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全国财政政策的制订,岁入岁出款项的划分,地方财税的征免、解交、存留数额,均由中央统一规定,地方无权自定。当时,峄县不是一级独立财政,全县财政的收支,无权预决算。历年岁入岁出,仅以四柱清册备核。
民国时期,军阀连年混战,政权四分五裂,财税各自为政,谁占谁收,谁收谁支。至1927年,国家、地方收支初有划分。1930年,峄县开始编制县财政预决算,但是,财政收支不独立,仍属于省财政。全县的地方财政收入只有田赋附捐、杂捐和数额极少的公款公产收入。由于地方收入(田赋及各类正税)县级无份,加上连年战争和灾荒,经济枯竭,民不聊生。因此,峄县的财政收入,历来完成极差,财政形势长期处于财源枯竭,收不抵支的困境。当局不仅无力发展地方经济,而且难以维持县财政支出及地方治安之需。后来,尽管连续采取措施,财政形势还是不能好转,挽回不了财政困境。1932年,县要求追加税收附捐,1934年,国民党政府以减轻负担为名,废除苛杂。山东省于同年先后二次废除地方细杂细捐。但到次年,附捐杂捐仍高于往年。
1938年3月,日军占领峄县。日伪政权在县财政上大量增加田赋临时附捐,直到1943年停止。这一临时附捐高达正税的29倍之多。这一时期,抗日民主政权实行“自筹自给,分散管理”的财政策和制度,靠老百姓自愿出捐来保证抗战之需。
1946年,抗战结束后,峄县属国民党统治,实行“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后改为中央、省、县三级分类分成。这一时期,苛捐杂税名目繁多,完成上解中央和省财政任务以后,县财政仍收不抵支,更无力发展地方经济。
建国后,1950年中央决定统一全国财政收支,财力集中于中央,全国实行统收统支,稳定金融物价财政管理体制。此时,峄县只有地方税及各种零星收入抵充地方财政支出,其他主要收入一律上解中央金库。
1951年,财政体制改为省统一领导,以县为单位进行收支管理,专署指导调剂。
1953年,国家实行了中央、省、县三级管理的财政体制。峄县正式成为一级财政,财政收支有了明确的范围。县级预算收入包括:固定收入有: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契税、房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业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县管理企业利润折旧,县、乡镇行政事业的公产收入,其他收入和上年结余。不固定收入,还有因收不抵支由省拨给的调剂补充收入。预算支出包括:经济建设费,社会文教费,行政管理费和其他费用。至于乡镇行政经费、干部补助费、公杂费及小学经费等,均列入县级预算范围,统一支拨。
1954年至1957年,除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预算收入继续实行分类分成的办法外,县财政收入又增加了参与比例分成项目。即:工商营业税、工商所得税、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农业税、公债。
1954年至1957年中央、地方分成比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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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工商营业税 │工商所得税 │商品流通税 │货物税 │农业税 │公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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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省│县│中央│省│县│中央│省│县│中央│省│县│中央│省│县│中央│省│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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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60 │ │40│60 │40│ │76 │24│ │76 │24│ │65 │20│1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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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 │ │60│ │ │40│ │ │ │ │ │ │ │ │1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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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75 │ │25│80 │ │20│40 │60│ │85 │ │15│75 │15│15│60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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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 │ │11│ │ │11│ │ │11│ │ │11│ │ │35│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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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年,国民经济全面“大跃进”,财政下放,实行“以收定支”的财政体制。固定收入项目未变,地方分成项目又增加了一部分企业分成收入。是年,由于大炼钢铁,财政支出过大,收支无法平衡,因而全县财政出现了赤字。
1959年至1970年的12年间,废除分类分成的办法,实行“总额分成”的管理体制。财政收入,除由中央直接管理的收入外,其他各种收入,全部划作地方收入,并依据地方收入的总额参与分成。不再按照不同类别划分地方的固定收入,中央和地方的分成收入和调剂收入,在此期间的财政收支,也作了相应的调整,除保证中央各部门直接办理的少部分经济建立支出、中央行政支出、国防支出、援外及债务支出外,其他所有支出,均划作地方参与分成的支出,不再区分地方正常支出和中央专项拨款支出。实行总额分成后,地方财政收支指标,分成比例及专项拨补数额均由上级审批核定。
1971年至1973年,实行“定额定支”收支包干的管理体制。收入大于支出的数额按分成上交,留成部分作为地方支出,结余归己。省核定的财政收支指标、包干上交数额及超收分成比例,三年各不相同。
1974年至1975年,实行“收入按固定比例留成、超收另定分成比例,支出按指标包干”的财政体制。1974年峄城区财政没有完成任务。按“支出包干”的规定,除收入全部留作支出外,上级又拨款补助,保证了当年的收支平衡。1975年,本区的超收留成比例为20%。
1976年至1979年,这四年的财政体制,基本大同小异。1976年,实行“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总额分成”。1977年,实行“收支包干、超额分成”。1978年,实行“增收分成、收支挂钩”。1979年,实行“收支挂钩、超收分成”。这四年基本实行“核定地方收入与地方正常支出挂钩、总额分成或收支包干”的办法,也就是地方机动财力与地方完成超收的多少挂起钩来,按既定分成比例,多超多分,少超少分。
1980年,为执行“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八字方针,我省开始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并规定体制“一定五年不变”,一改过去全国“一灶吃饭”为“分灶吃饭”。1984年,中央对地方实行“总额分成,比例包干”的体制。1985年,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体制。1989年,枣庄市根据峄城区的实际情况,把体制调整为“收入全留,定额补助”的形式,每年定额补助峄城区财政122万元。
建国后峄城财政权限演变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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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财政权限 │有关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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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1952年 │峄县实行报贴制 │隶属台枣、滕县、济宁专署财粮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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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年-1961年 │峄县(包括小市)独立一级财政│隶属济宁专署财政科 │
├────────┼─────────────┼───────────────┤
│1962年6月-1970年│峄城区实行报帐制 │隶属枣庄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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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1年-1990年 │峄城区独立一级财政 │独立预决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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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财政体制
视图
清朝,全国财政政策的制订,岁入岁出款项的划分,地方财税的征免、解交、存留数额,均由中央统一规定,地方无权自定。当时,峄县不是一级独立财政,全县财政的收支,无权预决算。历年岁入岁出,仅以四柱清册备核。
民国时期,军阀连年混战,政权四分五裂,财税各自为政,谁占谁收,谁收谁支。至1927年,国家、地方收支初有划分。1930年,峄县开始编制县财政预决算,但是,财政收支不独立,仍属于省财政。全县的地方财政收入只有田赋附捐、杂捐和数额极少的公款公产收入。由于地方收入(田赋及各类正税)县级无份,加上连年战争和灾荒,经济枯竭,民不聊生。因此,峄县的财政收入,历来完成极差,财政形势长期处于财源枯竭,收不抵支的困境。当局不仅无力发展地方经济,而且难以维持县财政支出及地方治安之需。后来,尽管连续采取措施,财政形势还是不能好转,挽回不了财政困境。1932年,县要求追加税收附捐,1934年,国民党政府以减轻负担为名,废除苛杂。山东省于同年先后二次废除地方细杂细捐。但到次年,附捐杂捐仍高于往年。
1938年3月,日军占领峄县。日伪政权在县财政上大量增加田赋临时附捐,直到1943年停止。这一临时附捐高达正税的29倍之多。这一时期,抗日民主政权实行“自筹自给,分散管理”的财政策和制度,靠老百姓自愿出捐来保证抗战之需。
1946年,抗战结束后,峄县属国民党统治,实行“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后改为中央、省、县三级分类分成。这一时期,苛捐杂税名目繁多,完成上解中央和省财政任务以后,县财政仍收不抵支,更无力发展地方经济。
建国后,1950年中央决定统一全国财政收支,财力集中于中央,全国实行统收统支,稳定金融物价财政管理体制。此时,峄县只有地方税及各种零星收入抵充地方财政支出,其他主要收入一律上解中央金库。
1951年,财政体制改为省统一领导,以县为单位进行收支管理,专署指导调剂。
1953年,国家实行了中央、省、县三级管理的财政体制。峄县正式成为一级财政,财政收支有了明确的范围。县级预算收入包括:固定收入有: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契税、房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业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县管理企业利润折旧,县、乡镇行政事业的公产收入,其他收入和上年结余。不固定收入,还有因收不抵支由省拨给的调剂补充收入。预算支出包括:经济建设费,社会文教费,行政管理费和其他费用。至于乡镇行政经费、干部补助费、公杂费及小学经费等,均列入县级预算范围,统一支拨。
1954年至1957年,除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预算收入继续实行分类分成的办法外,县财政收入又增加了参与比例分成项目。即:工商营业税、工商所得税、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农业税、公债。
1954年至1957年中央、地方分成比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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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工商营业税 │工商所得税 │商品流通税 │货物税 │农业税 │公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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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省│县│中央│省│县│中央│省│县│中央│省│县│中央│省│县│中央│省│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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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60 │ │40│60 │40│ │76 │24│ │76 │24│ │65 │20│1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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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年,国民经济全面“大跃进”,财政下放,实行“以收定支”的财政体制。固定收入项目未变,地方分成项目又增加了一部分企业分成收入。是年,由于大炼钢铁,财政支出过大,收支无法平衡,因而全县财政出现了赤字。
1959年至1970年的12年间,废除分类分成的办法,实行“总额分成”的管理体制。财政收入,除由中央直接管理的收入外,其他各种收入,全部划作地方收入,并依据地方收入的总额参与分成。不再按照不同类别划分地方的固定收入,中央和地方的分成收入和调剂收入,在此期间的财政收支,也作了相应的调整,除保证中央各部门直接办理的少部分经济建立支出、中央行政支出、国防支出、援外及债务支出外,其他所有支出,均划作地方参与分成的支出,不再区分地方正常支出和中央专项拨款支出。实行总额分成后,地方财政收支指标,分成比例及专项拨补数额均由上级审批核定。
1971年至1973年,实行“定额定支”收支包干的管理体制。收入大于支出的数额按分成上交,留成部分作为地方支出,结余归己。省核定的财政收支指标、包干上交数额及超收分成比例,三年各不相同。
1974年至1975年,实行“收入按固定比例留成、超收另定分成比例,支出按指标包干”的财政体制。1974年峄城区财政没有完成任务。按“支出包干”的规定,除收入全部留作支出外,上级又拨款补助,保证了当年的收支平衡。1975年,本区的超收留成比例为20%。
1976年至1979年,这四年的财政体制,基本大同小异。1976年,实行“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总额分成”。1977年,实行“收支包干、超额分成”。1978年,实行“增收分成、收支挂钩”。1979年,实行“收支挂钩、超收分成”。这四年基本实行“核定地方收入与地方正常支出挂钩、总额分成或收支包干”的办法,也就是地方机动财力与地方完成超收的多少挂起钩来,按既定分成比例,多超多分,少超少分。
1980年,为执行“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八字方针,我省开始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并规定体制“一定五年不变”,一改过去全国“一灶吃饭”为“分灶吃饭”。1984年,中央对地方实行“总额分成,比例包干”的体制。1985年,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体制。1989年,枣庄市根据峄城区的实际情况,把体制调整为“收入全留,定额补助”的形式,每年定额补助峄城区财政122万元。
建国后峄城财政权限演变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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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财政权限 │有关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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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1952年 │峄县实行报贴制 │隶属台枣、滕县、济宁专署财粮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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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2年6月-1970年│峄城区实行报帐制 │隶属枣庄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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