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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招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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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招募制
明清时期,峄县地区的兵役制度为招募制。地方官府设招兵处,所有男性平民,不论年龄长幼,只要身体健康,皆可应招。招兵处根据战事需要,有的长年募用,有的参战后即解甲归田,随用随募。 辛亥革命后,中华民国临时政府沿用清末招募制。1916年(民国五年)以后,直系、奉系军阀在峄县地区采取招募制,同时也以收编地方武装方式扩大兵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