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二节 农村生产关系 资料库:枣庄峄城区地情资料库 章节:峄城区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43/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43/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43/section/3/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43/section/3/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43/section/3/article/161/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43/section/3/article/161/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二节 农村生产关系


    一、封建土地制度
    土地占有
    1840年到1911年,峄县封建地主阶级利用土地典当和买卖制度,大批兼并农民的土地。并利用其租佃制度下的高额地租来剥削农民的劳动成果。
    1912年后仍为封建土地制度,绝大多数土地继续掌握在地主阶级手中,并且越来越向地主手中集中。封建私有制度下的土地买卖和典当制度,使自耕农日趋破产,半自耕农也日趋沦为佃农。据统计,1933年(民国二十二年)峄县自耕农占50%,半自耕农占30%,佃农占20%。到1941年(民国三十年),自耕农占40%,半自耕农占20%,仅8年时间佃农增加到40%。
    土地改革以前,土地多为封建地主阶级所控制。占总人口不到10%的地主、富农却占有70-80%的土地。而且绝大部分良田掌握在峄县崔、宋、黄、梁“四大家”手中。如原峄县官地村宋氏一家地主,拥有良田600余顷,牛角、壕沟一带多为该地主的土地。而占总人口90%以上的劳动人民,仅占有20-30%的土地,并且土地质量低劣。尤其是贫农、雇农,只有很少的土地,或完全没有土地,不得不向地主租赁土地,出卖劳动力,忍受高额地租和高利贷的剥削。
    土地税
    清初各项杂征并入田租,清雍正年间“摊丁入地”后,地丁合一。中华民国初年,沿袭清制,田租名称均按其性质陆续归并,分地丁、漕粮、屯租、租课、差徭、垦务、杂赋、专款赋税等。收入以地丁为大宗,次为漕粮。征收标准仍沿清制,每亩地丁银1两,连耗银1钱4分,共收京钱4800文;漕粮每亩米1石,连耗米1斗5升,共收京钱13800文;租课每亩收租价100-1000文不等。1914年,地丁改征银元,每两折征一元八角,附加四角,共二元二角。漕粮米一石折征六元,租课到1925年(民国十四年)规定征京钱四百文,改征银元一角。1925年附加税目层出不穷,有临时附捐,“讨赤”特捐等等。1938年日军侵占峄县,除伪政府按原数征收税外,日伪军还随意摊派抢掠。
    土改前夕,为照顾贫苦农民,削弱封建地主经济,实行差额较大的“累进计农业税制”,农业人口平均收入不到75公斤的农户,免征公粮,每人平均粮食收入75公斤以上的,按收入多少累进计征,最低率为3%,最高率为42%。对收入在20万斤以上的地主,连同地方附加税在内,可达到80%。同时还规定佃耕收入减二成和出租收入加二成的计征办法,并以征收粮食为主。
    土地典当买卖
    典当:清末至民国年间,全县土地典当盛行。一般农民在出卖土地之前,多经典当。典期通常为三年,也有五年者。其间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银不起利,田不经租”。期满后债务人方可赎田,如过期不赎时,则地权归债权人所有。旧社会出典人一旦将地典当,多无力赎回,多数无产农民由此形成。旧时土地典当,实行粮不过户,仍由出典人向官府交纳田赋。峄县造成有田无粮和有粮无田的混乱现象较普遍。土地典当一直沿续到1954年。
    买卖:土地私有制允许自由买卖,结果富者越来越富,穷者越来越穷。许多自耕农民就是在这种制度下破产,以致丧失全部生产资料,沦为佃农、长工,甚至终身为奴。
    租田制度
    土地的出租,是旧社会地主剥削农民的主要手段。占农村人口70%的贫雇农,没有或只有少量的土地,为了生存,不得不向地主租种土地,出卖劳力,忍受高额地租的剥削。
    租田形式:峄县解放前租田契约有“书面约”和“口头约”两种。实行分租制者多系口头约,实行包租制者则多采用书面约。峄县多为口头约。
    纳租法:解放前纳租方法有物租及钱租两种。1935年,峄县有水浇条件的耕地,每亩租价6.2元,旱地租价较前者低三分之一。

    二、土地所有制改革
    减租减息
    1945年冬,峄县人民第一次获得解放。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开始了全面的反奸诉苦、减租减息、增加工资的运动。1946年2月,鲁南区派干部和老区群众积极分子帮助峄县开展减租减息工作。3月18日原峄县一区马汪涯农民百余人举行减租减息大会,22日成立算帐委员会。接着,峄县全面实行了减租减息。通过“双减”,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
    土地改革
    1946年8月,土地改革开始,当时农民纷纷组织起来,各个大村庄都召开了斗争地主的诉苦大会。农民痛恨地主的压榨、剥削,大会上叫地主戴高帽、爬桌子,跪在人民面前低头认罪。峄县分配土地16万亩,农民分到土地后纷纷组织起保田队。9月,国民党军队向运北地区进攻,峄县土改运动被迫中断。是年10月,鲁南区党委发出了“在短时间内结合战争动员武装斗争,坚决完成土改”的指示。峄县在极不稳定的形势下,集中干部进行边区土改,收复一个村搞一个村。1947年春,国民党军队重点进攻,峄县沦陷,封建地主阶级和反动富农相继纷纷倒算。
    1948年10月,峄县再次解放。1948年冬到1949年底,峄县部分村庄把地主的土地、房屋、牲畜、粮食、农具,按土改政策分给了农民,农民真正成了土地的主人。1950年3月,根据“中间不动两头平”的方针,平分土地。全县29254户无地少地的农民,分得了121699亩土地,17207间房屋,744134公斤粮食,1748头牲畜,2498件主要农具。1951年10月,完成了土改工作。

    原峄县土地改革中没收与征收土地财产统计表
    一九五一年十二月
┌───────────┬────────────┬────┬────────┬───────┬───────┬─────────┐
│项目数量成份          │土地(市亩)              │房屋    │牲畜(头)        │农具(件)      │粮食          │其他              │
│                      ├──────┬─────┤(间)    ├──┬──┬──┼───┬───┤(市斤)        ├───┬──┬──┤
│                      │耕地        │非耕地    │        │牛  │驴  │骡马│主要  │次要  │              │大小车│水车│枪支│
├──────┬────┼──────┼─────┼────┼──┼──┼──┼───┼───┼───────┼───┼──┼──┤
│地主        │2,439户│86,537.7   │8,250.28 │17237   │8145│881 │16  │2,708│5,606│1,436,891.7 │353   │8   │14  │
├──────┼────┼──────┼─────┼────┼──┼──┼──┼───┼───┼───────┼───┼──┼──┤
│半地主式富农│213户   │3,098.25   │294.86    │78      │12  │6   │    │9     │3     │18,158       │      │    │    │
├──────┼────┼──────┼─────┼────┼──┼──┼──┼───┼───┼───────┼───┼──┼──┤
│倒算的富农  │79户    │1,434.24   │139.51    │52      │8   │6   │    │17    │13    │              │2     │    │    │
├──────┼────┼──────┼─────┼────┼──┼──┼──┼───┼───┼───────┼───┼──┼──┤
│资本家      │5户     │4,764.18   │461.03    │59      │    │    │    │      │      │2,178        │      │    │    │
├──────┼────┼──────┼─────┼────┼──┼──┼──┼───┼───┼───────┼───┼──┼──┤
│小土地出租者│535户   │5,771.11   │358.06    │17      │1   │    │    │      │      │3,407        │      │    │    │
├──────┼────┼──────┼─────┼────┼──┼──┼──┼───┼───┼───────┼───┼──┼──┤
│其他        │162户   │1,531.18   │95.75     │120     │    │    │    │      │      │              │1     │    │    │
├──────┼────┼──────┼─────┼────┼──┼──┼──┼───┼───┼───────┼───┼──┼──┤
│公田        │        │2,790.02   │304.45    │493     │    │    │    │      │      │              │      │    │    │
├──────┼────┼──────┼─────┼────┼──┼──┼──┼───┼───┼───────┼───┼──┼──┤
│外乡调入    │        │            │          │        │    │    │    │      │      │              │      │    │    │
├──────┼────┼──────┼─────┼────┼──┼──┼──┼───┼───┼───────┼───┼──┼──┤
│清理遗留果实│        │1,009.48   │261.78    │173     │    │1   │    │6     │      │1,043        │2     │    │    │
├──────┼────┼──────┼─────┼────┼──┼──┼──┼───┼───┼───────┼───┼──┼──┤
│过去多得退出│1,096户│5,453.17   │389.03    │15      │4   │1   │    │      │      │800           │      │    │    │
├──────┼────┼──────┼─────┼────┼──┼──┼──┼───┼───┼───────┼───┼──┼──┤
│合计        │4529户  │115,389.33 │10,554.76│18,244 │8395│895 │16  │2,740│5,622│1,501,500.15│358   │8   │14  │
├──────┼────┴──────┴─────┴────┴──┴──┴──┴───┴───┴───────┴───┴──┴──┤
│备          │1、征收(资本家)栏内之地、房屋有枣庄中兴公司的耕地2                                                                │
│注          │,928.18亩,非耕地144.74亩,房子19间                                                                              │
│            │2、征收(其它)栏内之户数,有富农31户、反革命分子21                                                                 │
│            │户、在外安家不归的6户、自由职业者3户、小商9户(人在                                                                │
│            │外区)自愿献出的27户、和尚道士及二僧共7户,其余58户                                                                │
│            │,是没收非法地的户                                                                                                │
│            │3、征收公田项内之土地,有中兴公司的785.42亩,其余                                                                 │
│            │是庙田                                                                                                            │
└──────┴─────────────────────────────────────────────────────────┘

    峄县结束土地改革后各阶层占有土地财产统计表
┌──────┬─────────┬───────────────────┬────────────────────────┬──────────────────┬─────┬──────────────┐
│项目数量年份│户                │人口                                  │土地(市亩)                                      │牲畜(头)                            │房屋      │农具(件)                    │
│            ├────┬────┼────┬────┬────┬────┼───────┬────┬────┬──────┼────┬────┬──┬─────┤(间)      ├────┬────┬────┤
│            │户数    │占总户数│男      │女      │合计    │占总人口│耕地          │占耕地总│每人耕地│非耕地      │牛      │驴      │骡马│合计      │          │主要    │次要    │合计    │
│            │        │百分比  │        │        │        │百分比  │              │数百分比│平均数  │            │        │        │    │          │          │        │        │        │
├──────┼────┼────┼────┼────┼────┼────┼───────┼────┼────┼──────┼────┼────┼──┼─────┼─────┼────┼────┼────┤
│贫农        │39,404 │49.12   │61,823 │76,638 │158,461│47.24   │435,742.76   │41.45   │2.75    │64,080.05  │6,777  │5,875.5│37  │12,689.5 │75,150   │11,532 │75,799 │87,331 │
├──────┼────┼────┼────┼────┼────┼────┼───────┼────┼────┼──────┼────┼────┼──┼─────┼─────┼────┼────┼────┤
│雇农        │32,750 │40.83   │69,256 │69,098 │138,354│41,24  │506,332.8    │48.23   │3.66    │69,354.3   │12,336 │11,118 │110 │23,564   │92,032.5 │22,113 │92,062 │114,175│
├──────┼────┼────┼────┼────┼────┼────┼───────┼────┼────┼──────┼────┼────┼──┼─────┼─────┼────┼────┼────┤
│中农        │1,570  │1.96    │4,314  │4,590  │8,904  │2,65   │42,155.09    │4.02    │4.73    │8,679.03   │1,120  │1,013  │13  │2,146    │8,444    │3,236  │7,274  │10,512 │
├──────┼────┼────┼────┼────┼────┼────┼───────┼────┼────┼──────┼────┼────┼──┼─────┼─────┼────┼────┼────┤
│地出租者    │976     │1.22    │1,716  │2,015  │3,731  │1.11    │13,907.67    │1.32    │3.73    │1,713.52   │47      │113     │1   │161       │2,836    │136     │838     │974     │
├──────┼────┼────┼────┼────┼────┼────┼───────┼────┼────┼──────┼────┼────┼──┼─────┼─────┼────┼────┼────┤
│地主        │2,734  │3.41    │6,689  │7,741  │14,430 │4.3     │32,089.64    │3.06    │2.22    │4,720.12   │62      │118.5   │    │180.5     │8,211    │209     │2,544  │2,753  │
├──────┼────┼────┼────┼────┼────┼────┼───────┼────┼────┼──────┼────┼────┼──┼─────┼─────┼────┼────┼────┤
│其他        │2,784  │3.47    │6,012  │5,585  │11,597 │3.46    │14,262.12    │1.36    │1.23    │1,531.62   │11      │109     │2   │122       │6,503    │23      │486     │509     │
├──────┼────┼────┼────┼────┼────┼────┼───────┼────┼────┼──────┼────┼────┼──┼─────┼─────┼────┼────┼────┤
│公田        │        │        │        │        │        │        │5,359.25     │0.51    │        │1,612.04   │        │        │    │          │5,775.5  │        │        │        │
├──────┼────┼────┼────┼────┼────┼────┼───────┼────┼────┼──────┼────┼────┼──┼─────┼─────┼────┼────┼────┤
│合计        │80,218 │        │169,810│165,667│335,477│        │1,049,849.33│        │3.11    │151,690.68 │20,353 │18,347 │163 │38,863   │198,152  │37,251 │179,003│216,254│
├──┬───┴────┴────┴────┴────┴────┴────┴───────┴────┴────┴──────┴────┴────┴──┴─────┴─────┴────┴────┴────┤
│备注│(一)在总人口内包括在外参加革命人员4,403名,从事其                                                                                                                                                  │
│    │他职业非农业人口3,664名,逃亡人口673人,判极刑缓                                                                                                                                                   │
│    │刑者37人,判徒刑者381人,(不包括在总人口以内的逃亡176                                                                                                                                               │
│    │人,判极刑缓刑者8人,判徒刑52人)。(二)富农栏内包括(                                                                                                                                                 │
│    │半地主式)富农213户,870人。(三)地主栏内包括,破落                                                                                                                                                   │
│    │地主80户,347人,二地主13户,70人,工商业兼地主69                                                                                                                                                   │
│    │户,420人,地主兼工商业7户,71人,中农家庭的地主成                                                                                                                                                  │
│    │份9人,贫农家庭的地主成份1人,商业家庭的地主成份1                                                                                                                                                   │
│    │人(四)其他栏内之户数,包括工人1,108户,手工业者337                                                                                                                                                 │
│    │户,自由职业者100户,资本家9户,小商贩1,059户,和                                                                                                                                                  │
│    │尚、道士、二僧共22户,逃亡回归6户,商业103户,宗教14                                                                                                                                                │
│    │户,孤儿院1户,医院6户,渔民8户,鳏寡孤独11户。(五)                                                                                                                                                 │
│    │公田项内之土地,房屋包括陶庄煤矿的,可耕地130065亩                                                                                                                                                  │
│    │,非耕地1066.21亩,房屋1368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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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革命军政人员,出外从事其他职业的非农业人员,逃亡人口及判处徒刑者均统计在其家庭人口之内,并应在备注内注明。
    2、成份栏中之“其他”项系指资本家、手工业者及从事其他职业者,并在备注内分别注明。
    3、非耕地包括:有收益之山岭、树林、草场、苇塘、果园等。
    4、结束土地改革后,继续出租在外乡土地应统计在内,并在备注内注明。
    
    三、农业合作化
    变工互助
    1949年春季,全县处理“麦田悬案”之后,又相继组织了变工互助组。其中,峄县棠荫区白庙村共80户农民,就有79户参加了变工组;1952年,全县发展到7495个互助组,39805户,占全县总农户的28%。
    初级社
    1952年2月1日,峄县在大辛庄试办第一个初级合作社。该社28户,128人,土地505亩。1954年初级社得到较快发展,全县有初级社70处,1304户农民参加。1955年5月,进行整社工作,至年末,初级社达到1100处,参加农户7万余户。至此,全县有50%以上的个体经营的小农经济转变为集体经营的合作经济,生产关系发生了重大变革,农村生产力得到进一步发展。
    高级社
    1956年1月,峄县试办郭里集区大辛庄、马兰屯区抗埠、底阁区甘露寺三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大辛庄社有800户农民参加,抗埠和甘露寺社各有900户农民参加。2月底,峄县又在城关区崔庄等地建立了35处高级社,每社户数在100-350户。3月,峄县高级社发展到114处,参加农民26434户,占总农户的27.3%。到1956年底,峄县参加高级社的农户已达总农户的91%。至此,连同参加初级社的农户在内,全县已有95%以上的农户走上了合作化的道路,基本上完成了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人民公社
    1958年9月1日,峄县成立了第一处人民公社-郭里集区“红旗”人民公社。紧接着,其他各人民公社相继成批宣告成立,在短短的1个月内,全县实现了人民公社化。1959年春季,峄县进行了大规模的整社工作,开始纠正“五风”,对人民公社体制进行了调整。1961年-1962年,实行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管理体制。据1962年统计,全区有15处人民公社,414个生产大队。1182个生产队。
    1983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实行党政分设建立乡政府的通知。1984年4月,峄城区将15处人民公社,414个生产大队改为12个乡3个镇,451个行政村,至此,人民公社解体。

    四、生产责任制
    1979年春,峄城区部分社队,在生产队统一核算和分配的前提下,包工到作业组,联系产量计算报酬,实行超产奖励。有的联产到组,有的联产到户,后发展为联产承包和大包干责任制。1981年后,峄城区农业联产制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由农业联产到林、牧、副、渔业联产;由比较贫困单位包干到经济发达的单位包干;由“光屁股”大包干到几统一的大包干。1981年,全区共有基本核算单位1358个,实行联产到户专业经营的382个,实行包干到户的226个,实行定额管理的750个。是年,全区大包干发展到百分之一点六。
    1982年春,峄城区贯彻了《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精神,峄城区农村有98%的单位实行了几统一的大包干责任制。1983年至1990年,农村改革向纵深发展,生产责任制不断完善,农村已从过去单纯的大包干开始注重多种经营,并且愈来愈多地涌现出专业户、联合体和村级合作企业,形成了多层次的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已从指挥管理型改变为经营服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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