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四节 干部工资、福利 资料库:枣庄峄城区地情资料库 章节:峄城区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43/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43/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43/section/3/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43/section/3/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43/section/3/article/73/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43/section/3/article/73/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四节 干部工资、福利


    一、工资
    1954年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分供给制和薪金制。
    1955年5月,峄县县直机关共有干部445人,实行工资制的180人,实行供给制(包干制)的265人,平均工资为33.16元。自7月始将供给制全部改为工资制。
    1956年8月至12月,进行了工资改革。人均月工资达49.82元。参加工资改革的1060人。升级人数为525人。
    1959年,调整工资43人,占干部总数的7%,其中科员、股长级15人,办事员26人,勤杂人员2人。工资由23级提到22级1人;24级提为23级15人;25级提为24级13人;26级提为25级12人;28级提为27级1人;炊事员9级提为8级1人。
    1960年1月划区后,峄城区的工资工作由区人事科管理。根据上级指示精神,于当年办理了乡镇干部定级工作。
    1963年9、10月间,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调整。峄城区驻地企事业、机关和峄城镇机关人员由三类工资区工资标准提为四类,其他公社仍执行三类工资区工资标准。
    1982年,根据上级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资作了调整。
    1985年,全国范围内普遍进行了工资改革工作。全区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全面展开了工资制度的改革。将原来单一的职务等级工资制改为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三部分组成的结构工资制。全区列入这次工资制度改革的工作人员总计3027人,其中党政机关1121人,事业单位1906人。有9人不能参加工资改革,其中5人停薪留职,犯错误影响升级4人。改革前,全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月工资总额为180904.71元,人均月工资59.76元;改革后月工资总额为233344.14元,人均月工资77.08元。增加工资超过20元的分两年发给,1985年发给20元,超过的部分1986年兑现(中小学1986年1月1日起发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1986年7月1日发给)。改革后,月增工资总额为52439.43元,人均月增工资17.32元。其中1985年月增资总额为27236.89元,1986年兑现月增资总额为1918.66元。
    工资改革前,乡镇人员执行四类工资区工资标准,区驻地人员执行五类工资区工资标准;改革后全部按五类区工资标准执行。
    全区享受教龄津贴的649人,增加教龄津贴总额为4435元,人均增加教龄津贴6.8元;享受护龄津贴的52人,增加护龄津贴总额为268元,人均增加护龄津贴5.15元。
    1986年7月,区驻地的2023人执行六类区工资标准,月增加工资额37770元。
    1988年乡镇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全部改为六类区工资标准。
    1988年,有1262名教师提高工资标准10%,1989年,有自1985年工资改革以来,没有升过级的1656人,增加一级工资,月增资总额10384元。
    自1985年工资改革至1989年,经过多次的工资调整,基本上达到每人又增加了一级工资,最多的增加了三级工资。
    1989年,全国进行了大范围的工资调整,全区有4129人参加了这次工资调整,普调一级后月增资总额27957元,人均增资6.77元,其中有2421人再升一级工资,月增资总额17383元,人均增资7.18元,升两级人数占调资总数的58.6%。
    1990年,山东省制定了调资方案,全区有1527人参加了工资调整,月增资总额11284元,人均增资7.39元。
    通过1987、1990两次工资调整,全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基本上都增加了两级工资。

    二、福利
    建国后,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建立了各种生活福利制度,举办了各种集体福利事业。
    1957年,峄县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共有1549人,全年福利费收入34042.76元,支出26371元,其中:用于家庭生活困难补助23618.40元(定期补助41人次,2009元,临时补助668人次,21609.40元);用于家属医药费补助63人次,2080元,用于家属残废、埋葬费补助7人次,290元;用于其他项目补助8人次,382.6元。全年福利费结余额7671.76元。
    1958年上半年,峄县党政机关福利费收入12375元,支出9372元,结余3003元。其中:用于补助个人4172元,用于集体福利事业200元,向地方工业投资5000元。
    1959年,峄县党政机关全年福利费收入19208元,支出5903元。其中:用于补助173人的工资4865元,包括临时生活困难补助102人次,2076元;家属医药费补助26人次1096元;家属死亡补助13人次,400元;其他32人次663元;用于集体福利事业1038元。除开支外结余额13305元。
    当时,峄县福利委员会对机关干部福利费的使用,规定了改进办法:福利费标准按每人每月0.6元提取。使用范围是:工作人员直系亲属和必须由其抚养、赡养的其他亲属生活困难的;工作人员牺牲或病故后所遗亲属生活困难及其家属患病、死亡的予以补助;工作人员发生必须依靠公家帮助解决的其他特殊困难的予以补助;工作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从严掌握,只对那些工资收入少、家庭负担重,确实维持不住当地一般群众生活水平的才予以补助。在福利费使用中贯彻群众路线,定期公布帐目,在群众监督和协助下进行。县直单位的福利费批准权限是:50元以下的补助由人事局研究,根据福利费收支情况批复,定期向福利委员会汇报;50元以上的补助要提交福利委员会研究批复。
    1964年开始,国家机关福利费标准一律按每人每月1元提取。
    自1964年以后,福利费提取及使用先后由组织部、机关党委等单位负责。1981年开始,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和退离休老干部管理费由人事局管理,福利费由财政局和政府办会计统一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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