。1980年,全区优抚对象为1230户,享受优待的户数为843户,优待劳动日为4210个。
粮款定额优待: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峄城区对于烈军属、残废、复员、退伍军人采取粮食款定额优待的办法。1982年,峄城区又认真执行了《山东省优待烈属、军属和残废军人暂行办法》,扩大了烈军属等优待对象的优待面,提高了优待量。是年,全区优待金额为182000元,户均优待为140元。1985年,全区优待金额达到412070元,户均优待为200元。到1990年末,全区优待烈军属、残废复员退伍军人优待金额41万元,户均优待为283元。
扶持优抚对象勤劳致富
1979年,峄城区开始着手扶持优抚对象劳动致富。是年,全区扶持了15户。1983年后,全区有了较大的发展,全区共扶持了35户,当年脱贫户就有23户,占扶持户的65%。到1985年,全区共扶持优抚对象125户,脱贫致富116户,占扶持户的82%。1990年,全区共扶持优抚对象90户脱贫致富70户,占扶持户的74%。
四、优抚对象补助
临时补助
1950年,为配合即将到来的军队复员任务,全县对农村烈军属给予一次普遍的临时补助,共发补助粮123000斤。三分之二补助了烈属,三分之一照顾了贫困军属。1951年,峄县地区对烈军属作了一次普遍的照顾。鳏寡孤独生活困难者为特等,照顾粮食25至30斤;贫苦无劳力者为一等,照顾粮食20至25斤;贫困尚有半劳力者为二等,照顾粮食10至15斤。1952年,峄县发放临时补助粮25120斤,解决了651户烈属的困难。发放临时补助款7416.1万元(旧人民币),解决了部分贫苦烈军属生活中的困难。1958年,峄县共发放生活补助费851200元,其中常年补助烈士子女入学费2219元。此外,还发放农具497件,耕牛210头,马35匹,羊720只,衣服210000件。
1977年,峄城区优抚对象120人,给予了临时补助,共发放补助费3756元。并为29户优抚对象解决建房木材。
定期定量补助
1954年下半年,峄县地区对烈军属和复、退军人进行了定期定量补助。
1955年,峄县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烈军属329户,1344人,月补助款8736元,每月人均6.5元。1962年,峄县已改为区,全区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共165人,补助费1536元。“文化大革命”期间,定期定量补助终止。1978年,恢复定期定量补助。是年,定期定量补助396户,补助金额达31934元。1984年,全区定期定量补助达到496户补助金额5359元。
1985年,全区对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居住在农村的每人每月补助20至25元,居住在城镇的每人每月补助30至35元;病故军人家属,居住在农村的每人每月补助15至20元,居住在城镇的每月25至30元。是年,全区对234人发放了定期抚恤金额为5733元;全区享受定期定量补助490人,补助金额63048元。1990年,全区发放定期定量补助939人,补助金额287460元。
五、抚恤
牺牲、病故抚恤
早在抗日战争时期,峄县抗日民主政权就制定了抚恤条件。建国后,峄县各级民政部门对于现役军人、人民警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队中列入编制的无军籍正式职工、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经批准为革命烈士的其他人员,牺牲病故后,除部队(政府)对牺牲病故者妥善安葬,对其家属给予照顾外,峄县民政部门凭死者所在团(县)级以上单位填发的牺牲病故证明书,对其家属按规定发给一次性抚恤金。至1962年,全区共发放牺牲病故证明书一份,对其家属按规定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共发放抚恤费12.5万元。
从1962年6月建立峄城区以来,对抚恤工作一直抓的很紧。1985至1990年底,全区共发放牺牲病故抚恤费25.6万元。
残废抚恤
抗日战争时期,峄县抗日民主政权就制定了荣誉军人优待抚恤条例。建国后,民政部门对革命军人负伤致残的退役后,给以抚恤,对民兵、民工因参战和执行战勤任务负伤致残的给予抚恤;对警察因参战或因公负伤致残的给予抚恤;对于革命工作人员,因参战因公负伤致残的给予抚恤。
1951年,峄县共有残废军人238人,其中二等以上的73人,三等的165人。
1964年,峄城区为在职残废人员和在乡二等乙级以上的残废人员换发了残废证件。1973年,全区为在职和在乡的革命残废人员换发残废抚恤证。是年,残废人员共计160人,其中残废军人143人,残废工作人员12人,残废民兵民工5人。
1981年,峄城区对革命残废人员换发了民政部统一制做的残废抚恤证。是年,残废人员共215人。其中残废军人213人,残废工作人员2人,残废民兵5人。1985年,全区革命残废人员共224人,其中残废军人214人,残废工作人员3人,其他残废人员2人。到1990年底,全区残废人员共1257人,其中残废军人244人,残废工作人员1人,其它残废人员1012人。
六、烈士褒扬
阴平烈士陵园,座落在峄城区西南30华里处,陵园建在荆山山前,宝峰古寺旧址,占地10亩。陵园于1987年4月动工,1988年3月建成。陵园内宫墙古朴、殿阁典雅、飞檐斗拱、画廊雕栋、碑塔矗直、松柏花草相间点缀,整个建筑高台紫阁,依山筑就,乘宝峰之体势,临运北之长风,庄严肃穆,浑然天成。陵园路松柏苍翠、花坛整齐。甬道前一对石狮子把守,十分威严,66个登园台阶象征中国共产党走过66年光辉历程。烈士林掩埋烈士157名。并有著名诗人贺敬之为陵园题词:“红旗不倒,先烈永生”。
第三节 优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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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前拥军
抗日战争时期,峄县广大人民群众怀着对日本帝国主义的无比愤恨,积极支援前线。昼夜突击加工军粮,赶做军鞋,救护伤员,帮助八路军传递信件,做好联络工作。组成宣传队,宣传抗日的伟大意义。出动小推车、大车、担架,帮助八路军运送粮食、弹药,转运伤病员。如1938年,阴平镇二郎庙村,邵淑英送丈夫和儿子参加游击队,本人做联络工作。在残酷的对敌斗争中,邵淑英冒着生命危险,向游击队送信。在阴平镇的老汪崖村救了八名被围困的游击队员,并消灭了5个汉奸,缴获了部分武器。1944年,王庄、棠荫、阴平的妇女们,走出家门,积极参加抗日救国活动,和男同志一道组织牛车30多辆,担架70多付,做军鞋1800多双,给战士缝补衣服800多件。在整个抗日战争中,仅峄县辖区就组成抗日宣传队75个;有1245人参加担架队,出动小推车275辆,599人;出动大车185辆,456人;挑子723付,1345人;运粮251000斤,修公路25里,修桥18座,做军鞋3754双,参战民兵345人,杀死敌人45个。
解放战争期间,为保证支前民兵的过往、食宿,峄县各地设支前兵站3个,配备干部6人,聘用人员12名。担负过往部队和支前民工的食宿等任务。
抗美援朝期间,峄县很多的男青年志愿应征入伍。送郎参军的235人,送子当兵的429起,捐款1200元,写慰问信1754封,做慰问袋2394个,做袜子4115双,折款3450元。向烈军属赠送礼物890件,为烈军属组织帮工队3450个,为烈军属耕地11200亩。
1979年至1985年对越自卫反击战期间,峄城区人民向前线写慰问信765封,捐款12000元,给烈军属赠送礼物547件,为烈军属组织帮工队1349个,为烈军属耕地4560亩。
二、拥军优属
峄城地区的各级政府及广大的人民群众,长期坚持对军烈属定期慰问。建国后,每逢“八一”、新年、春节等重大节日,区政府都发动干部群众,开展“拥军优属”等活动。并带领民政与其他部门的负责同志慰问、走访军烈属,召开座谈会、军民联欢会、放电影、演节目;组织青年、妇女、学生为烈军属送光荣灯、挂光荣牌、打水、扫院子、整理卫生。乡镇对烈军属户户进行走访慰问,帮助烈军属解决各种困难和问题。
三、优抚
政治优抚
早在抗日战争时期,峄县地区对优抚对象就从政治上关怀,对优抚对象疾病的治疗,子女升学及其他公益事业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解放战争期间,峄县人民政府遵照1940年发布的《优待抗日军人家属条例》、1941年发布的《贫苦学生及抗日军人子弟入学优待暂行办法》、1943年发布的《修正优待抗日军人家属暂行条例》、1950年12月发布的《革命烈士家属、军人家属优待暂行条例》,在安排烈军属就业、疾病治疗、为烈军属代耕、盖房、修房、子女入学、购买货物等方面,都给予多方面的照顾,使烈军属在政治上提高了地位,受到了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尊重。
经济优待
代耕: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和建国初期,峄县地区优待烈军属的主要形式是代耕。1940年,峄县各抗日根据地内就组织起代耕队为抗战军人家属耕种。建国后,全县各级政府继续动员人民群众为烈军属进行代耕。峄县代耕采取三种方式,即代耕固定到户,固定到小组,临时拨工。1956年后,农业走上合作化道路,代耕制度取消。
优待劳动日:1956年,全县实行了农业合作化。全县各地对于无劳力或缺乏劳动力的烈军属、残废军人、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有困难的复员退伍军人,实行优待劳动日。峄县优待劳动日最早采用定生活标准,定自作劳动日,定优待数量的办法。到1962年,峄城区共有优抚对象1560户,优待850户,共优待劳动日5100个,平均每户优待劳动日50个。
1976年,全区优抚对象为1600个,享受优待的户数为960个,优待劳动日数为5700个。1980年,全区优抚对象为1230户,享受优待的户数为843户,优待劳动日为4210个。
粮款定额优待: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峄城区对于烈军属、残废、复员、退伍军人采取粮食款定额优待的办法。1982年,峄城区又认真执行了《山东省优待烈属、军属和残废军人暂行办法》,扩大了烈军属等优待对象的优待面,提高了优待量。是年,全区优待金额为182000元,户均优待为140元。1985年,全区优待金额达到412070元,户均优待为200元。到1990年末,全区优待烈军属、残废复员退伍军人优待金额41万元,户均优待为283元。
扶持优抚对象勤劳致富
1979年,峄城区开始着手扶持优抚对象劳动致富。是年,全区扶持了15户。1983年后,全区有了较大的发展,全区共扶持了35户,当年脱贫户就有23户,占扶持户的65%。到1985年,全区共扶持优抚对象125户,脱贫致富116户,占扶持户的82%。1990年,全区共扶持优抚对象90户脱贫致富70户,占扶持户的74%。
四、优抚对象补助
临时补助
1950年,为配合即将到来的军队复员任务,全县对农村烈军属给予一次普遍的临时补助,共发补助粮123000斤。三分之二补助了烈属,三分之一照顾了贫困军属。1951年,峄县地区对烈军属作了一次普遍的照顾。鳏寡孤独生活困难者为特等,照顾粮食25至30斤;贫苦无劳力者为一等,照顾粮食20至25斤;贫困尚有半劳力者为二等,照顾粮食10至15斤。1952年,峄县发放临时补助粮25120斤,解决了651户烈属的困难。发放临时补助款7416.1万元(旧人民币),解决了部分贫苦烈军属生活中的困难。1958年,峄县共发放生活补助费851200元,其中常年补助烈士子女入学费2219元。此外,还发放农具497件,耕牛210头,马35匹,羊720只,衣服210000件。
1977年,峄城区优抚对象120人,给予了临时补助,共发放补助费3756元。并为29户优抚对象解决建房木材。
定期定量补助
1954年下半年,峄县地区对烈军属和复、退军人进行了定期定量补助。
1955年,峄县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烈军属329户,1344人,月补助款8736元,每月人均6.5元。1962年,峄县已改为区,全区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共165人,补助费1536元。“文化大革命”期间,定期定量补助终止。1978年,恢复定期定量补助。是年,定期定量补助396户,补助金额达31934元。1984年,全区定期定量补助达到496户补助金额5359元。
1985年,全区对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居住在农村的每人每月补助20至25元,居住在城镇的每人每月补助30至35元;病故军人家属,居住在农村的每人每月补助15至20元,居住在城镇的每月25至30元。是年,全区对234人发放了定期抚恤金额为5733元;全区享受定期定量补助490人,补助金额63048元。1990年,全区发放定期定量补助939人,补助金额287460元。
五、抚恤
牺牲、病故抚恤
早在抗日战争时期,峄县抗日民主政权就制定了抚恤条件。建国后,峄县各级民政部门对于现役军人、人民警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队中列入编制的无军籍正式职工、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经批准为革命烈士的其他人员,牺牲病故后,除部队(政府)对牺牲病故者妥善安葬,对其家属给予照顾外,峄县民政部门凭死者所在团(县)级以上单位填发的牺牲病故证明书,对其家属按规定发给一次性抚恤金。至1962年,全区共发放牺牲病故证明书一份,对其家属按规定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共发放抚恤费12.5万元。
从1962年6月建立峄城区以来,对抚恤工作一直抓的很紧。1985至1990年底,全区共发放牺牲病故抚恤费25.6万元。
残废抚恤
抗日战争时期,峄县抗日民主政权就制定了荣誉军人优待抚恤条例。建国后,民政部门对革命军人负伤致残的退役后,给以抚恤,对民兵、民工因参战和执行战勤任务负伤致残的给予抚恤;对警察因参战或因公负伤致残的给予抚恤;对于革命工作人员,因参战因公负伤致残的给予抚恤。
1951年,峄县共有残废军人238人,其中二等以上的73人,三等的165人。
1964年,峄城区为在职残废人员和在乡二等乙级以上的残废人员换发了残废证件。1973年,全区为在职和在乡的革命残废人员换发残废抚恤证。是年,残废人员共计160人,其中残废军人143人,残废工作人员12人,残废民兵民工5人。
1981年,峄城区对革命残废人员换发了民政部统一制做的残废抚恤证。是年,残废人员共215人。其中残废军人213人,残废工作人员2人,残废民兵5人。1985年,全区革命残废人员共224人,其中残废军人214人,残废工作人员3人,其他残废人员2人。到1990年底,全区残废人员共1257人,其中残废军人244人,残废工作人员1人,其它残废人员1012人。
六、烈士褒扬
阴平烈士陵园,座落在峄城区西南30华里处,陵园建在荆山山前,宝峰古寺旧址,占地10亩。陵园于1987年4月动工,1988年3月建成。陵园内宫墙古朴、殿阁典雅、飞檐斗拱、画廊雕栋、碑塔矗直、松柏花草相间点缀,整个建筑高台紫阁,依山筑就,乘宝峰之体势,临运北之长风,庄严肃穆,浑然天成。陵园路松柏苍翠、花坛整齐。甬道前一对石狮子把守,十分威严,66个登园台阶象征中国共产党走过66年光辉历程。烈士林掩埋烈士157名。并有著名诗人贺敬之为陵园题词:“红旗不倒,先烈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