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三节 税种 税率 资料库:枣庄峄城区地情资料库 章节:峄城区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43/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43/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43/section/3/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43/section/3/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43/section/3/article/287/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43/section/3/article/287/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三节 税种 税率
赋税,即历代政府的强制征课。国家向臣属本身征发的军役和军用品称“赋”,对臣属土地征发的财物称“税”。由于社会的不断发展,税的种类也日渐增多,税收就成了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自清朝开始,主要税种有:田赋、盐税、契税、牙税、酒税、当税、矿产税、杂税、牲畜税、屠宰税、油税、营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印花税、特种消费行为税、文化娱乐税等共计40多种。下面所列仅是主要税种和税率。 田赋:自雍正年间摊丁入亩后,地丁合一,从此田赋成为主要财政收入。田赋分三种,一是丁银;二是地粮;三漕米。地丁有随省征耗,漕粮有随漕征耗,地丁每两加收耗银一钱一分,漕米每石加收耗粮一斗七升至二斗五升不等。 1938年8月,中共苏、鲁、豫、皖边区省委制订的比例税制分别为:大地主35%,中地主30%,小地主20%,富农10%,中农、贫农5%。 1942年8月,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进委员会公布了《关于修正征粮办法的决定》,逐渐废除了按银两征粮的办法。《决定》规定:征收公粮以户为单位,按人口平均年产粮数量累进征收,具体办法是: 平均每人年产粮不足一百斤不负担; 平均每人年产粮101-150斤征收1%,每递增50斤增征1%; 平均每人年产粮251-300斤征收5%,每递增50斤增征2%; 平均每人年产粮601-650斤征收21%,每递增50斤增征3%。 平均每人年产粮751-800斤征收31%。 平均每人年产粮801斤以上者征收35%为最高点,不再累进。在征收公粮的同时,要带征一定比例的柴草。[《山东省革命根据地财政史料》(一)]。 1944年4月,山东省鲁南区行政公署制订的《征收救国公粮办法》规定:公粮田赋概以户为单位征收,以人为单位计算,将每户之土地折合成负担粮(亩)为标准,(每分粮全年产粮三十斤,每亩粮全年产粮三百斤);每人平均负担粮(亩)不足三分者免征;每人平均负担粮(亩)二分以上负担2%;每增一分其负担增进1%,“暂行办法”定为34级,最低一级如上所述;最高一级每人平均负担粮(亩);三亩半负担公粮35%,并规定以此为限,不再累进。同时随1斤带征2斤柴草。 1948年10月峄县全境解放。1949年在查实土地面积的基础上,按正常年景平均亩产150斤折为一中亩,每人扣除七分免征点后,余之土地为“负担亩”。每“负担亩”全年负担原粮46斤(含公粮30斤,田赋5斤,柴草折粮5斤,村经费附加6斤)。 契税:清末、民国时期都征收契税,但税率常有变动,买契高达15%,典契为10%。1933年,峄县国民党政府征收契税2647元。征收契税的同时,每契纸一张,并代征教育附捐2角。1947年,解放区征收契税税率为30%。建国后契税仍保留,但未开征。 盐税:盐税为清代的主要财政收入之一。税率较高。峄县志载:峄诸税,莫重于盐。民国期间,地方政府继续征收盐税。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盐税率每担征收30元法币。 建国初,地方人民政府没有征收盐税,峄县从1961年开征盐税,至1966年停征。1984年改革工商税制,又开征盐税。 矿产税:矿产税据史记载,元代前峄县境内有民采煤,清代采煤业逐渐兴旺。光绪四年(公元1878年)前,征收矿税,没有定例。官府、官员随时随地自立名目征税派捐。故峄县旧志记载:“县境所出物产,无税而有陋规者,莫大于炭窑”。光绪四年(1878年),中兴煤矿在枣庄建立,清政府制定征收矿产税条例,规定每吨煤征收税银一钱,厘捐银五分。1900年,中兴煤矿产煤29.354万吨,依率缴银4400余两;1901年,产煤38.719万吨,依率缴银5800余两。 酒税:清末及民国时期,酒税为峄县主要税种之一。峄县兰陵酒颇有名气,故境内造酒者不下百余家。峄县旧志记载:“税收之大莫过于酒”。抗战时期,白酒税率为10%,特种酒税率为20%。建国后,曾一度停征酒税。 当税:亦称当捐,始于清康熙三年(公元1664年)。规定每一当铺每年缴税银二两五至五两不等。雍正六年(1728年),规定开设当铺须向地方政府请领营业执照。清末当税税额陆续提高,各地还有各种陋规。建国后,当税取消。 货物税:货物税是以应税货物为纳税对象,以产、制人或购、运人为纳税义务人的一个全国性税种。峄县从1950年1月开始征收,应税货物分为烟、酒、鞭炮及迷信品、化装品、饮食品、纤维皮毛用品、工业品、矿产品及竹木等八大类,税目1136个,是年8月合并为358个,均按规定税率从价计征,未列入的品种不征税。 1953年税制修正后,把交纳货物税的工厂,原来应纳工商营业税和印花税,并入货物税内征收;同时将过去按厂批价扣除税额作为计税价格(或按当地市场平均批发价计税)的方式,改为依照国营公司的批发价核税,(无批发牌价者,仍采用当地市场批发价格核税)。对土烟叶、原木等原则以收购价为计税依据,免除了以往换算计税价格的复杂手续,逐步由评价核税走向核实计征。货物税简化后,粮食、土布停征交易税,改为征收货物税。 当时峄县有枣庄、陶庄、田屯三个煤矿和太丰面粉厂。大宗税源有煤、麦粉。其他多属零星税源。1958年9月本税种并入工商统一税。 工商业税:工商业税是一个全国性的税种。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50年1月31日公布的《工商业税暂行条例》,根据条例规定,峄县开始征收工商业税。 工商业其经营方式分为固定工商业、临时工商业和摊贩业三类。工商业税有营业税、所得税、摊贩营业牌照税、临时营业税四种。 营业税营业额计征,税率分业计算。依营业总收入额计征者税率1-3%;依营业总收益额计征者税率1.5-6%,依佣金收益额计征者税率6-15%。所得税不分行业,均依所得额计征。税率由5-30%共分十四个级距。1950年底税制调整后,将级数增加为二十一级,税率仍维持5-30%的幅度,最低一级全年所得额在300元以下的税率为5%。最高一级全年所得额在一万元以上的税率为30%。征收从事固定或流动经营的摊贩税,峄县从1951年9月开始,执行1951年9月10日财政部颁布的“摊贩业税稽征办法”征收标准除同固定工商业外,另有起征点的规定,即每月营业额不满60元者免征。以营业总收入额规定税率计征。1950年7月1日以前税率为4%,起征点为5元;随后改为税率5%,起征点20元,翌年初又改为10元。9月1日财政部分布的《临时商业税稽征办法》规定起征点为15元,征税项目中,粮食、棉花、山货、药材四类税率为4%,其它货品类税率为6%。1952年3月开始执行财政部通知,将粮食、棉花、药材三类的税率提为6%,山货与其它货品的税率提为8%。 1953年,营业税依营业额计征者,工业的税率1.5-3.5%,商业的税率2-3.5%;依收益额计征者,税率2-15%。国营、合作社批发销售商品,不交纳营业税。所得税和所得税附加合并征收。小型工商业户及摊购业应纳的营业税、所得税采用简化办法,合并计算按月交纳。临时商业税附加及印花税,并入临时商业税,税率仍为6%(粮食、棉花、药材)和8%(山货、其他货品),起征点调为20元。农民、渔民、牧民、猎户出售自产品,事先到税务机关领取自产自销证明。继续免征。 1958年秋税制改革,将工商业税并入工商业统一税。 牲畜交易税:峄县于1949年5月开始征收牲畜交易税,建国后继续征收。征收品种有牛、驴、骡、马四种,税率为5%,起征点为一头。 1953年税制修正后,牲畜交易税征税品种有牛、驴、骡、马、骆驼、猪、羊等七种,税率为5%,起征点为一头(匹、只),仍由买方交纳。同年7月,为了平衡税收负担,中央决定停征了猪、羊的牲畜交易税,其余五种继续征收。 1959年8月4日,省人委曾通知暂时免征牲畜交易税;1961年12月22日,省委批示在全省仍按原规定征收牲畜交易税。 1962年以后的历次税制改革,牲畜交易税仍然保留。 1983年,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了《山东省牲畜交易税征收办法》,规定在省境内进行牛、马、骡、驴、骆驼五种牲畜交易的公民和机关、部队、团体、农村社队、企业事业单位,以购买牲畜者为纳税义务人;税率为5%,按照牲畜头(匹)的成交额计算缴纳。 集市交易税:建国初,对集市成交的粮食、棉花、山货等品种虽未征税,但为方便群众交易,基层税务机关设斗、秤市场,过斗收取尖剐下之“鸽子粮”,下集后集中销售,过秤收取2%交易手续费,名为秤斗交易手续费。用于聘用市场交易人员的开支。1950年7月以后,集市交易所成立,上项事宜均移交集市交易管理所办理。 1962年4月,为了加强市场管理,取缔投机倒把,保护合法交易,调节税收负担,增加财政收入,国务院批准了财政部制订的《集市交易税试行规定》,并指示各省、市、自治区制订具体贯彻办法。山东省人民委员会颁布了《山东省集市交易税试行规定》。《规定》列举的集市交易税的品目为:(1)家畜:猪、羊(对幼畜不征税);(2)肉类:猪、羊、牛、驴、骡、马、鸡、鸭、鹅肉;(3)干鲜果:苹果、梨、核桃、栗子、红枣、乌枣、柿子、柿饼、柿干、山楂、山楂干;(4)土特产品:麻、茴、生姜、大蒜;(5)其他类:钟表、自行车。税率:钟表、自行车15%,其余产品一律10%。为了照顾农民之间的零星交易,集市交易税起点定为10元。1966年2月,省人委印发了财政厅税务局停征集市交易税的“通告”。 印花税:1950年12月19日,政务院颁布《印花税暂行条例》。1951年,全国统一印花税法时,印花税目共25个,有发货票、银钱收据、帐单、记载资本的帐簿、债券、借贷抵押、契据股票及投资契约、委托及承办契据、预定买卖契据、居间行纪代额买卖契据、汇总储蓄及存入或支取款项的单据簿折、提取货物的单据簿折、寄存契约单据、营业所用的簿折、运送契约的单据、货物收据、电影戏剧及娱乐比赛票券、国外书立的凭证、受权折产契据、土地使用权的契据、租赁契据、保证书据。 应贴印花的凭证,依其性质分别按金额比例贴花或按件定额贴花。比例贴花的税率,分为万分之一、万分之三及千分之三;定额贴花的税额分为二分、五分、二角及五角。凭证所载金额不满一元五角者免贴;但电影、戏剧及各种娱乐票券不在此限。按件定额贴花,所载金额未满十五元者一律贴二分。 1953年税制修正后,部分税目分别并入了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和屠宰税内征收,范围大大缩小。1958年税制改革后,印花税并入工商统一税。 车船使用牌照税:峄城于1950年开征车船使用牌照税。课税对象主要是自行车、人力车和马车,后曾一度停征。1962年初省人委下达“关于加强对车船管理和全面开征车船使用牌照税的通知”峄城区根据枣庄市的通知又于4月份重新开征。1966年后再度停征,1970年起又恢复征收,但只对国营、集体(农村队办除外)工商企业自有使用的车船征收牌照税。1973年税制改革后,凡属交纳工商税单位的公有车船一律纳入工商税内征收。1978年1月,奉省革命委员会指示停征,有关自行车管理事宜,由公安部门负责。 屠宰税:民国时期,峄县就开始征收屠宰税,按国家规定,猪、牛、羊等三种牲畜在发生屠宰行为时,向屠宰单位或个人征税。1943年,税率按牲畜价格的4%征收,1946年,屠宰税规定每只羊征10元,猪每头征30元,牛每头征100元。1950年12月,峄县税务局征收的屠宰税,按牲畜屠宰后的实际重量从价计征,税率为10%。 为照顾民族习惯,遇伊斯兰教(回教)开斋、古尔邦、圣诞三大节日,对信仰伊斯兰教的人自己食用的牛免征屠宰税。 1953年,税制修正后,屠宰商应纳的印花税、营业税及其附加,并入屠宰税征收,税率由10%改为12%(农民宰杀出售者仍为10%)。 1957年,财政部为配合国家奖励发展牲畜和提高收购价格,改按当地国营公司或供销合作社的另售牌价计征;农民自养、自宰、自食的牲畜,除年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掌握予以适当免税照顾外,平时不予免税,全部按实际重量计征(实际重量包括头、蹄、下水的折肉重量);部队自宰、自食的牲畜仍予免税。 1965年10月14日,山东省财政厅下发通知,将国营商业和基层供销合作社经营的生猪一律按实际重量减半征收屠宰税,即:原收购环节征收的税率由原来的10%减为5%;原屠宰环节征收的税率由8%减为4%,计算时根据宰杀后的实际重量加头、足、下水折算后,按鲜肉零售价计征。对农民平时宰杀的自养、自食生猪、羊减半征税。宰杀的病猪病羊免征。机关团体、工厂、学校和城镇居民宰杀的猪、羊亦按头征税。对肉食合作商店、合作饭店和私营屠宰户屠宰的猪羊仍按8%税率依照重量征收。 1966年2月,又将牛、羊屠宰税税率由原来的8%一律减为4%。7月起对屠宰羊实行按头定额征收。 1973年税制改革后,对国营食品公司原纳的屠宰税并入工商税内征收。并在工商税率表的农、林、牧、水产品采购类,专门设置了生猪和菜牛、羊两个税目,规定国营商业、供销社收购生猪、菜牛、羊应按3%的税率交纳工商业税。此后,屠宰税的征税对象主要是农村社员、集体伙食单位及其他团体与个人。征收标准未变。 1983年,省税务局通知规定:对农民、个体、集体伙食单位屠宰的猪、羊、驴、骡、马、牛六种均按头定额征收。 文化娱乐税:建国初期,峄县影剧院规模很小,设施简陋,其他消费行为均不多,征收税额较少。1953年税制修正后,取消了特种行为消费税,将其中筵席、冷食、旅馆三个税目并入工商税交纳,其余项目改征“文化娱乐税”,缩小了征收范围。 1956年国家正式颁布《文化娱乐税条例》。峄县依照《条例》规定,对县境内经营电影、戏剧、音乐、舞蹈、曲艺、杂技等文化娱乐的单位和个人都是文化娱乐税的纳税人。税率根据演出所得售票或者收费金额的10%计征。1966年,文化娱乐税停征。 文化娱乐税税率表 ┌──┬────────────────────────────────────────────────────────────────────────────────────────────────────────────────────┐ │税目│税率 │ ├──┼──────────┬──────────┬─────────┬─────────────────────────────────────────────────────────────────────────┬──────────┤ │ │甲级 │乙级 │丙级 │丁级 │戊级 │ ├──┼──────────┼──────────┼─────────┼─────────────────────────────────────────────────────────────────────────┼──────────┤ │ │100万人以上的城市适 │30万人以上不满100万 │10万至30万人的城市│2万人至10万人的城市 │不满2万人的城市及农 │ │ │用 │人的城市适用 │适用 │适用 │村适用 │ ├──┼──────────┼──────────┼─────────┼─────────────────────────────────────────────────────────────────────────┼──────────┤ │电影│25% │20% │15% │10% │5% │ ├──┼──────────┼──────────┼─────────┼─────────────────────────────────────────────────────────────────────────┼──────────┤ │戏剧│ │ │ │ │ │ ├──┼──────────┼──────────┼─────────┼─────────────────────────────────────────────────────────────────────────┼──────────┤ │话剧│ │ │ │ │ │ ├──┼──────────┼──────────┼─────────┼─────────────────────────────────────────────────────────────────────────┼──────────┤ │舞蹈│10% │8% │6% │4% │2% │ ├──┼──────────┼──────────┼─────────┼─────────────────────────────────────────────────────────────────────────┼──────────┤ │音乐│ │ │ │ │ │ ├──┼──────────┼──────────┼─────────┼─────────────────────────────────────────────────────────────────────────┼──────────┤ │杂技│ │ │ │ │ │ ├──┼──────────┴──────────┴────┬────┴────────────────────────────────────────────────┬────────────────────┬───┼──────────┤ │税目│ 代征业别 │ │ 税率% │起征点│备注 │ ├──┼──────────────────────────┼─────────────────────────────────────────────────────┼────────────────────┼───┼──────────┤ │电影│电影院戏剧及其它娱乐之营业餐馆、菜馆、旅馆 │ │10-20 │ │按票价计征 │ │戏剧│兼 │ │ │ │不计人 │ │娱乐│ │ │ │ │ │ ├──┼──────────────────────────┼─────────────────────────────────────────────────────┼────────────────────┼───┼──────────┤ │宴席│营业餐厅、承办宴席包厨等营业 │ │10-20 │3元 │按每次消费金额计征 │ ├──┼──────────────────────────┼─────────────────────────────────────────────────────┼────────────────────┼───┼──────────┤ │冷食│冷食店、咖啡馆等营业 │ │10-20 │1元 │同上 │ ├──┼──────────────────────────┼─────────────────────────────────────────────────────┼────────────────────┼───┼──────────┤ │旅馆│旅馆、饭店及其他供客住宿的营业 │ │5-20 │2元 │按房间等级或宿费计 │ │ │ │ │ │ │征 │ └──┴──────────────────────────┴─────────────────────────────────────────────────────┴────────────────────┴───┴──────────┘ 工商统一税:1958年9月,峄县开征工商统一税后,对从事工业产品生产、农业产品购销、商业零售、交通运输及服务性的单位或个人,征收工商统一税。税率最低3%,最高40%。工商统一税于70年代并入工商税。 工农业产品税率表 ┌─────┬───┬──┐ │税目 │税率%│备注│ ├─────┼───┼──┤ │熏分叶 │ │ │ ├─────┼───┼──┤ │土分叶 │40 │ │ ├─────┼───┼──┤ │白酒 │60 │ │ ├─────┼───┼──┤ │怡糖 │27 │ │ ├─────┼───┼──┤ │粮食 │4 │ │ ├─────┼───┼──┤ │麦粉(机制)│10 │ │ └─────┴───┴──┘ 续表 ┌──────┬───┬─────────────────────────┐ │税目 │税率%│备注 │ ├──────┼───┼─────────────────────────┤ │植物油 │12.5 │ │ ├──────┼───┼─────────────────────────┤ │羽毛 │10 │ │ ├──────┼───┼─────────────────────────┤ │猪鬃 │16 │ │ ├──────┼───┼─────────────────────────┤ │草纸 │10 │ │ ├──────┼───┼─────────────────────────┤ │土制购品 │11 │ │ ├──────┼───┼─────────────────────────┤ │砖瓦 │11 │ │ ├──────┼───┼─────────────────────────┤ │原木 │10 │原征商品流通税率8% │ ├──────┼───┼─────────────────────────┤ │鞭炮 │35 │原征货物税税率20% │ ├──────┼───┼─────────────────────────┤ │各种梵化品 │55 │原征货牧税税率50% │ ├──────┼───┼─────────────────────────┤ │煤炭 │ │ │ ├──────┼───┼─────────────────────────┤ │焦炭 │ │ │ ├──────┼───┼─────────────────────────┤ │其他工业产品│5 │指工商统一税目税率表未列举的其他工业产品,如石炭等│ └──────┴───┴─────────────────────────┘ 工商所得税:1958年前,工商所得税包括在工商业税内。1958年税制改革时,列为一个独立的税种,是就其利润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它以所得额(即利润额,就是指一定时期的收入总额,扣除成本、费用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征税对象,按照规定税率计算征收,所得多的多征,所得少的少征,无所得的不征。1956年以前,全国所得税的税率,不分行业都实行21级全额累进制。1957年起,陆续作了一些调整,如对手工业合作组织和合作商店中少数利润特大的,实行了加成征收办法,对供销社实行了附征,并由21级全额累进税率改为5级全额累进税率征收,税率30-80%;1958年供销社并入国营商业后,不再征收所得税,改为上交利润;1961年又从国营商业分出来,恢复征收所得税,仍按5级全额累进税率征收。1962年继续贯彻照顾的精神,一律改为暂按12级全额累进税率征税,并同时实行加成办法。1963年4月,实行区别对待,分别计征。(1)个体经济所得税,实行14级全额累进的征税办法,最低一级(全年所得额在12元以下)的税率为7%,最高一级(全年所得额在1320元以上)的税率为62%;(2)合作商店的所得税,实行九级超额累进的征收办法,最低一级(全年所得额在250元以下)的税率为7%,最高一级(全年所得额超过2万元部分)的税率为60%;(3)手工业合作社,交通运输合作社,实行八级超额累进的征收办法,最低一级(全年所得额在30元以下)的税率为7%,最高一级(全年所得额超过8万元部分)的税率为55%;(4)供销社继续按照39%的比例税率征收。 对于城镇和农村,以及其他该交纳工商所得税者,凡没有明确列举适用税率的事业单位,即:属于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性质的,按合作社、交通运输合作社八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属于商业服务行业(小理发、照像、浴室、旅馆、饮食)性质的,按合作商店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办理;亦工亦商的企业单位,以工业为主的视同工业,以商业为主的视同商业。 1973年全面试行工商税时,工商所得税仍为一个独立税种,征税率基本上按原规定办理。从1981年1月起,执行山东省有关工商所得税规定,不分城乡,不分工业、商业,不分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工商所得税一律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 峄城区工商税税率表(摘抄) 一、工业类 ┌─────┬───┬─────────────────────┬──────────────────┐ │税目 │税率%│征税项目 │备注 │ ├─────┼───┼─────────────────────┼──────────────────┤ │煤炭 │8 │生产原煤和焦炭的企业 │自1982年起将属于地方分配的省、市(地 │ │工业 │ │ │)县煤炭部门所属煤矿生产的原煤税率减 │ │ │ │ │为5% │ ├─────┼───┼─────────────────────┼──────────────────┤ │机械 │3 │生产和修配各种农机具的企业 │ │ │ ├───┼─────────────────────┤ │ │ │5 │制造通用和专用机械设备的企业 │ │ ├─────┼───┼─────────────────────┼──────────────────┤ │化学 │3 │生产农药、化肥的企业 │财政部(73)财税字第53号通知规定磷、 │ │ │ │ │矿粉肥皂税 │ ├─────┼───┼─────────────────────┼──────────────────┤ │橡胶制 │18 │生产其他各种橡胶制品的企业 │ │ │品工业 │ │ │ │ ├─────┼───┼─────────────────────┼──────────────────┤ │建筑材料工│15 │生产水泥的企业 │财政部(81)财税字第419号通知规定,自 │ │业 ├───┼─────────────────────┤1982年起对设备能力在20万吨以上的水 │ │ │10 │生产砖、耐火材料的企业 │泥厂产销的水泥税率由15%减为10%; │ │ ├───┼─────────────────────┤设备能力在20万吨以下的一律减为5%。 │ │ │5 │生产油毡、石灰、石棉制品和水泥制品的企业 │ │ ├─────┼───┼─────────────────────┼──────────────────┤ │纺织印染工│18 │各种棉、毛、麻纺织企业 │在20万吨以下的一律减为5% │ │业 ├───┼─────────────────────┤ │ │ │5 │生产色织布、地毯和丝织品企业 │ │ │ ├───┼─────────────────────┤ │ │ │3 │专门生产棉坯布的企业 │ │ ├─────┼───┼─────────────────────┤ │ │玻璃制 │15 │生产灯泡和各种玻璃制品的企业 │ │ │品工业 │ │ │ │ ├─────┼───┼─────────────────────┼──────────────────┤ │陶瓷 │12 │生产各种陶瓷制品的企业 │财政部(82)财税字第167号通知规定从1 │ │工业 │ │ │982年7月1日起,砂器、瓦器税率由12% │ │ │ │ │降为5% │ ├─────┼───┼─────────────────────┼──────────────────┤ │印刷 │5 │印刷企业 │ │ │工业 │ │ │ │ ├─────┼───┼─────────────────────┼──────────────────┤ │文教用 │5 │生产油墨、铅笔、毛笔及各种教育体育用品的企│ │ │品工业 │ │业 │ │ ├─────┼───┼─────────────────────┼──────────────────┤ │糖 │30 │土制品、怡糖、甜菜糖 │自1979年起土制糖税率减为20%,甜菜 │ │ │ │ │糖税率减为8% │ ├─────┼───┼─────────────────────┼──────────────────┤ │酒 │60 │粮食生产的白酒、黄酒 │ │ │ ├───┼─────────────────────┤ │ │ │40 │薯类饲料粮酿酒、啤酒、土烧酒 │ │ │ ├───┼─────────────────────┤ │ │ │5 │酒精 │ │ ├─────┼───┼─────────────────────┼──────────────────┤ │皮革皮 │15 │熟制各种皮革、皮货和生产毛制品的企业 │ │ │毛工业 ├───┼─────────────────────┤ │ │ │5 │各种皮革制品 │ │ ├─────┼───┼─────────────────────┼──────────────────┤ │其他 │5 │从事工业加工和没有列举的企业 │ │ │工业 │ │ │ │ └─────┴───┴─────────────────────┴──────────────────┘ 二、交通运输类 ┌────┬───┬───────────────┬──┐ │税目 │税率%│征税范围 │备注│ ├────┼───┼───────────────┼──┤ │交通运输│3 │从事邮政、电讯和运输业务的企业│ │ └────┴───┴───────────────┴──┘ 三、农、林、牧、水产品采购 ┌───┬───┬──────────┬──────────────────┐ │税目 │税率%│征税范围 │备注 │ ├───┼───┼──────────┼──────────────────┤ │烟叶 │40 │土烟叶熏烟叶 │ │ ├───┼───┼──────────┼──────────────────┤ │生猪 │3 │食用生猪 │ │ ├───┼───┼──────────┼──────────────────┤ │菜牛羊│10 │食用牛、羊等牲畜 │财政部(73)财税字第53号通知规定,食用│ │ │ │ │牛、羊等牲畜减按3%征税 │ ├───┼───┼──────────┼──────────────────┤ │长绒 │10 │羊毛、绒、羽毛、猪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