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国前工资福利
清末和民国时期,峄县地区工业、商业、手工业企业虽不算多,但行业不少,大至拥有万人之多的煤矿,小至雇用一、二人的作坊或小商店。行业劳动者均执行雇佣工资制度,工资待遇千差万别。例如:棉布、百货、土产、五金等批发零售店的职工,分大掌柜,二掌柜,会计,大伙计,学徒等。每月工资大掌柜约十几吊钱、二掌柜七、八吊,会计和大伙计差不多。年终分红利,按本六人四分(学徒工不分红利)。
粮行工人的工资,粮行老板每月工资最高不超过30吊。伙计没有工钱,年终分红利。平时量斗撒下的粮食归伙计分用。
保险福利:建国前,峄县地区的工人生不养老,死不管葬,根本无劳动保险可言。峄县地区小商号和手工业的工人、店员有小病,由雇主负责医药费,重病则被赶回家,非急病猝死于店内厂内者,雇主概不负责丧葬费用。
二、建国后工资福利
工资形式
1950年,峄县地区实行“供给制”,对国家机关企事业人员实行了统一的供给标准。
1955年,取消供给制,改为“工资制”。
1978年以后,企业改为计件工资制,如区属煤炭、纺织、建材等单位,实行在分配原则上注意了多劳多得。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文教、卫生、科研等部门实行不同形式的奖励工资制度。
1980年,全区机关、人民团体实行“经费节约奖”的奖励制。
1984年后,全区各企业采取发放奖金与经济效益挂钩,奖金上不封顶,下不保底。其它工资形式,还有学徒工生活补贴、调动工作工资、婚丧假工资、探亲及产、病假工资、职工上学期间工资、复退军人工资、农民轮换工工资、节日加班工资、停工停产工资和受处分人员工资等。以上这些工资发放均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1976年至1985年,全区执行省规定给予职工粮食、副食品、肉价三种补贴。
1975年9月,全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均享受自行车修理1.5元的交通津贴。
1955年峄县对信仰伊斯兰教的工作人员,因生活习惯不同,不能参加单位食堂就餐,又不能回家就餐的每人每月补助3.45元。1975年,改为每人每月补助3.50元。
劳动保险
1958年,峄县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干部职工,实行了离退休、退职制度。1978年至1983年全区对退休、退职条件进一步放宽,并提高了待遇。从1983年起,对退休退职职工的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执行国家统一规定,进一步提高。
福利
建国后,峄县地区的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逐步建立健全了职工福利制度,提高了职工的福利待遇。1953年起,企业单位职工开始享受福利费。从1956年开始,国家事业单位职工开始享受福利费。此后,福利费的提取标准不断调整。福利费主要包括:医药费、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因工残废补助费、生育补助费、直系亲属抚恤费、困难救济费、丧葬补助费、文娱体育费以及沐浴、理发、哺乳、食堂等公共福利事业的补助费等。
从1952年至1990年,本地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凡与父母、配偶居住不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与家人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假待遇。探亲假休息天数按国家统一规定。
第五节 工资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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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国前工资福利
清末和民国时期,峄县地区工业、商业、手工业企业虽不算多,但行业不少,大至拥有万人之多的煤矿,小至雇用一、二人的作坊或小商店。行业劳动者均执行雇佣工资制度,工资待遇千差万别。例如:棉布、百货、土产、五金等批发零售店的职工,分大掌柜,二掌柜,会计,大伙计,学徒等。每月工资大掌柜约十几吊钱、二掌柜七、八吊,会计和大伙计差不多。年终分红利,按本六人四分(学徒工不分红利)。
粮行工人的工资,粮行老板每月工资最高不超过30吊。伙计没有工钱,年终分红利。平时量斗撒下的粮食归伙计分用。
保险福利:建国前,峄县地区的工人生不养老,死不管葬,根本无劳动保险可言。峄县地区小商号和手工业的工人、店员有小病,由雇主负责医药费,重病则被赶回家,非急病猝死于店内厂内者,雇主概不负责丧葬费用。
二、建国后工资福利
工资形式
1950年,峄县地区实行“供给制”,对国家机关企事业人员实行了统一的供给标准。
1955年,取消供给制,改为“工资制”。
1978年以后,企业改为计件工资制,如区属煤炭、纺织、建材等单位,实行在分配原则上注意了多劳多得。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文教、卫生、科研等部门实行不同形式的奖励工资制度。
1980年,全区机关、人民团体实行“经费节约奖”的奖励制。
1984年后,全区各企业采取发放奖金与经济效益挂钩,奖金上不封顶,下不保底。其它工资形式,还有学徒工生活补贴、调动工作工资、婚丧假工资、探亲及产、病假工资、职工上学期间工资、复退军人工资、农民轮换工工资、节日加班工资、停工停产工资和受处分人员工资等。以上这些工资发放均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1976年至1985年,全区执行省规定给予职工粮食、副食品、肉价三种补贴。
1975年9月,全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均享受自行车修理1.5元的交通津贴。
1955年峄县对信仰伊斯兰教的工作人员,因生活习惯不同,不能参加单位食堂就餐,又不能回家就餐的每人每月补助3.45元。1975年,改为每人每月补助3.50元。
劳动保险
1958年,峄县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干部职工,实行了离退休、退职制度。1978年至1983年全区对退休、退职条件进一步放宽,并提高了待遇。从1983年起,对退休退职职工的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执行国家统一规定,进一步提高。
福利
建国后,峄县地区的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逐步建立健全了职工福利制度,提高了职工的福利待遇。1953年起,企业单位职工开始享受福利费。从1956年开始,国家事业单位职工开始享受福利费。此后,福利费的提取标准不断调整。福利费主要包括:医药费、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因工残废补助费、生育补助费、直系亲属抚恤费、困难救济费、丧葬补助费、文娱体育费以及沐浴、理发、哺乳、食堂等公共福利事业的补助费等。
从1952年至1990年,本地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凡与父母、配偶居住不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与家人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假待遇。探亲假休息天数按国家统一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