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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排污费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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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排污费征收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峄城区于1982年7月1日起,开始征收排污费。排污费的征收标准,按国务院(82)征收排污暂行办法规定执行,对缴纳排污费后,仍未达到排污标准的,从开征第三年起每年提高征收标准5%。当排污改善后,应及时申报,待验收排污合格时,停止或减少收费。排污费按月或季征收,对逾期不交者,每天征收滞纳金千分之一。1980年,有六个单位,因违反规定共缴纳排污费3600元,1990年有100个单位,交排污费1.8万元。同年建收费站,并设有专职收费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