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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婚姻 家庭 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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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节 婚姻 家庭 生育
1950年,废除旧婚姻制度,制定了《婚姻法》,提倡婚姻自由,把婚龄定为男20周岁,女18周岁。60年代,国家为了有计划地控制人口的增长,提倡晚婚晚育。1982年,全区25岁前结婚的男女青年共有1967对,其中23岁以前结婚的有1662对。占25岁前结婚男女青年总数的18%。 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峄城区15岁及15岁以上的婚龄人口(国际上规定)共181873人,占总人口的64.6%,其中,男性婚龄人口91813人,占15岁及15岁以上婚龄人口的50.48%,女姓婚龄人口90060人,占15岁及15岁以上婚龄人口的49.52%,全区未婚人口56854人,占婚龄人口的31.2%;有配偶的人口110634人,占婚龄人口的60.83%;丧偶人口13754人,占婚龄人口的7.56%;离婚人口631人,占婚龄人口的0.34%。未婚人口与有配偶人口是婚龄人口的主要组成部分,共占婚龄人口的92.09%;丧偶人口与离婚人口较少,仅占婚龄人口的7.91%。 未婚人口年龄轻的最多。15-24岁人口共48441人,占未婚总人口的85.2%,其中20-24岁未婚人口13734人,占未婚人口的24.15%。 未婚人口中,男性多于女性。20-29岁年龄组中,男性比女性多4411人;30-39岁年龄组中,男性比女性多1902人。 终身未婚人数不多。50-59岁年龄组共688人,占同龄总人口的3.18%。其中男性667人,女性只1人。 丧偶人口。20-24岁丧偶者9人,占同龄人口的0.04%;30-40岁占0.62%;41-44岁占3.13%;60-79岁占40.15%;80岁以上的占75.75%。 离婚人口少。1982年全区离婚人口共630人,占婚龄人口0.34%。 家庭 1597年(明万历二十四年),全县总户数5587户,总人口39471人,户均人口为7.01人;1904年(清光绪三十年),全县总户数45601户,总人口246901人,户均人口5.41人。 1953年,全县总户数113650户,总人口580778人,户均人口为4.34人;1966年,户均人口4.25人;1983年,户均人口4.37人;1989年,户均人口4.25人;1988年户均人口4.37人;1989年,户均人口4.07人。 峄城区的家庭形态,大致可分为“传统型”和“现代型”两种。传统型的家庭特点是:人口多,夫权思想严重,思想保守;现代家庭特征:一是小。即小家庭,一般是三口人;二是轻。即负担轻,拖累少;三是新。即男女平等,思想解放,易于接受新事物。 峄城区的家庭类型,大致上又可分为四种。 (一)核心家庭:包括只有一对夫妇或一对夫妇及未婚子女,或夫妇中只存一人,尚有未婚子女所组成的家庭。 (二)直系家庭:由一对夫妇和一对儿子、媳妇或女儿、女婿所组成的家庭。 (三)联合家庭:由一对夫妇和多对已婚儿女所组成的“多世同堂”家庭。当前此类家庭为数不多。 (四)独身家庭或有血缘关系的组合家庭。 生育 明朝,从正德到嘉靖三十年(1506-1552年)共46年,全县人口纯增1799人,平均每年增加39.1人。清朝初期,天灾人祸不断,人口发展趋势,时增时减。民国时期,人口出现减少的趋势。民国八年(1919年),全县人口为884220人。到1931年,全县人口降到738859人。 新中国成立后人口发展迅速。峄城区从1962年建区到1989年底,28年间全区增加125604人,平均每年增加4450人。最多的一年是1966年,这一年全区增加8720人,出生率为44.25‰。 近期生育状况: 七十年代以后,特别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计划生育工作的不断深入,节制生育、控制人口数量工作得到有效落实,出现了人口出生率连年下降的低出生、低死亡、低增长的发展势头,育龄妇女生育状况以提倡一胎、间隔式生育二胎为主,基本杜绝了多胎生率,人口出生率由1970年的39.56‰,下降到1990年的13.49‰。如果按1970年人口出生率计算,从1981年至1990年10年间,全区少生了5700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