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业贷款
峄县工业企业贷款始于1952年底,全县工业企业贷款余额仅为11万元。1955年,全县各银行严格执行了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颁布的《国营工业生产企业短期放款暂行办法》,对工业企业贷款分为超定额、结算、大修理、特种、临时五种形式的贷款。到1956年工业贷款达18万元。
1959年,全县国营企业的流动资金改由人民银行按信贷方式统一供应和管理。县银行对本县的国营工业企业、地方国营工业企业和已经实行定息的公私合营工业企业进行了清产核资,并分别建立了定额、超定额、特种三种贷款户。是年,银行由于受左倾错误影响,信贷工作违背了客观经济规律,放弃了合理的规章制度,片面强调为生产建设服务,放松了贷款管理,工业企业贷款的增长大大超过建国后历年的速度,当年全县工业贷款达到2394万元。1960年,全县工业企业贷款继续大幅度增加。有许多贷款项目既不按计划也不按物资保证。由于继续盲目地支持重工业的发展,使工业企业贷款资金严重失控。年底,工业贷款余额达到3812万元。
1961年1月,县银行对工业企业贷款办法有所改变。对国营工交企业,除超定额资金仍由银行贷款外,所需定额流动资金80%由财政部门通过企业主管部门拨款,20%由银行以贷款方式供应。因此,年底工业贷款大幅度下降,贷款余额降为21万元。
1966年至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银行信贷工作由于受左倾错误的干扰,把一些行之有效的信贷原则和制度视为“管、卡、压”,使信贷杠杆失去了作用,很多单位生产经营混乱,产品质量低劣,大量产品积压,占用大量资金。银行贷款敞口供应,“批条子”贷款之风盛行,随意挤占挪用流动资金和银行的贷款,造成银行贷款大幅度增加。到1975年全区工业贷款余额达246万元。
1977年“文化大革命”结束后,银行统一按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制订的国营工业贷款办法对工业进行贷款,年底,全区工业贷款余额达383万元。
1980年,根据新的贷款管理办法,通过清仓核资,结合生产状况,对工业企业进行贷款。年底工业贷款余额达679万元。
1985年,区银行会同有关部门严格限制了滞销产品的生产。而对于销路较好的工业产品,银行大力扶持。到1990年,全区工业贷款总额达16831万元。
二、商业贷款
1952年,全县商业贷款2万元。1953年,在国营商业系统推行国营商业短期贷款暂行办法。短期贷款分为定额贷款、季节性贷款、结算贷款、大修理贷款、临时贷款五种。1954年7月,把以前的五种贷款改为商品储备贷款、进货预付贷款、结算贷款、大修理贷款四种。县银行结合实际,区别不同情况,运用五种贷款形式对商业系统发放贷款。由于银行对国营商业的大力支持,壮大了国营商业的力量,有力地制止了投机倒把,稳定了市场。
1958年,因受左倾错误影响,致使信贷工作违背了客观经济规律,放弃了合理的规章制度,脱离实际,片面强调服务,放松了贷款管理。年底,全县商业贷款余额达1606万元。1962年,银行为了扭转超经济贷款,实行全额信贷。同时为商业、供销部门搞好农副产品收购,对一、二类和国家指定的三类农副产品,按收购进度发放贷款。收购多少物资,发放多少贷款,收购超计划,贷款相应增加。在贷款指标用完追加来不及时,允许一面申请追加指标,一面发放贷款。是年,区银行在资金困难的情况下,仍增加了对国营商业的贷款,以支持商业部门对生产资料和生活日用工业产品收购所需要的合理资金。商业部门合理地使用了银行贷款,充实了库存,保证了市场供应,确保了农业增产增收。1963年秋,峄城区遭受严重的自然灾害,银行根据区委指示,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抢险、防洪和生活救灾运动,适时地发放了各种贷款,支持商业部门购进大批防洪和救灾物资。是年底,全区商业贷款基本理顺,贷款余额为37万元。
1965年,区银行对小批商店和零售店试行贷款定额管理,按最低限度定额核给百分之百的自有资金。为了解决企业先进后销、临时周转的资金需要,再核给15%的机动指标,由银行贷款解决。非商品资金由主管部门按最高占用季度数额全部拨足,银行不予贷款。
1966年至1976年期间,在“发展经济,保障供给”财政方针的指导下,采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重新修订的商业贷款办法。对于实行独立经济核算,有一定自有资金的国营商业、粮食、供销等企业均可贷款。国营商业贷款种类分商品流转、预购定金和大修理三种,对一、二级站实行计划管理,按标准计划增加贷款;对三级批发和零售商业,实行资金定额管理,季度中临时需要,可申请临时贷款。对粮食和主要农副产品的收购,实行充分供应资金的办法,如因超计划,又来不及追加时,可以边报边贷。对三类农副产品收购,必须按程序追加,批准后再贷款。但由于受左倾错误的干扰,银行商业信贷工作受到严重影响。许多商业企业经营管理混乱,适销对路的产品购不进,滞销商品大量积压,商店资金不能正常地周转,因而,银行商业贷款大量增加。1966年底,全区商业贷款余额达38万元。到1970年,商业贷款余额竟达101万元。
1977年“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区银行针对商业系统商品质量低,花色品种单一的状况,通过摸底调查,逐项排队,实行了以销售资金率核定贷款,促使商业企业加强了经营管理,优化了贷款资金投向。到1978年底,全区商业贷款余额为727万元,较1977年下降14万元。
1981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开放搞活,银行突破了只贷流动资金的贷款规定,开始发放中短期设备贷款,增加贷款和种类。到年底,全区商业贷款余额已达1087万元。
1985年,银行信贷工作为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扩大了信贷范围,有控制的开放了商业信用,使商业贷款与商业发展、市场需要相适应。到1990年底,全区商业贷款余额达8752万元。
三、农业贷款
农村贷款
自1948年国家金融机构在峄县建立以后,农村金融日趋发展。1949年,峄县所辖许多地方发生水灾,庄稼受淹,农民生活困难。银行及时发放现金、实物贷款1万元之多。1950年,峄县支行在春、夏、秋三季共贷款买耕牛、种子、肥料、小农具、副业生产用具的农户达37494户,占全县总农户的40%,其中发放粮食19.1万公斤,现金1.43万元。
1951年,峄县成立了互助组4770个,参加互助组农户26363户,占全县总农户的30%。这时农业贷款重点解决的是农民的生产资金困难问题,以促进农民互助合作的发展。据统计,1949年到1952年,峄县支行共发放农业贷款59余万元(旧币)。
1954年,峄县发生水旱虫灾,全县粮食减产131.5万公斤。县银行及时发放农业贷款62万元,解决了农民生活的急需。
1956年,为扶持农民走集体化道路,银行积极发放了“贫农合作基金专项贷款”。这种贷款期限一般五年以内还清,利率月息4‰。峄县支行先在八区大辛庄进行试点,继之在全县推广。1955年8月至1956年5月,全县共发放贫农合作基金贷款10.58万元。
1958年,峄县支行为全面支持“大跃进”,将乡级银行营业所同信用社一并改为人民公社管理下的信用部,同农业社、供销社合在一起,称“三社合一”。并对农贷资金的管理实行了“差额包干,一年两算,半年差额,基本不变”的方法。只控制总差额指标,农贷指标可调剂使用。是年底,峄县共发放农业贷款382万元,其中信用社发放103万元。但因当时农贷资金管理权多集中于当地公社,致使银行贷款管理混乱,许多贷款投放经济效益差,而且收回少。1958年,峄县农贷仅收回73万元,占放出数的19%。
1961年6月,根据总行“关于贫农合作基金贷款准备豁免”的指示,峄县各级银行进行了核实清理工作,并于1962年全部豁免。
1963年至1965年,国家处于经济调整时期,银行农贷规模也进行压缩。为了帮助人民群众摆脱三年自然灾害和“大跃进”遗留下来的困难,区农业银行办事处自1963年开始发放支持贫下中农困难户两种专项贷款,帮助他们度过困难时期。如1963年夏季,全区普降暴雨,加之河堤决口,多数村庄受淹,受灾面积占81.5%,粮食减产1368万公斤,古邵、坊上、曹庄三地最为严重。仅曹庄而言,全公社25个自然村,三万亩庄稼几乎都被洪水淹没。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及时发放贷款152万元,用以解决农民群众在生活、生产上的困难,并帮助他们购买种子、牲畜、肥料等。
1965年,区银行对1961年前旧农贷进行了清理。1971年上级银行作出豁免决定后,全区共豁免旧农贷款53万元。
1966年至1976年的“十年动乱”期间,由于行政干扰,造成农业贷款资金的大量沉淀,影响了银行、信用社自身经济效益的提高。在1971年至1978年的稻改生产中,由于违背群众的意愿,违反客观经济规律,致使全区发放的300多万元的稻改贷款沉淀,未有收回。
1979年,区银行开始纠正“文化大革命”后期在农业生产上的信贷错误,加强了农业信贷工作的管理,以支援生产责任制的初步形成和农业生产的全面发展。1979年5月,开始发放社队农机无息贷款,当年发放金额达9万元。1980年将其转为有息。随着改革、开放、搞活新形势的发展,农村商品经济日趋繁荣,各种形式的专业户、承包户和经济联合体相继出现,商品经济走向千家万户。在以“大包干”为主要形式的生产责任制实行以后,农业贷款的支持对象也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从主要支持社队集中生产转变为主要支持承包户、专业户以及各种经济联合体的生产;由单纯支持农业生产转变为支持农、林、副、渔各业的全面发展。
从1980年起,中国农业银行峄城区支行成立后,全面试行“存贷挂钩、差额包干”的农村社队信贷管理制度。在“决不放松粮食生产,积极开展多种经营”的方针指导下,逐步调整农业贷款结构,改变农作物布局,扩大经济作物种植面积,以确保粮、棉、油的稳步增长。1982年,全区农行、信用社共发放棉花贷款537.4万元,占当年农业贷款总额的48%,较好地支援了棉花生产。1983年,全区农村产业结构得到了全面调整,生产积极性得到充分调动。当年,全区粮食总产量达16781万公斤,较1981年增长50.8%;棉花种植面积继续扩大,比1981年增加6.4倍,总产量增长7.6倍。1983年,农业银行、信用社专设“承包户贷款”科目,以利于支持承包户发展生产。当年,全区农行、信用社发放农业贷款达861万元,比1980年增加了一倍多。
1984年,农业贷款出现了新情况,逐步改变过去长期形成的春放、秋收、冬不贷的老办法。实行按期限管理,常放常收,以促进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农民副业生产的发展,使农贷管理逐步走向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尤其是银行、信用社全面整顿以后,银行、信用社企业化管理得到加强,农业贷款的比例也不断得到调整,单一的粮食贷款比例趋于下降,各类专业户、承包户贷款比例上升,商品经济日趋完善。
1985年,信贷管理进行了改革,在“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实贷实存、自主经营”的信贷管理方针指导下,全区农行、信用社从活化信贷资金着手,满足农业生产借贷需要。同时针对过去信贷管理偏松造成的许多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从而使遗留问题得到解决。1986年至1987年,全区在信贷管理上不断强化,农业贷款每年突破1000万元。从1978年到1990年的十多年间,全区共发放农业贷款7160万元,其中用于专业户、重点户发展商品经济的农业贷款就达2101万元,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局面。
乡镇企业贷款
在人民公社化运动前,峄县广大农村有许多村民兼营手工业,但规模很小,大规模的专营手工业者多分散于城镇。为支持农民手工业发展,银行积极发放专项贷款。仅1956年峄县支行就发放该项贷款9.49万元。
1963年,银行除发放少量贷款支持公社为农业服务的手工业生产合作化之外,对其他社队工副业支持资金较少。到1965年,社队企业贷款余额仅为2万元。峄城区人民支行从1971年起正式列有“社队企业专项贷款”。从1973年起,基层金融机构信用社也逐步开办了社队工副业专项贷款,打破了原有的单纯农业贷款陈规。1974年到1978年,全区共发放社队企业贷款104万元,其中信用社占63万元,贷款余额由1974年的2万元增加到35万元,贷款发放额逐年递增,有力地促进了全区社队企业的发展。
1979年,总行颁发了《农村社队企业贷款试行办法》。全区银行、信用社在发放贷款中,把“区别对待、择优扶持、钱物结合、确有物资、物资适用,讲求实效”的基本原则落实到实处。1979年全区社(队)办企业贷款达222万元。比1978年增加了161万元。
1980年10月,区农业支行恢复以后,加强了社办企业贷款工作的管理,对社办企业执行了调整的方针,进一步建立健全了信贷管理制度。1981年,区支行本着“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原则,适时有效发放贷款。对经营管理差、长年亏损、无原料来源、且不符合办厂规定的企业,实行关、停、并、转,以便落实企业贷款债务,保证银行自身的经营管理效益,促进企业经营状况的明显好转。
1982年,区农行信用社同社队企业局配合,对全区社办企业进行了清产核资的试点工作,加强财务管理制度,核定信贷资金,完善生产责任制,重点支持扩建和新上项目。如吴林、甘露沟、底阁等乡镇石膏矿,吴林乡大理石厂,阴平镇毛笔厂,王庄乡小煤井等一些社办企业单位。1982年,区农行发放专项贷款243万元,支持石膏矿的开采。从1982年起,在市行部署要求下区行建立了严格的贷款审批制度,并实行贷款合同担保制度和“经销定贷”的信贷管理办法,取得了十分显著的效果。1984年,全区社办企业改为乡镇企业。区农行、信用社本着“立足本地资源、发挥自身优势”的精神,重点支持石膏矿、小煤井、水泥厂等一些企业,以推动全区乡镇企业的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向更合理的方向发展。以吴林石膏矿为例,该矿虽属乡镇企业,但其发展规模不断扩大。在区农行、信用社的大力支持下,该矿1982年正式建成投产,当年总产量达75984吨,总产值151.97万元,实现利润6.7万元。区农行给予流动资金贷款36.5万元,在1982年至1987年六年中,先后为吴林石膏矿发放贷款460余万元。
1985年,区农行在压缩信贷规模的情况下,接受1984年信贷失控的教训,切实做好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的“三查”工作。制止个别企业单位挪用资金的现象。
从1980年到1990年,全区发放乡镇企业贷款达10314万元,平均年递增率48%。
四、基本建设贷款
基本建设短期贷款
峄城区基本建设贷款始于1953年。当时仅限于对施工企业发放超定额储备材料和大修理两种贷款。
1954年,根据国家要求先后办理了建筑企业所属供销企业采购出售材料贷款、结构件结算贷款以及主管部门、建设单位订购国外的安装设备短期贷款。
1963年至1973年,银行基本建设短期贷款业务几乎处于停办状态。1979年,峄城区建设银行成立,1980年至1985年累计发放基本建设短期贷款267.1万元,1990年发放基本建设贷款320万元。
更新改造措施贷款
1965年,为了促进生产的发展,解决国营中、小型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的需要,峄城区开办了国营工业企业小型技术改造专项贷款(简称小型技改贷款)。
1976年,银行在办理小型技改贷款的基础上,又增办了集体企业生产地方建筑材料专项贷款,是年,对区石料厂发放设备改造贷款,扩大了块石和石子的生产。
1985年,全区共发放更新改造措施贷款443万元。到1990年发放更新改造措施贷款达1007万元。
五、信托贷款
1981年10月,区银行系统分别成立了信托机构,开办了信托贷款和委托贷款业务。
1982年,全区对信托投资业务进行了整顿,1983年,全区发放信托贷款余额为70万元。
1985年4月,区银行一方面遵照省行指示暂停办理信托贷款和投资业务,对过去发放的信托贷款按原定期限收回。另一方面,区银行仍然围绕支持改革、搞活经济这个中心开展了一些带有信托特点的业务。到1985年底,全区信托贷款余额为21万元。1990年全区信托贷款为50万元。
峄城区金融系统历年贷款余额表
单位:万元
┌──┬───┬───────────────────┐
│年份│合计 │其中 │
│ │ ├────┬────┬────┬────┤
│ │ │工业贷款│商业贷款│农业贷款│其他贷款│
├──┼───┼────┼────┼────┼────┤
│1962│244 │6 │77 │161 │ │
├──┼───┼────┼────┼────┼────┤
│1963│192 │2 │37 │152 │1 │
├──┼───┼────┼────┼────┼────┤
│1964│242 │4 │44 │194 │ │
├──┼───┼────┼────┼────┼────┤
│1965│260 │5 │52 │203 │ │
├──┼───┼────┼────┼────┼────┤
│1966│271 │10 │38 │223 │ │
├──┼───┼────┼────┼────┼────┤
│1967│237 │8 │10 │219 │ │
├──┼───┼────┼────┼────┼────┤
│1968│281 │9 │64 │207 │1 │
├──┼───┼────┼────┼────┼────┤
│1969│304 │31 │45 │226 │2 │
├──┼───┼────┼────┼────┼────┤
│1970│332 │3 │101 │228 │ │
├──┼───┼────┼────┼────┼────┤
│1971│271 │56 │84 │131 │ │
├──┼───┼────┼────┼────┼────┤
│1972│565 │70 │343 │152 │ │
├──┼───┼────┼────┼────┼────┤
│1973│758 │167 │418 │173 │ │
├──┼───┼────┼────┼────┼────┤
│1974│823 │295 │352 │176 │ │
├──┼───┼────┼────┼────┼────┤
│1975│1095 │246 │675 │174 │ │
├──┼───┼────┼────┼────┼────┤
│1976│1419 │375 │760 │284 │ │
├──┼───┼────┼────┼────┼────┤
│1977│1567 │383 │741 │443 │ │
├──┼───┼────┼────┼────┼────┤
│1978│1781 │506 │727 │548 │ │
├──┼───┼────┼────┼────┼────┤
│1979│1926 │554 │799 │573 │ │
├──┼───┼────┼────┼────┼────┤
│1980│1996 │679 │760 │557 │ │
├──┼───┼────┼────┼────┼────┤
│1981│2814 │868 │1078 │831 │37 │
├──┼───┼────┼────┼────┼────┤
│1982│3131 │960 │782 │1311 │78 │
├──┼───┼────┼────┼────┼────┤
│1983│3929 │905 │1238 │1640 │146 │
├──┼───┼────┼────┼────┼────┤
│1984│4186 │1264 │391 │2427 │104 │
├──┼───┼────┼────┼────┼────┤
│1985│3032 │1474 │472 │994 │92 │
├──┼───┼────┼────┼────┼────┤
│1986│7805 │1917 │4565 │1148 │175 │
├──┼───┼────┼────┼────┼────┤
│1987│8357 │2507 │665 │4910 │275 │
├──┼───┼────┼────┼────┼────┤
│1988│12819 │3021 │5857 │3741 │200 │
├──┼───┼────┼────┼────┼────┤
│1989│12403 │3286 │7516 │1302 │299 │
├──┼───┼────┼────┼────┼────┤
│1990│14842 │4069 │8752 │1701 │320 │
└──┴───┴────┴────┴────┴────┘
第三节 贷款
视图
一、工业贷款
峄县工业企业贷款始于1952年底,全县工业企业贷款余额仅为11万元。1955年,全县各银行严格执行了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颁布的《国营工业生产企业短期放款暂行办法》,对工业企业贷款分为超定额、结算、大修理、特种、临时五种形式的贷款。到1956年工业贷款达18万元。
1959年,全县国营企业的流动资金改由人民银行按信贷方式统一供应和管理。县银行对本县的国营工业企业、地方国营工业企业和已经实行定息的公私合营工业企业进行了清产核资,并分别建立了定额、超定额、特种三种贷款户。是年,银行由于受左倾错误影响,信贷工作违背了客观经济规律,放弃了合理的规章制度,片面强调为生产建设服务,放松了贷款管理,工业企业贷款的增长大大超过建国后历年的速度,当年全县工业贷款达到2394万元。1960年,全县工业企业贷款继续大幅度增加。有许多贷款项目既不按计划也不按物资保证。由于继续盲目地支持重工业的发展,使工业企业贷款资金严重失控。年底,工业贷款余额达到3812万元。
1961年1月,县银行对工业企业贷款办法有所改变。对国营工交企业,除超定额资金仍由银行贷款外,所需定额流动资金80%由财政部门通过企业主管部门拨款,20%由银行以贷款方式供应。因此,年底工业贷款大幅度下降,贷款余额降为21万元。
1966年至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银行信贷工作由于受左倾错误的干扰,把一些行之有效的信贷原则和制度视为“管、卡、压”,使信贷杠杆失去了作用,很多单位生产经营混乱,产品质量低劣,大量产品积压,占用大量资金。银行贷款敞口供应,“批条子”贷款之风盛行,随意挤占挪用流动资金和银行的贷款,造成银行贷款大幅度增加。到1975年全区工业贷款余额达246万元。
1977年“文化大革命”结束后,银行统一按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制订的国营工业贷款办法对工业进行贷款,年底,全区工业贷款余额达383万元。
1980年,根据新的贷款管理办法,通过清仓核资,结合生产状况,对工业企业进行贷款。年底工业贷款余额达679万元。
1985年,区银行会同有关部门严格限制了滞销产品的生产。而对于销路较好的工业产品,银行大力扶持。到1990年,全区工业贷款总额达16831万元。
二、商业贷款
1952年,全县商业贷款2万元。1953年,在国营商业系统推行国营商业短期贷款暂行办法。短期贷款分为定额贷款、季节性贷款、结算贷款、大修理贷款、临时贷款五种。1954年7月,把以前的五种贷款改为商品储备贷款、进货预付贷款、结算贷款、大修理贷款四种。县银行结合实际,区别不同情况,运用五种贷款形式对商业系统发放贷款。由于银行对国营商业的大力支持,壮大了国营商业的力量,有力地制止了投机倒把,稳定了市场。
1958年,因受左倾错误影响,致使信贷工作违背了客观经济规律,放弃了合理的规章制度,脱离实际,片面强调服务,放松了贷款管理。年底,全县商业贷款余额达1606万元。1962年,银行为了扭转超经济贷款,实行全额信贷。同时为商业、供销部门搞好农副产品收购,对一、二类和国家指定的三类农副产品,按收购进度发放贷款。收购多少物资,发放多少贷款,收购超计划,贷款相应增加。在贷款指标用完追加来不及时,允许一面申请追加指标,一面发放贷款。是年,区银行在资金困难的情况下,仍增加了对国营商业的贷款,以支持商业部门对生产资料和生活日用工业产品收购所需要的合理资金。商业部门合理地使用了银行贷款,充实了库存,保证了市场供应,确保了农业增产增收。1963年秋,峄城区遭受严重的自然灾害,银行根据区委指示,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抢险、防洪和生活救灾运动,适时地发放了各种贷款,支持商业部门购进大批防洪和救灾物资。是年底,全区商业贷款基本理顺,贷款余额为37万元。
1965年,区银行对小批商店和零售店试行贷款定额管理,按最低限度定额核给百分之百的自有资金。为了解决企业先进后销、临时周转的资金需要,再核给15%的机动指标,由银行贷款解决。非商品资金由主管部门按最高占用季度数额全部拨足,银行不予贷款。
1966年至1976年期间,在“发展经济,保障供给”财政方针的指导下,采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重新修订的商业贷款办法。对于实行独立经济核算,有一定自有资金的国营商业、粮食、供销等企业均可贷款。国营商业贷款种类分商品流转、预购定金和大修理三种,对一、二级站实行计划管理,按标准计划增加贷款;对三级批发和零售商业,实行资金定额管理,季度中临时需要,可申请临时贷款。对粮食和主要农副产品的收购,实行充分供应资金的办法,如因超计划,又来不及追加时,可以边报边贷。对三类农副产品收购,必须按程序追加,批准后再贷款。但由于受左倾错误的干扰,银行商业信贷工作受到严重影响。许多商业企业经营管理混乱,适销对路的产品购不进,滞销商品大量积压,商店资金不能正常地周转,因而,银行商业贷款大量增加。1966年底,全区商业贷款余额达38万元。到1970年,商业贷款余额竟达101万元。
1977年“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区银行针对商业系统商品质量低,花色品种单一的状况,通过摸底调查,逐项排队,实行了以销售资金率核定贷款,促使商业企业加强了经营管理,优化了贷款资金投向。到1978年底,全区商业贷款余额为727万元,较1977年下降14万元。
1981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开放搞活,银行突破了只贷流动资金的贷款规定,开始发放中短期设备贷款,增加贷款和种类。到年底,全区商业贷款余额已达1087万元。
1985年,银行信贷工作为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扩大了信贷范围,有控制的开放了商业信用,使商业贷款与商业发展、市场需要相适应。到1990年底,全区商业贷款余额达8752万元。
三、农业贷款
农村贷款
自1948年国家金融机构在峄县建立以后,农村金融日趋发展。1949年,峄县所辖许多地方发生水灾,庄稼受淹,农民生活困难。银行及时发放现金、实物贷款1万元之多。1950年,峄县支行在春、夏、秋三季共贷款买耕牛、种子、肥料、小农具、副业生产用具的农户达37494户,占全县总农户的40%,其中发放粮食19.1万公斤,现金1.43万元。
1951年,峄县成立了互助组4770个,参加互助组农户26363户,占全县总农户的30%。这时农业贷款重点解决的是农民的生产资金困难问题,以促进农民互助合作的发展。据统计,1949年到1952年,峄县支行共发放农业贷款59余万元(旧币)。
1954年,峄县发生水旱虫灾,全县粮食减产131.5万公斤。县银行及时发放农业贷款62万元,解决了农民生活的急需。
1956年,为扶持农民走集体化道路,银行积极发放了“贫农合作基金专项贷款”。这种贷款期限一般五年以内还清,利率月息4‰。峄县支行先在八区大辛庄进行试点,继之在全县推广。1955年8月至1956年5月,全县共发放贫农合作基金贷款10.58万元。
1958年,峄县支行为全面支持“大跃进”,将乡级银行营业所同信用社一并改为人民公社管理下的信用部,同农业社、供销社合在一起,称“三社合一”。并对农贷资金的管理实行了“差额包干,一年两算,半年差额,基本不变”的方法。只控制总差额指标,农贷指标可调剂使用。是年底,峄县共发放农业贷款382万元,其中信用社发放103万元。但因当时农贷资金管理权多集中于当地公社,致使银行贷款管理混乱,许多贷款投放经济效益差,而且收回少。1958年,峄县农贷仅收回73万元,占放出数的19%。
1961年6月,根据总行“关于贫农合作基金贷款准备豁免”的指示,峄县各级银行进行了核实清理工作,并于1962年全部豁免。
1963年至1965年,国家处于经济调整时期,银行农贷规模也进行压缩。为了帮助人民群众摆脱三年自然灾害和“大跃进”遗留下来的困难,区农业银行办事处自1963年开始发放支持贫下中农困难户两种专项贷款,帮助他们度过困难时期。如1963年夏季,全区普降暴雨,加之河堤决口,多数村庄受淹,受灾面积占81.5%,粮食减产1368万公斤,古邵、坊上、曹庄三地最为严重。仅曹庄而言,全公社25个自然村,三万亩庄稼几乎都被洪水淹没。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及时发放贷款152万元,用以解决农民群众在生活、生产上的困难,并帮助他们购买种子、牲畜、肥料等。
1965年,区银行对1961年前旧农贷进行了清理。1971年上级银行作出豁免决定后,全区共豁免旧农贷款53万元。
1966年至1976年的“十年动乱”期间,由于行政干扰,造成农业贷款资金的大量沉淀,影响了银行、信用社自身经济效益的提高。在1971年至1978年的稻改生产中,由于违背群众的意愿,违反客观经济规律,致使全区发放的300多万元的稻改贷款沉淀,未有收回。
1979年,区银行开始纠正“文化大革命”后期在农业生产上的信贷错误,加强了农业信贷工作的管理,以支援生产责任制的初步形成和农业生产的全面发展。1979年5月,开始发放社队农机无息贷款,当年发放金额达9万元。1980年将其转为有息。随着改革、开放、搞活新形势的发展,农村商品经济日趋繁荣,各种形式的专业户、承包户和经济联合体相继出现,商品经济走向千家万户。在以“大包干”为主要形式的生产责任制实行以后,农业贷款的支持对象也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从主要支持社队集中生产转变为主要支持承包户、专业户以及各种经济联合体的生产;由单纯支持农业生产转变为支持农、林、副、渔各业的全面发展。
从1980年起,中国农业银行峄城区支行成立后,全面试行“存贷挂钩、差额包干”的农村社队信贷管理制度。在“决不放松粮食生产,积极开展多种经营”的方针指导下,逐步调整农业贷款结构,改变农作物布局,扩大经济作物种植面积,以确保粮、棉、油的稳步增长。1982年,全区农行、信用社共发放棉花贷款537.4万元,占当年农业贷款总额的48%,较好地支援了棉花生产。1983年,全区农村产业结构得到了全面调整,生产积极性得到充分调动。当年,全区粮食总产量达16781万公斤,较1981年增长50.8%;棉花种植面积继续扩大,比1981年增加6.4倍,总产量增长7.6倍。1983年,农业银行、信用社专设“承包户贷款”科目,以利于支持承包户发展生产。当年,全区农行、信用社发放农业贷款达861万元,比1980年增加了一倍多。
1984年,农业贷款出现了新情况,逐步改变过去长期形成的春放、秋收、冬不贷的老办法。实行按期限管理,常放常收,以促进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农民副业生产的发展,使农贷管理逐步走向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尤其是银行、信用社全面整顿以后,银行、信用社企业化管理得到加强,农业贷款的比例也不断得到调整,单一的粮食贷款比例趋于下降,各类专业户、承包户贷款比例上升,商品经济日趋完善。
1985年,信贷管理进行了改革,在“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实贷实存、自主经营”的信贷管理方针指导下,全区农行、信用社从活化信贷资金着手,满足农业生产借贷需要。同时针对过去信贷管理偏松造成的许多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从而使遗留问题得到解决。1986年至1987年,全区在信贷管理上不断强化,农业贷款每年突破1000万元。从1978年到1990年的十多年间,全区共发放农业贷款7160万元,其中用于专业户、重点户发展商品经济的农业贷款就达2101万元,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局面。
乡镇企业贷款
在人民公社化运动前,峄县广大农村有许多村民兼营手工业,但规模很小,大规模的专营手工业者多分散于城镇。为支持农民手工业发展,银行积极发放专项贷款。仅1956年峄县支行就发放该项贷款9.49万元。
1963年,银行除发放少量贷款支持公社为农业服务的手工业生产合作化之外,对其他社队工副业支持资金较少。到1965年,社队企业贷款余额仅为2万元。峄城区人民支行从1971年起正式列有“社队企业专项贷款”。从1973年起,基层金融机构信用社也逐步开办了社队工副业专项贷款,打破了原有的单纯农业贷款陈规。1974年到1978年,全区共发放社队企业贷款104万元,其中信用社占63万元,贷款余额由1974年的2万元增加到35万元,贷款发放额逐年递增,有力地促进了全区社队企业的发展。
1979年,总行颁发了《农村社队企业贷款试行办法》。全区银行、信用社在发放贷款中,把“区别对待、择优扶持、钱物结合、确有物资、物资适用,讲求实效”的基本原则落实到实处。1979年全区社(队)办企业贷款达222万元。比1978年增加了161万元。
1980年10月,区农业支行恢复以后,加强了社办企业贷款工作的管理,对社办企业执行了调整的方针,进一步建立健全了信贷管理制度。1981年,区支行本着“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原则,适时有效发放贷款。对经营管理差、长年亏损、无原料来源、且不符合办厂规定的企业,实行关、停、并、转,以便落实企业贷款债务,保证银行自身的经营管理效益,促进企业经营状况的明显好转。
1982年,区农行信用社同社队企业局配合,对全区社办企业进行了清产核资的试点工作,加强财务管理制度,核定信贷资金,完善生产责任制,重点支持扩建和新上项目。如吴林、甘露沟、底阁等乡镇石膏矿,吴林乡大理石厂,阴平镇毛笔厂,王庄乡小煤井等一些社办企业单位。1982年,区农行发放专项贷款243万元,支持石膏矿的开采。从1982年起,在市行部署要求下区行建立了严格的贷款审批制度,并实行贷款合同担保制度和“经销定贷”的信贷管理办法,取得了十分显著的效果。1984年,全区社办企业改为乡镇企业。区农行、信用社本着“立足本地资源、发挥自身优势”的精神,重点支持石膏矿、小煤井、水泥厂等一些企业,以推动全区乡镇企业的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向更合理的方向发展。以吴林石膏矿为例,该矿虽属乡镇企业,但其发展规模不断扩大。在区农行、信用社的大力支持下,该矿1982年正式建成投产,当年总产量达75984吨,总产值151.97万元,实现利润6.7万元。区农行给予流动资金贷款36.5万元,在1982年至1987年六年中,先后为吴林石膏矿发放贷款460余万元。
1985年,区农行在压缩信贷规模的情况下,接受1984年信贷失控的教训,切实做好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的“三查”工作。制止个别企业单位挪用资金的现象。
从1980年到1990年,全区发放乡镇企业贷款达10314万元,平均年递增率48%。
四、基本建设贷款
基本建设短期贷款
峄城区基本建设贷款始于1953年。当时仅限于对施工企业发放超定额储备材料和大修理两种贷款。
1954年,根据国家要求先后办理了建筑企业所属供销企业采购出售材料贷款、结构件结算贷款以及主管部门、建设单位订购国外的安装设备短期贷款。
1963年至1973年,银行基本建设短期贷款业务几乎处于停办状态。1979年,峄城区建设银行成立,1980年至1985年累计发放基本建设短期贷款267.1万元,1990年发放基本建设贷款320万元。
更新改造措施贷款
1965年,为了促进生产的发展,解决国营中、小型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的需要,峄城区开办了国营工业企业小型技术改造专项贷款(简称小型技改贷款)。
1976年,银行在办理小型技改贷款的基础上,又增办了集体企业生产地方建筑材料专项贷款,是年,对区石料厂发放设备改造贷款,扩大了块石和石子的生产。
1985年,全区共发放更新改造措施贷款443万元。到1990年发放更新改造措施贷款达1007万元。
五、信托贷款
1981年10月,区银行系统分别成立了信托机构,开办了信托贷款和委托贷款业务。
1982年,全区对信托投资业务进行了整顿,1983年,全区发放信托贷款余额为70万元。
1985年4月,区银行一方面遵照省行指示暂停办理信托贷款和投资业务,对过去发放的信托贷款按原定期限收回。另一方面,区银行仍然围绕支持改革、搞活经济这个中心开展了一些带有信托特点的业务。到1985年底,全区信托贷款余额为21万元。1990年全区信托贷款为50万元。
峄城区金融系统历年贷款余额表
单位:万元
┌──┬───┬───────────────────┐
│年份│合计 │其中 │
│ │ ├────┬────┬────┬────┤
│ │ │工业贷款│商业贷款│农业贷款│其他贷款│
├──┼───┼────┼────┼────┼────┤
│1962│244 │6 │77 │161 │ │
├──┼───┼────┼────┼────┼────┤
│1963│192 │2 │37 │152 │1 │
├──┼───┼────┼────┼────┼────┤
│1964│242 │4 │44 │194 │ │
├──┼───┼────┼────┼────┼────┤
│1965│260 │5 │52 │203 │ │
├──┼───┼────┼────┼────┼────┤
│1966│271 │10 │38 │223 │ │
├──┼───┼────┼────┼────┼────┤
│1967│237 │8 │10 │219 │ │
├──┼───┼────┼────┼────┼────┤
│1968│281 │9 │64 │207 │1 │
├──┼───┼────┼────┼────┼────┤
│1969│304 │31 │45 │226 │2 │
├──┼───┼────┼────┼────┼────┤
│1970│332 │3 │101 │228 │ │
├──┼───┼────┼────┼────┼────┤
│1971│271 │56 │84 │131 │ │
├──┼───┼────┼────┼────┼────┤
│1972│565 │70 │343 │152 │ │
├──┼───┼────┼────┼────┼────┤
│1973│758 │167 │418 │173 │ │
├──┼───┼────┼────┼────┼────┤
│1974│823 │295 │352 │176 │ │
├──┼───┼────┼────┼────┼────┤
│1975│1095 │246 │675 │174 │ │
├──┼───┼────┼────┼────┼────┤
│1976│1419 │375 │760 │284 │ │
├──┼───┼────┼────┼────┼────┤
│1977│1567 │383 │741 │443 │ │
├──┼───┼────┼────┼────┼────┤
│1978│1781 │506 │727 │548 │ │
├──┼───┼────┼────┼────┼────┤
│1979│1926 │554 │799 │573 │ │
├──┼───┼────┼────┼────┼────┤
│1980│1996 │679 │760 │557 │ │
├──┼───┼────┼────┼────┼────┤
│1981│2814 │868 │1078 │831 │37 │
├──┼───┼────┼────┼────┼────┤
│1982│3131 │960 │782 │1311 │78 │
├──┼───┼────┼────┼────┼────┤
│1983│3929 │905 │1238 │1640 │146 │
├──┼───┼────┼────┼────┼────┤
│1984│4186 │1264 │391 │2427 │104 │
├──┼───┼────┼────┼────┼────┤
│1985│3032 │1474 │472 │994 │92 │
├──┼───┼────┼────┼────┼────┤
│1986│7805 │1917 │4565 │1148 │175 │
├──┼───┼────┼────┼────┼────┤
│1987│8357 │2507 │665 │4910 │275 │
├──┼───┼────┼────┼────┼────┤
│1988│12819 │3021 │5857 │3741 │200 │
├──┼───┼────┼────┼────┼────┤
│1989│12403 │3286 │7516 │1302 │299 │
├──┼───┼────┼────┼────┼────┤
│1990│14842 │4069 │8752 │1701 │3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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