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建立后,1950年统一全国税收,建立新税制。国家实行简化税种,调整税收体制,适当降低了税率。除农业税外,全国统一的税收共14种。峄县根据当地的税源,执行的税种有货物税、工商业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交易税、屠宰税、特种行为消费税、使用牌照税等8种。
1953年1月1日起,执行修正后的新税制,试行了商品流通税、简化货物税、取消了特种行为消费税,对电影、戏剧等文化娱乐项目,改征文化娱乐税,将交易税改征牲畜交易税,把棉纱统销税改征商品流通税,新开征城市房地产税。修征后的工商税共10种。
1958年9月,全国税制再次改革,简化、合并了一些税种,将工商企业原来交纳的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将工商业税中的所得税改为一种独立的税种,称工商所得税;简化计税价格和征税办法,对工商产品的计税价格简化为按销售收入计算纳税,对企业连续生产的中间产品,除酒类、棉纱、皮革、食糖四种中间产品连续征税外,其它产品一般不再征税,取消了对批发企业的纳税规定;在基本保持原税负的基础上,对税率进行了部分调整,同时将税目进行了简化。经过改革,工商税有8种,即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屠宰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文化娱乐税、盐税。
1973年,对工商税制再次进行改革,合并了税种,把原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屠宰税合并为工商税,废除了繁琐的征税办法,对少数税率进行了调整,对于支援农业生产的部分产品调低了税率,对部分高档生活产品调高了税率。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适应经济情况的复杂性和经济形式的多样性,逐步进行了税制的全面改革,并恢复了一些原有税种,增加了一些新的税种。
1983年,开始对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第一步改革,即大中型企业实现的利润按55%的税率交纳所得税,小型企业按新的八级超额累进税率交纳所得税。
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国发(1984)124号文颁布了《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规定自1984年10月1日起试行。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发(1984)140号文颁发了《关于认真搞好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工作的通知》。开始利改税第二步改革后,同时开征11种税。计有“产品税、增值税、盐税、营业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国营企业所得税、调节税”。
根据改革开放的新形势,随着经济的发展,为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1985年1月又开征了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国营企业奖金税、集体企业资金税、事业单位奖金税;1986年7月开始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乡镇村企业和个体业户)均按缴纳“三税”的税额20%计算扣纳教育附加费;1988年2月开征了特别消费税;1989年2月开始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从1984年第二步利改税至1990年12月峄城区征收的税种计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工商统一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印花税、建筑税、国营企业所得税等16个税种和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以及教育费附加,共19项收入。
第二节 税制
视图
新中国建立后,1950年统一全国税收,建立新税制。国家实行简化税种,调整税收体制,适当降低了税率。除农业税外,全国统一的税收共14种。峄县根据当地的税源,执行的税种有货物税、工商业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交易税、屠宰税、特种行为消费税、使用牌照税等8种。
1953年1月1日起,执行修正后的新税制,试行了商品流通税、简化货物税、取消了特种行为消费税,对电影、戏剧等文化娱乐项目,改征文化娱乐税,将交易税改征牲畜交易税,把棉纱统销税改征商品流通税,新开征城市房地产税。修征后的工商税共10种。
1958年9月,全国税制再次改革,简化、合并了一些税种,将工商企业原来交纳的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将工商业税中的所得税改为一种独立的税种,称工商所得税;简化计税价格和征税办法,对工商产品的计税价格简化为按销售收入计算纳税,对企业连续生产的中间产品,除酒类、棉纱、皮革、食糖四种中间产品连续征税外,其它产品一般不再征税,取消了对批发企业的纳税规定;在基本保持原税负的基础上,对税率进行了部分调整,同时将税目进行了简化。经过改革,工商税有8种,即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屠宰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文化娱乐税、盐税。
1973年,对工商税制再次进行改革,合并了税种,把原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屠宰税合并为工商税,废除了繁琐的征税办法,对少数税率进行了调整,对于支援农业生产的部分产品调低了税率,对部分高档生活产品调高了税率。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适应经济情况的复杂性和经济形式的多样性,逐步进行了税制的全面改革,并恢复了一些原有税种,增加了一些新的税种。
1983年,开始对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第一步改革,即大中型企业实现的利润按55%的税率交纳所得税,小型企业按新的八级超额累进税率交纳所得税。
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国发(1984)124号文颁布了《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规定自1984年10月1日起试行。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发(1984)140号文颁发了《关于认真搞好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工作的通知》。开始利改税第二步改革后,同时开征11种税。计有“产品税、增值税、盐税、营业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国营企业所得税、调节税”。
根据改革开放的新形势,随着经济的发展,为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1985年1月又开征了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国营企业奖金税、集体企业资金税、事业单位奖金税;1986年7月开始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乡镇村企业和个体业户)均按缴纳“三税”的税额20%计算扣纳教育附加费;1988年2月开征了特别消费税;1989年2月开始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从1984年第二步利改税至1990年12月峄城区征收的税种计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工商统一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印花税、建筑税、国营企业所得税等16个税种和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以及教育费附加,共19项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