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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伊斯兰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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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伊斯兰教
据峄城清真寺碑载:伊斯兰教在明朝崇祯4年传入峄县地区,并建清真寺一座。该教只在回族群众中传播。 伊斯兰教,在群众中有较大的影响,主要表现在风俗习惯、语言文字及日常生活各方面。回族的喜事丧事必须由阿訇操办。喜事从简,殡事土葬,不陪葬,只用三丈白布裹身下葬。不食猪肉,当食牛、羊、鸡时,必须由阿訇宰杀方可食,不食死畜;过三大节(开斋节、古尔邦节、圣诞节);每周过一次礼拜。别族入回族必须净身,不吸烟,不喝酒,不得同他族通婚。伊斯兰教的教育、婚姻、活动和民族风俗至今仍然保存下来。 在语言方面,回族仍然保留一些阿拉伯词汇。伊斯兰教《古兰经》,至今仍沿用阿拉伯文版本。回族群众在一定场合仍习惯用阿拉伯语言或文字。回族群众互相问好时说:“安包两目而来昆”,乞讨或施舍称为“乜贴”,回族家中多用阿拉伯文字的“都阿”,商品饮食用阿拉伯文“清真”为标志等等。 伊斯兰教,在回族日常生活中也有深刻的影响,信仰伊斯兰教的人称“穆斯林”,年长者称“乡老”。婚丧嫁娶或过宗教节日时,都做传统食品“油香”。 截止1990年,全区信仰伊斯兰教的达304人。其中阿訇1人,绝大多数信仰伊斯兰教的人不参加宗教活动,而保持伊斯兰教的风俗习惯。 1988年至1990年,省宗教事务局投资1万元,回族群众自筹6万元,重修了清真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