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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民事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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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民事调解
1954年2月25日,国务院颁布《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其中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农村以乡为单位、城市以街道为单位,普遍建立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一般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并通过调解进行政策法令的宣传教育。调解组织的建立和健全由基层人民法院负责。 峄县法院根据省委关于加强调解工作的通知精神,在各公社先后建立了调解领导小组,大队普遍建立、健全了调解委员会。1956年,峄县有调解组织193个,调解人员918人。县法院不定期地组织全区各级调解主任进行培训,并结合平日工作给以指导。1962年峄城加强调解组织的基层工作。据1964年统计,王庄乡共发生民事纠纷404起,调解委员会调处354起。 “文化大革命”期间,区基层调解组织处于瘫痪状态。直到1978年传达贯彻中央司法工作会议精神以后,恢复调解组织又重新列入法院工作的议事日程。法院干警分片包干,对原有的调解组织进行了整建,各公社配备司法助理员,任务是在基层人民法院的指导下,进行调解工作和法制宣传。区每年召开一次表彰先进大会。1978年12月,召开了4天的全区调解主任会议,传达贯彻了省、市司法工作会议精神,并向19个先进单位和68名先进个人颁发了锦旗和奖状。 1981年1月,峄城区司法局建立,司法助理员的业务指导和管理转由司法局负责。 1981年,调解各类纠纷1250起,其中,婚姻65起,赡养、抚养98起,财产纠纷40起,房产宅基102起,打架斗殴928起,山水园林17起。 1982年,共调解各类纠纷1205起。 1983年,共调解各类纠纷885起。其中,交法院43起,结案799起,结案率95%。 1984年,共处理各类案件纠纷472起。其中:婚姻105起,水田农机40起,遗产继承3起,赡养、抚养18起,房产纠纷99起,债务18起,赔偿17起,家庭纠纷29起,打架斗殴40起,其他73起。防止非正常死亡11人。 1990年,调解民事案件595起。其中:婚姻101起,财产继承39起,赡养、扶养35起,宅基纠纷118起,债务45起,纠纷30起,赔偿17起,其他210起。 附:调解记实 1962年,王庄公社王庄大队孙某与王某私奔至黑龙江,孙的丈夫王某通过其亲属找回了孙某。要对孙捆绑吊打。调解干部孙景骄得知情况后,及时赶到现场进行劝解,并对女方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使其承认了错误,向公婆赔礼,而且作了保证。因此,成全了一对夫妻,避免了一场重大纠纷的发生。 1962年,城关镇南大队社员李某,不务正业。其妻任某为此提出离婚。经调解主任姚洪云2年多反反复复的调解,终于使李某觉悟,改正了恶习,夫妻和好。 1963年,底阁公社运卜屯生产大队土地调整体制后,没有划清地界。麦季,第六生产小队将第五生产小队的麦子割了3亩。当年秋收季节,第五生产小队将第六生产小队高梁砍了2亩,双方发生纠纷。两方队长王保田、孙茂启各组织社员持械准备殴斗。在此一触即发之际,调解主任张兴和赶赴现场,对双方进行耐心的法制教育。并依据土地证,进行测量,划清地界,明确地权,达到双方满意,终使纠纷平息。